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源乡、茨院乡房屋公开租赁的通告
关于桃源乡、茨院乡房屋公开租赁的通告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昭政办规〔2022〕1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鲁甸县镇(乡)实际情况,对桃源乡 (略) 、茨院乡新集镇房屋进行公开租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招租的房屋位 (略) 乡新集镇、鲁甸县桃源乡 (略) ,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用途为居住用房。房屋内配套设施齐全,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二、房屋相关事宜
1.桃源乡 (略)
2. 茨院乡新集镇
三、出租方式
现状出租,租赁期限为一年。
四、租赁相关要求及说明
1.房屋面积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现状为准。
2.本次招租的房屋性质:住宅用房。
3.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并移交后,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网、消防、物管等费用)。承租人作为安全主体责任人,承租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人全权负责。
4.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及房屋外观原状,禁止私自搭建其它建筑物。
5.租赁期满后,如若续租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租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装修的,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不予任何补偿,所投入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无偿归属出租方。
6.如遇政府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已支付的相应租金按天折算后无息退回。
7.租金支付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及押金,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由出租方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检查,房屋检查未发生严重损坏的将无息退还押金。
8.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租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出租方,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9.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住房的权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租赁住房的;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3)无故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4)在所承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房屋严重毁损的;
(6)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五、报名方式
有意承租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鲁 (略) 进行报名。
六、其他注意事项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如 (略) 场价进行赔偿。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出租方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谭先生
联系电话:0870-*。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略)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昭政办规〔2022〕1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鲁甸县镇(乡)实际情况,对桃源乡 (略) 、茨院乡新集镇房屋进行公开租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基本情况
本次公开招租的房屋位 (略) 乡新集镇、鲁甸县桃源乡 (略) ,房屋结构为砖混,房屋用途为居住用房。房屋内配套设施齐全,满足基本使用需求。
二、房屋相关事宜
1.桃源乡 (略)
2. 茨院乡新集镇
三、出租方式
现状出租,租赁期限为一年。
四、租赁相关要求及说明
1.房屋面积仅供参考,实际面积以现状为准。
2.本次招租的房屋性质:住宅用房。
3.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并移交后,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内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网、消防、物管等费用)。承租人作为安全主体责任人,承租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人全权负责。
4.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及房屋外观原状,禁止私自搭建其它建筑物。
5.租赁期满后,如若续租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租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装修的,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不予任何补偿,所投入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无偿归属出租方。
6.如遇政府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已支付的相应租金按天折算后无息退回。
7.租金支付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及押金,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由出租方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现场检查,房屋检查未发生严重损坏的将无息退还押金。
8.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租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出租方,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9.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住房的权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租赁住房的;
(2)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3)无故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4)在所承租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房屋严重毁损的;
(6)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五、报名方式
有意承租者需携带有效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鲁 (略) 进行报名。
六、其他注意事项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如 (略) 场价进行赔偿。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出租方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谭先生
联系电话: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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