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质碳酸钙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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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质碳酸钙招标公告

重质碳酸钙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天亿新材料重质碳酸钙采购

项目编号:YBTY(略)

采购人:宜宾天 (略)

时 间:2024年 11 月25 日

第一章商务谈判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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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拟对宜宾天 (略) 重质碳酸钙进行采购,诚邀贵公司参与。

  • 项目及商务活动内容

序号

物料名称

技术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重质碳酸钙

细度≥1250目,白度≥94%,水份≤0.3%,D97≤10,D50≤2.8;比表面积≥3(㎡/g);吸油值≤35ml/100g

5000

二、商务活动(洽谈)时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

①能够满足产品质量及商务要求的供应商。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必须一年以上;具有与报价产品一致的经营范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依法缴纳税收不良记录;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③报价单位须有能力完成采购货物的物流组织及整合能力。④报价单位注册资金必须在(略)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未合作过的渠道必须拥有实缴资本。

三、商务保证金:不收取

四、商务活动(洽谈)时间和地点

1. 商务活动(洽谈)时间: (略) 网上公告审批通过时间为准。

2. 商务活动(洽谈)地点:本次采购为线上+线下谈判,被邀请 (略) 上提交报价,报价结束后进行第二轮谈判。

五、联系方式

地址:宜宾天 (略)

联系人:杨晓兰

联系电话:(略)

  • 其他要求

送货必须使用国六及以上或新能源货车。

采购人: 宜宾天 (略) 2024年11月 25日

第二章谈判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1.2 本谈判文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编制,解释权属 公司。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略)方”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项目的采购人见商务谈判邀请函。

2.2 “被邀请谈判人”系指响应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略)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 知识产权

3.1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2 如采用被邀请谈判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经办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被邀请谈判人承担全部责任。

4. 报价限制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2 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 被邀请谈判人风险

被邀请谈判人应认真阅读本谈判文件中所有的实现、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递交了谈判响应文件,视同为全部认同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若没有按照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参加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邀请谈判人自行承担。

6. 被邀请谈判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被邀请谈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谈判或者成交资格,给 (略) 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的;

(二)谈判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的;

(三)与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四)不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不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和响应文件承诺履约的;

(六)向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不 (略) 的。

二、商务谈判文件说明

7. 商务谈判文件的构成

商务谈判文件由商务谈判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7.1 商务谈判邀请函;

7.2 商务谈判须知;

7.3 商务谈判项目内容;

7.4 合同主要条款;

8. 商务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在谈判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有推迟谈判的截止日期和谈判日期、以及对商务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权利,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报价人提出的问题时对商务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通知为商务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商务谈判程序

9.网上报价单位报价操作步骤

在宜 (略) (略) (略) ( (略) )进行注册后找到该项目进行报价。

10. 中选、评审过程的监督

本项目全过程接受 (略) 纪检部门监督。

11.交货期

按照最终谈判结果决定

12.付款方式

货到买受人库房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收到发票后以电子银行承兑或电汇结算方式滚动支付货款。

13.中选原则

在满足采购人质量验收标准、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售后服务等前提下,以参选人的到厂单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单价最低为第一中选候选人。

五、授予合同

14.成交通知

14.1 谈判结果通过各级领导审批完成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

14.2 成交通知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成交人没有按商务谈判文件的规定执行,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15.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15.1 成交人必须按照成交通知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商务谈判文件、成交人的商务响应文件及修改或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6.2 商务谈判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是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被邀请人应认真阅读并慎重考虑相关商业风险。

17.3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响应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的响应承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 (略) 理。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原辅料年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卖人: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买方”)

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

第1条 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

产品

生产厂家

产品等级

数量 (只)

含税单价 (元/只)

税率

税额

(元)

不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大写:

价格约定:以上价格 (略) ,是()否();当价 (略) 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略) 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 (略) 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 (略) 域采购的价格为准)。

第2条 质量标准及质保期

产品执行 标准。产品质量保证期为 个月,从货到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卖方负责包退、包换,所产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3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3.1 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 交货。

3.2 交货时间:合同有效期内按月均衡交货和按买方通知交货。

第4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第5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以买方过磅计量为准。

第6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与回收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进行包装供货,包装物大小应方便装卸及搬运。包装物由卖方提供并自行回收,产生的装车费用由卖方承担。

  1.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7.1 由买方按第2条约定检验验收。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买方在 日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在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 日内派员 (略) 分取留存样品并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其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的质量依据,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未派人 (略) 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买方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视同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 (略) 理方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2 若质量不合格(达到拒收标准)买方作 (略) 理时,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对退货标的物作退出买方工厂(或指定现场)的处理,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退货量不应超过买方实收不合格批次到货数量。卖方逾期未 (略) 理的,视为卖方放弃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有 (略) 理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8条 结算方式

8.1 每批次结算价格以合同第1条约定的价格为基础价并按质检结果对应的奖惩(或增减)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8.2 质检结果对应奖惩(或增减)调整标准和拒收标准如下:

第9条 付款方式及开票

9.1 货到买受人库房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收到发票后以电子银行承兑或电汇结算方式滚动支付货款。

9.2 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供货货值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日,卖方除双倍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买方本合同即终止。

10.2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

10.3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10.4 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11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11.1 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

11.2 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12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 (略) 理。

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 (略) 诉讼解决。

第13条 合同经办人及送达

13.1 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

卖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邮寄送达地址: 。

买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ybty.com,邮寄送达地址: 。

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13.2 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14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 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

14.2 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 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

14.3 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4.4 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14.5 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4.6 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7 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 (略) 理。

14.8 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执 份,买方执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14.9 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条 特别约定:。

待合同签订后,贵司的报价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成后按约定无息退还(以应付账款作为保证金函的除外)。如贵司发生违约行为,可从履行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卖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重质碳酸钙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天亿新材料重质碳酸钙采购

项目编号:YBTY(略)

采购人:宜宾天 (略)

时 间:2024年 11 月25 日

第一章商务谈判邀请函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现拟对宜宾天 (略) 重质碳酸钙进行采购,诚邀贵公司参与。

  • 项目及商务活动内容

序号

物料名称

技术要求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重质碳酸钙

细度≥1250目,白度≥94%,水份≤0.3%,D97≤10,D50≤2.8;比表面积≥3(㎡/g);吸油值≤35ml/100g

5000

二、商务活动(洽谈)时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

①能够满足产品质量及商务要求的供应商。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必须一年以上;具有与报价产品一致的经营范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依法缴纳税收不良记录;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③报价单位须有能力完成采购货物的物流组织及整合能力。④报价单位注册资金必须在(略)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未合作过的渠道必须拥有实缴资本。

三、商务保证金:不收取

四、商务活动(洽谈)时间和地点

1. 商务活动(洽谈)时间: (略) 网上公告审批通过时间为准。

2. 商务活动(洽谈)地点:本次采购为线上+线下谈判,被邀请 (略) 上提交报价,报价结束后进行第二轮谈判。

五、联系方式

地址:宜宾天 (略)

联系人:杨晓兰

联系电话:(略)

  • 其他要求

送货必须使用国六及以上或新能源货车。

采购人: 宜宾天 (略) 2024年11月 25日

第二章谈判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1.2 本谈判文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编制,解释权属 公司。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略)方”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项目的采购人见商务谈判邀请函。

2.2 “被邀请谈判人”系指响应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略)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 知识产权

3.1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2 如采用被邀请谈判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经办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被邀请谈判人承担全部责任。

4. 报价限制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2 关联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报价。

5. 被邀请谈判人风险

被邀请谈判人应认真阅读本谈判文件中所有的实现、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若递交了谈判响应文件,视同为全部认同本谈判文件各项规定。若没有按照本谈判文件的规定参加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邀请谈判人自行承担。

6. 被邀请谈判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被邀请谈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谈判或者成交资格,给 (略) 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采购活动的;

(二)谈判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的;

(三)与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的;

(四)不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不依法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和响应文件承诺履约的;

(六)向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不 (略) 的。

二、商务谈判文件说明

7. 商务谈判文件的构成

商务谈判文件由商务谈判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7.1 商务谈判邀请函;

7.2 商务谈判须知;

7.3 商务谈判项目内容;

7.4 合同主要条款;

8. 商务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在谈判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有推迟谈判的截止日期和谈判日期、以及对商务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权利,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报价人提出的问题时对商务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通知为商务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商务谈判程序

9.网上报价单位报价操作步骤

在宜 (略) (略) (略) ( (略) )进行注册后找到该项目进行报价。

10. 中选、评审过程的监督

本项目全过程接受 (略) 纪检部门监督。

11.交货期

按照最终谈判结果决定

12.付款方式

货到买受人库房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收到发票后以电子银行承兑或电汇结算方式滚动支付货款。

13.中选原则

在满足采购人质量验收标准、供货周期、供货数量、售后服务等前提下,以参选人的到厂单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单价最低为第一中选候选人。

五、授予合同

14.成交通知

14.1 谈判结果通过各级领导审批完成后,采购人将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

14.2 成交通知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成交人没有按商务谈判文件的规定执行,成交人的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15.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15.1 成交人必须按照成交通知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商务谈判文件、成交人的商务响应文件及修改或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16.2 商务谈判文件所附《合同主要条款》是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的基本条款,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约定。被邀请人应认真阅读并慎重考虑相关商业风险。

17.3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响应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的响应承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 (略) 理。

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

原辅料年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卖人: (以下简称“卖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买方”)

结合双方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求各方共同恪守。

第1条 产品名称、厂家、等级、数量、价格

产品

生产厂家

产品等级

数量 (只)

含税单价 (元/只)

税率

税额

(元)

不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元)

含税金额大写:

价格约定:以上价格 (略) ,是()否();当价 (略) 的,每次的结算价格以买方的《价格确认函》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略) 价格的,卖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买方涨价;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供货数量, (略) 场价格下跌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逾期供货数量应按下跌的价格执行(下跌的价格以买方当 (略) 域采购的价格为准)。

第2条 质量标准及质保期

产品执行 标准。产品质量保证期为 个月,从货到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卖方负责包退、包换,所产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3条 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3.1 交货方式、地点:卖方送到 交货。

3.2 交货时间:合同有效期内按月均衡交货和按买方通知交货。

第4条 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运输,承运人及承运车辆应当符合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和条件;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收货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及侵权风险概由卖方承担。

第5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以买方过磅计量为准。

第6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与回收

以保护本合同标的物最适合的方式进行包装供货,包装物大小应方便装卸及搬运。包装物由卖方提供并自行回收,产生的装车费用由卖方承担。

  1. 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7.1 由买方按第2条约定检验验收。当货物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买方在 日内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卖方在收到质量异议通知之日起 日内派员 (略) 分取留存样品并送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其化验结果为最终结算的质量依据,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逾期未派人 (略) 分取留存样品并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的,买方的验收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视同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 (略) 理方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7.2 若质量不合格(达到拒收标准)买方作 (略) 理时,卖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对退货标的物作退出买方工厂(或指定现场)的处理,退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耗由卖方承担,退货量不应超过买方实收不合格批次到货数量。卖方逾期未 (略) 理的,视为卖方放弃标的物所有权,买方有 (略) 理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8条 结算方式

8.1 每批次结算价格以合同第1条约定的价格为基础价并按质检结果对应的奖惩(或增减)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8.2 质检结果对应奖惩(或增减)调整标准和拒收标准如下:

第9条 付款方式及开票

9.1 货到买受人库房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到货数量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收到发票后以电子银行承兑或电汇结算方式滚动支付货款。

9.2 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签订后,卖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供货货值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10日,卖方除双倍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买方本合同即终止。

10.2 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所有货款。若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发票后,未经买方同意擅自作废或者红冲发票,造成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以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除了按发票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向买方补足该税额款或重新开具对应发票。

10.3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经济损失的,卖方应按实际损失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以及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10.4 当一方遭遇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即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除外。合同履行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第11条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

11.1 本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

11.2 合同价格、数量系商业秘密,卖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12条 纠纷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或直接以第 (略) 理。

①在宜宾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②在合同签 (略) 诉讼解决。

第13条 合同经办人及送达

13.1 双方指定合同经办人员如下:

卖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邮寄送达地址: 。

买方经办人: ,手机/微信: ,电子邮箱: @ybty.com,邮寄送达地址: 。

一方向对方指定经办人员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与合同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即视为对合同当事人的送达。以相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到达对方特定系统或对方签收(含驿站、快递柜、门卫等代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13.2 前述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在一方收到对方送达地址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上述送达地址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14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买方可根据生产用量进行采购数量调整,提前 天通知卖方,卖方同意并接受买方的调整计划。

14.2 卖方应当按时将买方需求供应量送到买方指定地点,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买方提前 日通知卖方。如因交通运输困难或产量不足等情况,卖方应采取紧急的有效补救措施保证合同或者协议确定的买方需求供应量。

14.3 本合同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视为无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或订单取消、合同条款修改或增减、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等,以双方协商同意并盖章的书面《补充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14.4 卖方基于本合同或者协议形成的货款债权未经双方签字同意不得转让和设置担保。

14.5 卖方或卖方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人员进入买方现场后不得蓄意滋事,如有违反且扰乱买方生产经营正常秩序者,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

14.6 卖方负责将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资质资料作为合同附件。卖方需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卖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4.7 廉洁经营管理:双方及其人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管理规定。双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即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将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列入各自单位的客户失信黑名单,永久终止进行业务合作;对单位及其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 (略) 理。

14.8 本合同一式 份,卖方执 份,买方执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14.9 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条 特别约定:。

待合同签订后,贵司的报价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成后按约定无息退还(以应付账款作为保证金函的除外)。如贵司发生违约行为,可从履行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卖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方:

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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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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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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