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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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环江毛南族自 (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2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 (略) 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江毛南族自 (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3

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江毛南族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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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 (略) 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环江毛南族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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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 (略) 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 (略)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环江毛南族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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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略) 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环江毛南族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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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环江毛南族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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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 (略) 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 (略) 、 (略) (略) 。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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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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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行政给付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2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略) 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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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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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略) 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

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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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公证机构变更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 (略) 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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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公证机构设立批准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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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环江毛南族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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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 (略) 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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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江毛南族自 (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4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 (略) 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环江毛南族自 (略)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5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 (略) 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 (略)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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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略) 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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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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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 (略) 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 (略) 、 (略) (略) 。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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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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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行政给付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2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略) 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环江毛南族自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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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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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略) 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

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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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变更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 (略) 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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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设立批准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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