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定额套用核对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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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定额套用核对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讨论

江苏省宇翔 (略) 顾迎春

一、案例背景

本案 (略) 投资开发的 (略) 建设项目。±0.00以上为 11 栋住宅楼,±0.00以下为连通地下车库。其中,住宅楼部分为剪力墙结构,连通地下车库为剪力墙及汽车库框架结构体系,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开发商预与承包商签订总价合同,委托我公司进行控制价编制,并要求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量及定额计价进行相关核对,核对后的价格作为总价合同的依据。

我公司接受开发商的委托,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及有关计价规定,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编制说明等资料,并结合工程现场条件,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该项目进行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并在开发商组织下,完成了与施工单位核对工作,在核对的过程中开发商也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意见,本文通过核对过程中产生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二、争议焦点及问题分析

(一)工程量核对争议焦点及问题分析

争议焦点:

1、两方混凝土及砌体总量相差不多,但是一方混凝土工程量多,另一方砌体工程量多;

2、钢筋总量及钢筋接头个数有差异;

3、外墙保温、外墙面砖、石材、真石漆工程量有差异。

问题分析:

1、混凝土及砌体工程量的差异。施工图纸中部分楼号女儿墙为200厚砖砌墙体,施工单位全部按剪力墙计算,鉴于该项目大多数楼号为小高层或高层建筑,风荷载大,考虑女儿墙自身稳定性,砖砌女儿墙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核对过程中咨询了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回复女儿墙应为现浇(除商铺儿女墙砖砌外),并出具了相应设计变更手续:墙厚100,*@*00双层双向布置,压顶内、外均挑100宽。经过调整,原预算价中砖砌体、混凝土构造柱工程量调减,直形墙、钢筋工程量调增。

2、钢筋总量的差异。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存在诸多因素,除了上述的部分女儿墙由砌体改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增加,还增加了现浇板阳角放射筋及洞口补强筋等。施工单位钢筋总量偏高,主要是其利用广联达钢筋翻样软件时,部分楼号钢筋信息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如门窗框柱纵筋根数与图纸不符,仍按一般构造柱钢筋信息输入;现浇板分布筋范围有误;线条等小型构件钢筋既在图形中输入,又在单构件里输入,导致重复计算。钢筋接头搭接方式对钢筋总量与钢筋接头个数都有影响,最初两家钢筋搭接方式设置不一致,后考虑按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双方商定,钢筋搭接方式按柱、梁钢筋φ16以上(含φ16)采用直螺纹机械连接,其余采用绑扎搭接。

3、外墙保温工程量有差异。主要原因是保温部位考虑不一致,最终按#方提供的《保温做法界定》计算工程量:(1)住宅楼凡采光井部位的拉梁,在与外 (略) 将发泡水泥保温板连通,此梁另三面不需做保温;(2)由于阳台不封闭,阳台梁及阳台上构造墙柱不需做保温。但若阳台悬挑 (略) 外墙上无东西向的拉梁时,将此悬挑梁加宽此楼幢外保温板的厚度(素砼浇筑),从而保证外墙粉刷 (略) 无断面,但有拉梁时不需做;(3)阳台板底不做保温。

4、外墙面砖、石材、真石漆工程量有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利用广联达算量软件时,将部分楼号的阳台顶 (略) 的抹灰、饰面面积计入了天棚工程量中,导致真石漆工程量少算;商铺外墙面,两栋 (略) 的外墙饰面面积未扣除,面砖、石材工程量多算。

(二)定额套用核对争议焦点及问题

争议焦点:

1、保温隔热工程中定额子目的套取存在争议;

2、地下室脚手架定额子目的套取存在争议;

3、地下室垂直运输的套取存在争议。

问题分析:

1、保温隔热工程中定额子目争议。施工方认为,外墙保温隔热抗裂砂浆应该套用2016年《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绿建定额》)中的子目。《绿建定额》仅仅是针对现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下称:《建饰定额》)中有关绿色建筑做法(计价定额子目)的补充,而非独立专业计价定额。完全不是施工单位造价人员理解的“凡是属于绿建设计范畴的做法均要执行《绿建定额》”,至于外墙保温的设计做法中“10mm聚合物抗裂砂浆”出现了《建饰定额》与《绿建定额》均可套用的情况,我方认为:①关于抗裂砂浆厚度方面,现阶段按设计厚度计入预算价,在清单特征描述中载明厚度;②关于抗裂砂浆套价方面原则上按照《建饰定额》的有关计价定额子目套取。

2、地下室脚手架定额子目的争议。施工方依据《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定额》(2014版)中第二十章说明有关单项脚手架适用范围,以及《计价定额》的宣贯材料上有“单独地下室(不与高层相连接的地库)”等文字表述,故认为本项目整体连通地下车库不属单独地下室,脚手架应要执行综合脚手架。我方认为虽说脚手架工程没具体说明整体连通地下室是否按单独地下室执行,但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定额》建筑物垂直运输章节的相关说明中,都明确了整体连通地下室按单独地下室执行,本着同一计价定额相同理解的原则,本工程的地下室的脚手架完全可以按照单项脚手架计算费用。

3、地下室垂直运输定额执行的争议。开发商方认为如按地下室垂直运输定额执行,明显与实际不吻合(注:23-27定额子目测定的起重机械为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为1250kN·m)。本工程的连通地下室上部有11个独立部分的单体住宅,其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规格及数量考虑到上部各个独立部分的施工需要,现场为11台起重力矩为630kN·m塔式起重机,从《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交底资料》(2014年)P89页多栋建筑物合用垂直运输机械的问题的相关例题中得知,本项目的地下室垂直运输执行时需把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为1250kN·m)的台班数量×11,且相关定额解释规定,定额机械与实际使用不符时不调整。这种计算方式会导致地下室垂直运输费用明显不合理,对于开发商来说项目投资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针对本项目地下室垂直运输的执行,双方共同咨询了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明确了相关问题的意见:根据相关定额配置的机械选型考虑单独地下室施工所需的合理数量作为相应子目机械调整系数,现场其余超配数量的机械在地下室施工期间按实际进场机械计取停置台班费。

具体计算:根据本项目地下室的平面图,如按定额起重机械型号(起重力矩为1250kN·m)可配置数量为4台,即控制价编制执行23-27子目时,把起重机台班含量0.81乘以4进行调整综合单价,剩余的7台塔吊停置台班费在项目实施时按明确意见进行相关签证,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三、结语与启示:

通过这次核对,笔者认识到,工程量及定额套用的核对是对控制工程预算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能有效防止高估冒算或漏项少算,这样才能编制出一套系统、完整、准确、明了的预算书,作为建设单位合理控制造价和施工单位合理控制成本的数据标杆。同时,工程量及定额套用的核对也是造价人员不断学自我完善最有效的途径,我们应在此过程中总结经验,强化自身的综合素养,为今后更好地为造价事业服务做出贡献。

参考资料

[1]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年版)

[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版)

[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版)

[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交底资料(2014年版)

[5]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镇建价【2021】1号)

江苏省宇翔 (略) 顾迎春

一、案例背景

本案 (略) 投资开发的 (略) 建设项目。±0.00以上为 11 栋住宅楼,±0.00以下为连通地下车库。其中,住宅楼部分为剪力墙结构,连通地下车库为剪力墙及汽车库框架结构体系,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开发商预与承包商签订总价合同,委托我公司进行控制价编制,并要求与施工单位对工程量及定额计价进行相关核对,核对后的价格作为总价合同的依据。

我公司接受开发商的委托,根据《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及有关计价规定,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编制说明等资料,并结合工程现场条件,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该项目进行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并在开发商组织下,完成了与施工单位核对工作,在核对的过程中开发商也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意见,本文通过核对过程中产生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二、争议焦点及问题分析

(一)工程量核对争议焦点及问题分析

争议焦点:

1、两方混凝土及砌体总量相差不多,但是一方混凝土工程量多,另一方砌体工程量多;

2、钢筋总量及钢筋接头个数有差异;

3、外墙保温、外墙面砖、石材、真石漆工程量有差异。

问题分析:

1、混凝土及砌体工程量的差异。施工图纸中部分楼号女儿墙为200厚砖砌墙体,施工单位全部按剪力墙计算,鉴于该项目大多数楼号为小高层或高层建筑,风荷载大,考虑女儿墙自身稳定性,砖砌女儿墙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核对过程中咨询了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回复女儿墙应为现浇(除商铺儿女墙砖砌外),并出具了相应设计变更手续:墙厚100,*@*00双层双向布置,压顶内、外均挑100宽。经过调整,原预算价中砖砌体、混凝土构造柱工程量调减,直形墙、钢筋工程量调增。

2、钢筋总量的差异。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存在诸多因素,除了上述的部分女儿墙由砌体改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增加,还增加了现浇板阳角放射筋及洞口补强筋等。施工单位钢筋总量偏高,主要是其利用广联达钢筋翻样软件时,部分楼号钢筋信息输入错误或重复输入,如门窗框柱纵筋根数与图纸不符,仍按一般构造柱钢筋信息输入;现浇板分布筋范围有误;线条等小型构件钢筋既在图形中输入,又在单构件里输入,导致重复计算。钢筋接头搭接方式对钢筋总量与钢筋接头个数都有影响,最初两家钢筋搭接方式设置不一致,后考虑按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双方商定,钢筋搭接方式按柱、梁钢筋φ16以上(含φ16)采用直螺纹机械连接,其余采用绑扎搭接。

3、外墙保温工程量有差异。主要原因是保温部位考虑不一致,最终按#方提供的《保温做法界定》计算工程量:(1)住宅楼凡采光井部位的拉梁,在与外 (略) 将发泡水泥保温板连通,此梁另三面不需做保温;(2)由于阳台不封闭,阳台梁及阳台上构造墙柱不需做保温。但若阳台悬挑 (略) 外墙上无东西向的拉梁时,将此悬挑梁加宽此楼幢外保温板的厚度(素砼浇筑),从而保证外墙粉刷 (略) 无断面,但有拉梁时不需做;(3)阳台板底不做保温。

4、外墙面砖、石材、真石漆工程量有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利用广联达算量软件时,将部分楼号的阳台顶 (略) 的抹灰、饰面面积计入了天棚工程量中,导致真石漆工程量少算;商铺外墙面,两栋 (略) 的外墙饰面面积未扣除,面砖、石材工程量多算。

(二)定额套用核对争议焦点及问题

争议焦点:

1、保温隔热工程中定额子目的套取存在争议;

2、地下室脚手架定额子目的套取存在争议;

3、地下室垂直运输的套取存在争议。

问题分析:

1、保温隔热工程中定额子目争议。施工方认为,外墙保温隔热抗裂砂浆应该套用2016年《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绿建定额》)中的子目。《绿建定额》仅仅是针对现行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下称:《建饰定额》)中有关绿色建筑做法(计价定额子目)的补充,而非独立专业计价定额。完全不是施工单位造价人员理解的“凡是属于绿建设计范畴的做法均要执行《绿建定额》”,至于外墙保温的设计做法中“10mm聚合物抗裂砂浆”出现了《建饰定额》与《绿建定额》均可套用的情况,我方认为:①关于抗裂砂浆厚度方面,现阶段按设计厚度计入预算价,在清单特征描述中载明厚度;②关于抗裂砂浆套价方面原则上按照《建饰定额》的有关计价定额子目套取。

2、地下室脚手架定额子目的争议。施工方依据《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定额》(2014版)中第二十章说明有关单项脚手架适用范围,以及《计价定额》的宣贯材料上有“单独地下室(不与高层相连接的地库)”等文字表述,故认为本项目整体连通地下车库不属单独地下室,脚手架应要执行综合脚手架。我方认为虽说脚手架工程没具体说明整体连通地下室是否按单独地下室执行,但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的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和《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定额》建筑物垂直运输章节的相关说明中,都明确了整体连通地下室按单独地下室执行,本着同一计价定额相同理解的原则,本工程的地下室的脚手架完全可以按照单项脚手架计算费用。

3、地下室垂直运输定额执行的争议。开发商方认为如按地下室垂直运输定额执行,明显与实际不吻合(注:23-27定额子目测定的起重机械为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为1250kN·m)。本工程的连通地下室上部有11个独立部分的单体住宅,其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规格及数量考虑到上部各个独立部分的施工需要,现场为11台起重力矩为630kN·m塔式起重机,从《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交底资料》(2014年)P89页多栋建筑物合用垂直运输机械的问题的相关例题中得知,本项目的地下室垂直运输执行时需把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为1250kN·m)的台班数量×11,且相关定额解释规定,定额机械与实际使用不符时不调整。这种计算方式会导致地下室垂直运输费用明显不合理,对于开发商来说项目投资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针对本项目地下室垂直运输的执行,双方共同咨询了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明确了相关问题的意见:根据相关定额配置的机械选型考虑单独地下室施工所需的合理数量作为相应子目机械调整系数,现场其余超配数量的机械在地下室施工期间按实际进场机械计取停置台班费。

具体计算:根据本项目地下室的平面图,如按定额起重机械型号(起重力矩为1250kN·m)可配置数量为4台,即控制价编制执行23-27子目时,把起重机台班含量0.81乘以4进行调整综合单价,剩余的7台塔吊停置台班费在项目实施时按明确意见进行相关签证,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三、结语与启示:

通过这次核对,笔者认识到,工程量及定额套用的核对是对控制工程预算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能有效防止高估冒算或漏项少算,这样才能编制出一套系统、完整、准确、明了的预算书,作为建设单位合理控制造价和施工单位合理控制成本的数据标杆。同时,工程量及定额套用的核对也是造价人员不断学自我完善最有效的途径,我们应在此过程中总结经验,强化自身的综合素养,为今后更好地为造价事业服务做出贡献。

参考资料

[1]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年版)

[2]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版)

[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版)

[4]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交底资料(2014年版)

[5]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相关问题的意见(镇建价【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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