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评价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线上评价系统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 (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按照《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试行)》(鹤财购〔2024〕7号)要求,即日起启用“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简介
代理机构线上评价系统 (略) (略) 集成开发的综合评分系统,按照《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试行)》及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构建电子化评价体系,包含在线评价、在线签章、在线汇总、在线公示等多项功能,实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全面监督和管理。该系统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通过汇总和分析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表现数据,为采购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价依据,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增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取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适用对象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被评价对象,需积极配合系统使用,主动邀请各评价主体参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自我反思与改进。
(二)各评价主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略) 、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作为评价主体,需根据《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试行)》内容,认真、公正地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方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开展线上动态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三、工作开展
(一)系统学习。各单位要组织专题学习,详细介绍系统的操作流程、评价指标及注意事项,确保每位评价主体都能熟练掌握系统使用方法。操作流程详见操作手册(见附件)
(二)开展评价。线上评价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略) (略) 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赋予80分的信用评价初始分。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和代理业绩进行加分。每完成一个政府采购代理项目且未发生不良行为的,业绩得分加0.5分,上限不超过20分,业绩加分不参与对代理机构的考评使用,仅计入信用综合得分。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业绩加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每年12月31日自动失效。
(三)结果运用。财 (略) (略) 系统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红黄牌预警。信用评价结果50分及以下红牌预警、50分(不含50分)至60分的黄牌预警。财政部 (略) 直各采购单位发送季度信用评价结果,采购人应当加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系统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评价单位要充分认识评价系统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以开放的心态接受评价主体的评价,将评价视为提升业务质量的重要途径,积极邀请评价主体参与评价。
(三)诚信评价。各评价主体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代理机构尊重的原则,认真、公正地完成评价,杜绝虚假评价、恶意评价等行为。
(四)持续改进。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评价质量。
附件:操作手册[点击下载]
(略) (略)
2024年12月9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 (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按照《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试行)》(鹤财购〔2024〕7号)要求,即日起启用“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简介
代理机构线上评价系统 (略) (略) 集成开发的综合评分系统,按照《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试行)》及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构建电子化评价体系,包含在线评价、在线签章、在线汇总、在线公示等多项功能,实现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全面监督和管理。该系统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评价工作,通过汇总和分析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表现数据,为采购人、监管部门提供科学、客观的评价依据,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增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取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适用对象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被评价对象,需积极配合系统使用,主动邀请各评价主体参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自我反思与改进。
(二)各评价主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 (略) 、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作为评价主体,需根据《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细则(试行)》内容,认真、公正地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方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开展线上动态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三、工作开展
(一)系统学习。各单位要组织专题学习,详细介绍系统的操作流程、评价指标及注意事项,确保每位评价主体都能熟练掌握系统使用方法。操作流程详见操作手册(见附件)
(二)开展评价。线上评价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略) (略) 开展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赋予80分的信用评价初始分。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和代理业绩进行加分。每完成一个政府采购代理项目且未发生不良行为的,业绩得分加0.5分,上限不超过20分,业绩加分不参与对代理机构的考评使用,仅计入信用综合得分。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业绩加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每年12月31日自动失效。
(三)结果运用。财 (略) (略) 系统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红黄牌预警。信用评价结果50分及以下红牌预警、50分(不含50分)至60分的黄牌预警。财政部 (略) 直各采购单位发送季度信用评价结果,采购人应当加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信用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系统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各评价单位要充分认识评价系统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以开放的心态接受评价主体的评价,将评价视为提升业务质量的重要途径,积极邀请评价主体参与评价。
(三)诚信评价。各评价主体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代理机构尊重的原则,认真、公正地完成评价,杜绝虚假评价、恶意评价等行为。
(四)持续改进。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评价质量。
附件:操作手册[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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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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