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广西中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项目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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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广西中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项目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广 (略) :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编制的《广 (略)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搅拌站论证表》)、《广 (略) 生活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生活取水论证表》)收悉。《搅拌站论证表》于2019年11月通过审查,并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核发取水许可证D(略)S2021-0038,批准年取水量2.(略)m3/a,其中地表水2.(略)m3/a,地下水0.(略)m3/a。《生活取水论证表》于2024年12月经灵 (略) 审查通过,认为《生活取水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略)-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广 (略) 取水许可申请。该项目原取水许可证D(略)S2021-0038,许可水量2.(略)m3/a,其中地表水2.(略)m3/a,地下水0.(略)m3/a。但因工作人员增加,原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批准取水量不能满足日常用水,该公司申请注销原取水许可证D(略)S2021-0038,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将地下水取水量增加至0.(略)m3/a,原生产用水(地表水)延续原取水量2.(略)m3/a,申请年取水量为3.(略)m3/a;本工程主要用途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行业类别为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项目取水地点一 (略) 东面的沙坪河,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口坐标:E108°48'17.2",N22°26'45",取水量为2.(略)m3/a;项目取水地点二 (略) 内水井,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口坐标:E108°48'15.3",N22°26'47.6",取水量为0.(略)m3/a。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规模为110.75m3/d,年取水量3.(略)m3/a。设计取水保证率取90%,取水方式为提水。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项目所属行业为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取水类型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地表水:水质为Ⅲ类水,用于混凝土搅拌用水,还有冲洗用水和其他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因此地表水取水经过简单的过滤杂质后可以满足用水要求;地下水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略))的水质要求,可以作为生活用水水源。本项目取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包括生产污 (略) 生活污水,退水量0.(略)m3/a,退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产污水经循环沉淀回用,用于车辆清洗及生产用水,不产生退水。生活污水经三级 (略) 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灌溉,不另设排污口,因此本项目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项目日最大取水量4.2m3/d,年取水量3.076 万m3/a,占灵山县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比例极少。新增取水量符合灵山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量110.75m3/d,年取水量3.076 万m3/a,商品混凝土生产用水定额0.18m3/m3,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标准,职工生活用水定额130L/人·d,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标准,满足灵山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 (略) 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18日


广 (略) :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编制的《广 (略)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搅拌站论证表》)、《广 (略) 生活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生活取水论证表》)收悉。《搅拌站论证表》于2019年11月通过审查,并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核发取水许可证D(略)S2021-0038,批准年取水量2.(略)m3/a,其中地表水2.(略)m3/a,地下水0.(略)m3/a。《生活取水论证表》于2024年12月经灵 (略) 审查通过,认为《生活取水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略)-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广 (略) 取水许可申请。该项目原取水许可证D(略)S2021-0038,许可水量2.(略)m3/a,其中地表水2.(略)m3/a,地下水0.(略)m3/a。但因工作人员增加,原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批准取水量不能满足日常用水,该公司申请注销原取水许可证D(略)S2021-0038,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将地下水取水量增加至0.(略)m3/a,原生产用水(地表水)延续原取水量2.(略)m3/a,申请年取水量为3.(略)m3/a;本工程主要用途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行业类别为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项目取水地点一 (略) 东面的沙坪河,取水水源为:地表水,取水口坐标:E108°48'17.2",N22°26'45",取水量为2.(略)m3/a;项目取水地点二 (略) 内水井,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口坐标:E108°48'15.3",N22°26'47.6",取水量为0.(略)m3/a。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规模为110.75m3/d,年取水量3.(略)m3/a。设计取水保证率取90%,取水方式为提水。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项目所属行业为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取水类型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地表水:水质为Ⅲ类水,用于混凝土搅拌用水,还有冲洗用水和其他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因此地表水取水经过简单的过滤杂质后可以满足用水要求;地下水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略))的水质要求,可以作为生活用水水源。本项目取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包括生产污 (略) 生活污水,退水量0.(略)m3/a,退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产污水经循环沉淀回用,用于车辆清洗及生产用水,不产生退水。生活污水经三级 (略) 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灌溉,不另设排污口,因此本项目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项目日最大取水量4.2m3/d,年取水量3.076 万m3/a,占灵山县地下水取用水量控制指标比例极少。新增取水量符合灵山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量110.75m3/d,年取水量3.076 万m3/a,商品混凝土生产用水定额0.18m3/m3,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标准,职工生活用水定额130L/人·d,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标准,满足灵山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 (略) 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 (略)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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