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关于选聘仲裁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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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关于选聘仲裁员的公告

因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成立在即(均设在湖南工 (略) ),为广纳社会各界优秀专业人才参与知识产权、涉外仲裁工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仲裁员结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涉外仲裁公信力,现就选聘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仲裁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名额及聘期

  本次拟选聘知识产权、涉外仲裁仲裁员50名。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仲裁员聘期与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任期(2023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相同,到期可向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申请续聘。

  二、选聘条件

  申请担任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仲裁员的,须身体健康,热心仲裁事业,公道正派,遵守《株洲仲裁委员会章程》《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有关规定,年龄不超过65周岁(但曾任仲裁员且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者或者为本会工作所紧缺的人才,身体健康,年龄可放宽至70岁)。担任知识产权仲裁庭仲裁员的,需要具备知识产权专业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担任涉外仲裁庭仲裁员的,需要具备国际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能使用英语、法语、日语等语言(包括听、说、读、写能力)开展涉外仲裁工作。除上述条件外,不同职业、领域的申请者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仲裁工作人员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的。

  (二)律师

  1、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2、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民商事办案经验;

  3、在律师执业中无不良反映。

  (三)曾任法官

  1、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

  2、曾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且清正廉洁、办案能力强;

  3、离开法官工作岗位不满两年,或者虽离开法官工作岗位满两年但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四)法律研究、教学工作者

  1、具有高级职称;

  2、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3、直接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

  (五)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人员

  1、具有法律或者科学技术知识,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2、从事经济贸易、工程、审计、金融、证券、保险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六)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

(七)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

根据“株法委发〔2020〕4号”文件(《 (略) 委 (略) 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拓宽仲裁员选聘渠道,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支持在商会和企业将政治站位高、专业能力强的经贸专家以及其他专业精英选聘进仲裁员队*,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解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 (略) 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

三、申请担任仲裁员的,应当详细填写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仲裁员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复印件;

  4、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法官任命文件、离职(或退休)证明;

6、高级职称(资格)证明;

7、具备知识产权专业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或具备国际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且能使用英语(包括听、说、读、写能力)开展涉外仲裁工作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四、选聘程序

  1、申请。申请人员如实填写《仲裁员申请表》后,请于2025年1月24日前将纸质申请表邮寄或递交至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本会指定邮箱(*@*63.com),逾期不予受理。

  2、资格初审。本 (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各类型案件数量和仲裁员要求量对候选人员进行择优遴选,确定拟聘仲裁员名单。

  3、聘任、公示。拟聘仲裁员名单由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略) (略) (略) 站向社会公示、公布聘任仲裁员名单,向受聘仲裁员发放仲裁员证。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者均需填写《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二)申请表需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办公室与联系人:

  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办公室: (略) (略) (略) 88号湖南工 (略)

联 系 人:敖 忠 *

姚珊珊 *

邮 编:*

  附件:

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


株洲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因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成立在即(均设在湖南工 (略) ),为广纳社会各界优秀专业人才参与知识产权、涉外仲裁工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仲裁员结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涉外仲裁公信力,现就选聘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仲裁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范围、名额及聘期

  本次拟选聘知识产权、涉外仲裁仲裁员50名。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仲裁员聘期与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任期(2023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相同,到期可向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申请续聘。

  二、选聘条件

  申请担任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仲裁员的,须身体健康,热心仲裁事业,公道正派,遵守《株洲仲裁委员会章程》《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有关规定,年龄不超过65周岁(但曾任仲裁员且办案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者或者为本会工作所紧缺的人才,身体健康,年龄可放宽至70岁)。担任知识产权仲裁庭仲裁员的,需要具备知识产权专业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担任涉外仲裁庭仲裁员的,需要具备国际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能使用英语、法语、日语等语言(包括听、说、读、写能力)开展涉外仲裁工作。除上述条件外,不同职业、领域的申请者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仲裁工作人员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2、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的。

  (二)律师

  1、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2、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民商事办案经验;

  3、在律师执业中无不良反映。

  (三)曾任法官

  1、曾任法官、检察官满八年;

  2、曾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且清正廉洁、办案能力强;

  3、离开法官工作岗位不满两年,或者虽离开法官工作岗位满两年但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四)法律研究、教学工作者

  1、具有高级职称;

  2、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3、直接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工作。

  (五)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人员

  1、具有法律或者科学技术知识,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2、从事经济贸易、工程、审计、金融、证券、保险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六)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

(七)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

根据“株法委发〔2020〕4号”文件(《 (略) 委 (略) 委员会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拓宽仲裁员选聘渠道,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支持在商会和企业将政治站位高、专业能力强的经贸专家以及其他专业精英选聘进仲裁员队*,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解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 (略) 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

三、申请担任仲裁员的,应当详细填写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仲裁员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复印件;

  4、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法官任命文件、离职(或退休)证明;

6、高级职称(资格)证明;

7、具备知识产权专业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或具备国际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与业务能力且能使用英语(包括听、说、读、写能力)开展涉外仲裁工作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四、选聘程序

  1、申请。申请人员如实填写《仲裁员申请表》后,请于2025年1月24日前将纸质申请表邮寄或递交至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本会指定邮箱(*@*63.com),逾期不予受理。

  2、资格初审。本 (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各类型案件数量和仲裁员要求量对候选人员进行择优遴选,确定拟聘仲裁员名单。

  3、聘任、公示。拟聘仲裁员名单由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略) (略) (略) 站向社会公示、公布聘任仲裁员名单,向受聘仲裁员发放仲裁员证。

  五、注意事项

  (一)申请者均需填写《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二)申请表需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办公室与联系人:

  株洲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庭、涉外仲裁庭办公室: (略) (略) (略) 88号湖南工 (略)

联 系 人:敖 忠 *

姚珊珊 *

邮 编:*

  附件:

第六届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


株洲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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