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户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略) (略)
单户不良债权 (略) 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2024年11月20日,单户不良债权资产情况详见下表(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 | 利息余额 | 担保情况 | 当前资产状况 |
1 | (略) (略) | (略) | 人民币 | 16,# | 25,# | 原抵押人: (略) 星宇房 (略) | 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
保证人:韦华生、唐歧菲、秦超、秦辉、秦忆 | |||||||
(略) | 人民币 | 1,# | 3,# | 原抵押人: (略) 星宇房 (略) | 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 ||
注:1.以上不良债权资产相应债权金额系根据相应借款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有关内容录入系统后导出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误差,实际金额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如有)及其他费用(如有)以资产档案资 (略) 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准,受让人应自行承担该等误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基准日后单户资产产生的所有收入及费用,均由受让人享有与承担; 4. (略) 星宇房 (略) 为原抵押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申报的抵押债权经审核无异议。 |
该单户不良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一)国家公务员、 (略) 工作人员;(二)该 (略) 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略) ,担保 (略) ,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 (略) 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
联系人:刘女士、陈先生
联系电话:0771-#、0771-#
邮件地址:*@*ttp://**、*@*ttp://**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39号香江花园4号写字楼24楼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部门)、0771-#(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广西壮 (略) 财政监察专 (略) ,电话:0771-#
国家金融监 (略) (略) ,电话:#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
中国东方 (略)
(略)
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年12月13日
(略) (略)
单户不良债权 (略) 置公告
中国东方 (略) (略)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2024年11月20日,单户不良债权资产情况详见下表(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 | 利息余额 | 担保情况 | 当前资产状况 |
1 | (略) (略) | (略) | 人民币 | 16,# | 25,# | 原抵押人: (略) 星宇房 (略) | 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
保证人:韦华生、唐歧菲、秦超、秦辉、秦忆 | |||||||
(略) | 人民币 | 1,# | 3,# | 原抵押人: (略) 星宇房 (略) | 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 | ||
注:1.以上不良债权资产相应债权金额系根据相应借款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有关内容录入系统后导出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误差,实际金额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如有)及其他费用(如有)以资产档案资 (略) 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准,受让人应自行承担该等误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 基准日后单户资产产生的所有收入及费用,均由受让人享有与承担; 4. (略) 星宇房 (略) 为原抵押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申报的抵押债权经审核无异议。 |
该单户不良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一)国家公务员、 (略) 工作人员;(二)该 (略) 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略) ,担保 (略) ,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六)国家金融监 (略) 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 (略) 联系商洽。任 (略) 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
联系人:刘女士、陈先生
联系电话:0771-#、0771-#
邮件地址:*@*ttp://**、*@*ttp://**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39号香江花园4号写字楼24楼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 (略) 纪检部门)、0771-#(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广西壮 (略) 财政监察专 (略) ,电话:0771-#
国家金融监 (略) (略) ,电话:#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5日。
中国东方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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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 (略) (略)
2024年12月13日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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