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达孜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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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达孜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 (略) 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西 (略) 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 (略) 、 (略) 相关文件要求,结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采购限额及采购数额标准的可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关专业人员、能力和相应条件;不具备组织采购活动条件的,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西藏政 (略) 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采购,且*元以上采购项目全部 (略) 进行交易。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涉密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 (略) 《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西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略)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 (略) 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西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 (略) 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藏财采办〔2023〕44号)的有关要求,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 (略) 上采购 (略) 农副产品,支持和助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二条? 设 (略)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财政工 (略) 长,副组长为分管政府办工 (略) 长,成员 (略) 委办、政府办、发改委、 (略) 、政法委、卫健委、 (略) 、 (略) 组成。如遇人事、职务变动,领导小组成员自行衔接,不再另行调整变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办公室 (略) ,采购办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在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出购置计划及资金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初审、汇总后,同单位预算一并 (略) 审核。

第十四条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执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级政府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管理、组织和监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

(三)审查、批准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的政府采购计划;

(四)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 (略)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划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按投标金额的2%计算);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指向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开标时应当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实行电子化评标的采购项目各项操作及规范以西 (略) 公共 (略) (略) (系统)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和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合同公示。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由采购人自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支付财政资金的必备条件。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六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结 (略) 经济发展水平,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以下标准。

(一)单次采购金额在*元以下(不含)实行部门自行采购。

(二)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元以上(含)*元以下(不含)的货物、工程(服务)由采购单位提交采购领导小组,经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资金来源及采购方式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

(三)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元以上(含)—*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其他非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的需进入西 (略) 采购。

(四)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按照《西 (略) 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藏财采办〔2022〕145号)相关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任何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以及“先采后报”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为切实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必须严格审核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对采购项目负主要责任,对采购各环节严格把关,切切实实地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需发布公告的,公告媒介必须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官方媒介,比如中国 (略) 、西 (略) (略) 、西 (略) 公共 (略) 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对区内所有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抽取比例不得低于30%,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 (略) 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事务的;

(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 (略) 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开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领导小组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领导小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 (略) 以罚款;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 (略) 理。拒绝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财政部门作出 (略) 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 (略)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印发的《 (略) (略)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达政发﹝2022﹞7号)停止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 (略) 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西 (略) 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 (略) 、 (略) 相关文件要求,结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达到采购限额及采购数额标准的可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关专业人员、能力和相应条件;不具备组织采购活动条件的,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西藏政 (略) 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采购,且*元以上采购项目全部 (略) 进行交易。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涉密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 (略) 《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9〕39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西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采办〔2019〕22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略)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 (略) 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西 (略)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 (略) 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藏财采办〔2023〕44号)的有关要求,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 (略) 上采购 (略) 农副产品,支持和助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要求,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二条? 设 (略)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财政工 (略) 长,副组长为分管政府办工 (略) 长,成员 (略) 委办、政府办、发改委、 (略) 、政法委、卫健委、 (略) 、 (略) 组成。如遇人事、职务变动,领导小组成员自行衔接,不再另行调整变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办公室 (略) ,采购办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在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时,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出购置计划及资金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初审、汇总后,同单位预算一并 (略) 审核。

第十四条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执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级政府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管理、组织和监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

(三)审查、批准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的政府采购计划;

(四)协调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 (略)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采购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技术规格;

(三)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划方式;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按投标金额的2%计算);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八)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评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指向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开标时应当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实行电子化评标的采购项目各项操作及规范以西 (略) 公共 (略) (略) (系统)要求为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和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合同公示。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 由采购人自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支付财政资金的必备条件。未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资金。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六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结 (略) 经济发展水平,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以下标准。

(一)单次采购金额在*元以下(不含)实行部门自行采购。

(二)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元以上(含)*元以下(不含)的货物、工程(服务)由采购单位提交采购领导小组,经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资金来源及采购方式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

(三)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元以上(含)—*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其他非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方式的需进入西 (略) 采购。

(四)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元以上(含)的采购项目,按照《西 (略) 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藏财采办〔2022〕145号)相关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任何采购人不得将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以及“先采后报”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为切实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必须严格审核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对采购项目负主要责任,对采购各环节严格把关,切切实实地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需发布公告的,公告媒介必须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官方媒介,比如中国 (略) 、西 (略) (略) 、西 (略) 公共 (略) 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对区内所有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抽取比例不得低于30%,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 (略) 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事务的;

(四)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 (略) 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开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领导小组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领导小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 (略) 以罚款;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 (略) 理。拒绝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财政部门作出 (略) 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 (略)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同时,印发的《 (略) (略)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达政发﹝2022﹞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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