因同翔高新 (略) (略) 七期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位于同翔高新 (略) (略) 七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相关规定,《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翔高新 (略) (略) 七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已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26日止(共30日)
二、征求意见地点:征收范围内、马巷街道公开栏、 (略) 人民 (略) 站、 (略) 自然资 (略) (略) 站。
三、征求意见情况:在公示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被征收人未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同翔高新 (略) (略) 七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同翔高新 (略) (略) 七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用字第(略)号)等文件精神, (略) 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同翔高新 (略) (略) 七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同翔高新 (略) (略) 七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 (略) 行政中心综合楼202室
联系电话:0592-(略)
二、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马巷街 (略)
地址: (略) (略) 马巷 (略) 158号
联系电话:0592-(略)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略) 炬 (略)
地址: (略) (略) 金海街 (略) 1888号楼103-115单元
联系电话:0592-(略)
四、征收工作点
地址: (略) (略) 马巷 (略) 158号
联系电话:0592-(略)
五、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具体以《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同翔高新 (略) (略) 七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厦翔政征〔2024〕69号)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六、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一)主体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价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2.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装修补偿
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装修补偿可采取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实行包干补偿或选择评估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补偿的,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三)附属物补偿
附属物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四)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 (略) 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6个月补偿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公告发布时 (略) 域相同 (略) 场租金进行评估。
(六)其他补偿、补助
1. 搬迁费用
(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不再给予前款搬迁补助费。
上述未涉及的情况按《厦门 (略)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及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符合《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条件的非住宅用房,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工资补偿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2)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 (略)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①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上年度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指注册登记地在被征收范围内)之月至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按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平均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月份计算。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期限按六个月计算。
七、未登记建筑调查 (略) 理办法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略)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 (略) 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评估事宜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程序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不少于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体评估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的街 (略) 在3日内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对于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评估工作,由项目所在的街 (略) 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或抽签等随机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随机抽取评估机构时可以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街)、基层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和公证。
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报名电话:0592-(略)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其中临时安置费标准应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三)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除临时安置费标准的报告外,征收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等其他与房屋征收中相关的价值或费用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评估机构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维持评估结果的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签约期限及最后搬迁期限以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十、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提 (略) 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 (略) 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