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2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 (略) 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3 | 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6 | 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7 | 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0 |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行政给付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2 | 对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略) 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 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3 | 对公证机构变更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 (略) 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4 | 对公证机构设立批准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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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2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 (略) 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3 | 对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收取受援人财物、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6 | 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7 | 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行政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门规章】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9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四十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0 |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 行政给付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1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2 | 对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略) 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 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3 | 对公证机构变更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 (略) 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
14 | 对公证机构设立批准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环江毛南族自 (略)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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