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迎丰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 (略) 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 (略) 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略)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略) 、 (略) 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 (略) 宅基 (略)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 (略) 、 (略) 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略) 、 (略) 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略) 、 (略) 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 (略) ,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 | (略) 罚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 (略) 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副主任中推选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 (略) 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成员的变更情况。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仍不交回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 | (略) 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略) 以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8 | (略) 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 (略)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 (略) 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9 | (略) 罚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等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略) 分或 (略) 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0 | (略) 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略) 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 (略) 理点,建设污 (略) 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 (略) 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略) 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略) 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1 | (略) 罚 | 对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 (略) 罚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 (略) 起诉。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2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3 | 行政强制 | 采取非常紧急防汛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 (略) (略) 安全, (略) 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4 | 行政强制 | 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5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负责 (略) 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6 | 行政给付 | 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确有困难的补助 |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7 | 行政给付 | 对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 《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第三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省、 (略) 人民政府应当对 (略) 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在资金上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8 | 行政给付 |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补助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9 | 行政给付 | 对于聘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适当补助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聘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宣传、法律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对于聘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0 | 行政给付 | 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1 | 行政检查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2 | 行政检查 | 对乡镇(街道) (略) 域界线的监督检查 |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 (略) 令第353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3 | 行政检查 | 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4 | 行政检查 | 对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5 | 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6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7 | 行政检查 | 防汛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略) 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修订)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8 | 行政检查 | 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9 | 行政检查 | 土地日常巡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0 | 行政检查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旅游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1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2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3 | 行政检查 | 对封山禁牧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4 | 行政检查 | (略) 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5 | 行政检查 | 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 |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11年2月修订)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6 | 行政确认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22年1月修订)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7 | 行政确认 | (略) 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 | 《 (略) 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略) 令第286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8 | 行政确认 | 征地补偿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9 | 行政确认 | 生育登记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0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略)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1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的 (略)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2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权属 (略)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3 | (略) 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以下均为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石政发〔2024〕7 号) |
44 | (略) 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5 | (略) 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6 | (略) 罚 | 对饮用水水 (略)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使用 (略) 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 (略)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不下放 对单位 处罚 |
47 | (略) 罚 | 对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不下放 对单位 处罚 |
48 | (略) 罚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 (略) 有关标志设施情节 (略) 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 (略)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 (略)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不下放 对单位 处罚 |
49 | (略) 罚 | 对主要街道两侧 (略) 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 (略) 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 (略) 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 (略) 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0 | (略) 罚 | (略)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略) 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1 | 行政强制 | 对违 (略) 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 (略) 罚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略) 、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 (略) 规划法〉办法》有 (略) 罚。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2 | (略) 罚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3 | (略) 罚 | 对违反 (略) 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 (略) 晾晒、吊挂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略) 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 (略) 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4 | (略) 罚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5 | (略) 罚 | 对违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 (略) 刻画、涂写、 (略) 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街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 (略) 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6 | (略) 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7 | (略) 罚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六) (略) 生活垃圾分类 (略) 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 (略) 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 (略) 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 (略) 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4 | (略) 罚 | 对在乡、村 (略) 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 (略) 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 在乡、村 (略) 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5 | (略) 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略) 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6 | (略) 罚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 (略) 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7 | (略) 罚 | 对造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或者违反 (略) 作为试车 (略) 罚 | 《中华人民 (略) 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略) (略) 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略) 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 (略) (略) 畅通的活动。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村级 公路管 理权 |
68 | (略) 罚 |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 (略) 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略) 罚款;应当给予治 (略)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9 | (略) 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0 | (略) 罚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 (略) 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医院、 (略) 、候车室、港口、机场、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在禁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1 | (略) 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略) 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2 | (略) 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 (略) 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3 | (略) 罚 | 对擅自开垦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4 | (略) 罚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5 | (略) 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 (略) 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
76 | (略) 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 (略) 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
77 | (略) 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 (略) 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8 | (略) 罚 | 对在封 (略) 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损坏、擅自移动封 (略) 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 (略) 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 封 (略) 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注: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2.实施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石 (略) (委、办)。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 (略) 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 (略) 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略) 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略) 、 (略) 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 (略) 宅基 (略)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 (略) 、 (略) 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略) 、 (略) 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略) 、 (略) 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 (略) ,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 | (略) 罚 | 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 (略) 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副主任中推选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 (略) 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成员的变更情况。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 (略)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回;逾期仍不交回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 | (略) 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 (略) 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略) 以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8 | (略) 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 (略) 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 (略) 罚。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9 | (略) 罚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等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略) 分或 (略) 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三)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六)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七)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十)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0 | (略) 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 (略) 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略) 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略) 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 (略) 理点,建设污 (略) 理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乡 (略) 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略) 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略) 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1 | (略) 罚 | 对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 (略) 罚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十条?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 (略) 起诉。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2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3 | 行政强制 | 采取非常紧急防汛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 (略) (略) 安全, (略) 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4 | 行政强制 | 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 (略) 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5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 (略) 负责 (略) 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6 | 行政给付 | 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确有困难的补助 |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六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7 | 行政给付 | 对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 《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第三十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省、 (略) 人民政府应当对 (略) 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在资金上给予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8 | 行政给付 |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补助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19 | 行政给付 | 对于聘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适当补助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聘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宣传、法律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对于聘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0 | 行政给付 | 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1 | 行政检查 | 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2 | 行政检查 | 对乡镇(街道) (略) 域界线的监督检查 |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 (略) 令第353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3 | 行政检查 | 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4 | 行政检查 | 对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5 | 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6 | 行政检查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394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7 | 行政检查 | 防汛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略) 令第86号公布,2011年1月修订)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8 | 行政检查 | 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29 | 行政检查 | 土地日常巡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0 | 行政检查 | 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旅游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1 | 行政检查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2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3 | 行政检查 | 对封山禁牧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4 | 行政检查 | (略) 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日常巡查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5 | 行政检查 | 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 |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11年2月修订)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6 | 行政确认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22年1月修订)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7 | 行政确认 | (略) 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 | 《 (略) 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略) 令第286号)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8 | 行政确认 | 征地补偿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39 | 行政确认 | 生育登记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0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略)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1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的 (略)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2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权属 (略)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3 | (略) 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以下均为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石政发〔2024〕7 号) |
44 | (略) 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5 | (略) 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46 | (略) 罚 | 对饮用水水 (略)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 (略) 使用 (略) 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 (略)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不下放 对单位 处罚 |
47 | (略) 罚 | 对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禁止在人口 (略) 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不下放 对单位 处罚 |
48 | (略) 罚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 (略) 有关标志设施情节 (略) 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 (略) 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 (略)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略) 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不下放 对单位 处罚 |
49 | (略) 罚 | 对主要街道两侧 (略) 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 (略) 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侧 (略) 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 (略) 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0 | (略) 罚 | (略)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略) 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略) 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1 | 行政强制 | 对违 (略) 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 (略) 罚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略) 、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 (略) 规划法〉办法》有 (略) 罚。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2 | (略) 罚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3 | (略) 罚 | 对违反 (略) 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 (略) 晾晒、吊挂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略) 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 (略) 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4 | (略) 罚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未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略)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5 | (略) 罚 | 对违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 (略) 刻画、涂写、 (略) 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街 (略) 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街巷、 (略) 等适当的地点设置公众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6 | (略) 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57 | (略) 罚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 (略) 罚 | 《 (略) 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抛撒、焚烧纸钱冥币;(六) (略) 生活垃圾分类 (略) 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七) (略) 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 (略) 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 (略) 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4 | (略) 罚 | 对在乡、村 (略) 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 (略) 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 在乡、村 (略) 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乡村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5 | (略) 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略) 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 (略) 、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6 | (略) 罚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 (略) 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乡村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7 | (略) 罚 | 对造 (略) 路面损坏、污染或 (略) 畅通或者违反 (略) 作为试车 (略) 罚 | 《中华人民 (略) 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略) (略) 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略) 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 (略) (略) 畅通的活动。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村级 公路管 理权 |
68 | (略) 罚 | 对毁坏水库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 (略) 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 (略) 罚款;应当给予治 (略) 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69 | (略) 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0 | (略) 罚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 (略) 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医院、 (略) 、候车室、港口、机场、教室、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在禁烟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1 | (略) 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略) 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2 | (略) 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 (略) 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3 | (略) 罚 | 对擅自开垦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4 | (略) 罚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略) 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5 | (略) 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 (略) 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
76 | (略) 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 (略) 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只下放 对个人 处罚 |
77 | (略) 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 (略) 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
78 | (略) 罚 | 对在封 (略) 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损坏、擅自移动封 (略) 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 (略) 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 封 (略) 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迎丰镇人民政府 |
注: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略) 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2.实施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石 (略) (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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