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常态化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中央及区外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数据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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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常态化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中央及区外政府采购项目执业数据信息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略) 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其代理的中央预算 (略) 外预算单位按照中央及相关省(区、市)适用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应纳入统计范围。代理的企业(国企、民企等)、军队(部队)、社会组织等采购项目及代 (略)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均不纳入统计范围。

二、数据口径。采购代理机构应备案代理的中央预算 (略) 外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级次(中央、省级、市级、县级)、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中标(成交)金额等,年度内备案信息以中标(成交)结果产生时间为依据。

三、报送途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 (略) 外预算单位采购项目产生中标(成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公告发布”—“代理外地项目备案”模块填报。

采购代理机构有代理中央预算 (略) 外预算单位采购项目但未填报执业数据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重点监管范围。


宁夏回 (略) 财政厅

2024年12月9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对在本省(区、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归口统计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执业数据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略) 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其代理的中央预算 (略) 外预算单位按照中央及相关省(区、市)适用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应纳入统计范围。代理的企业(国企、民企等)、军队(部队)、社会组织等采购项目及代 (略)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均不纳入统计范围。

二、数据口径。采购代理机构应备案代理的中央预算 (略) 外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级次(中央、省级、市级、县级)、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中标(成交)金额等,年度内备案信息以中标(成交)结果产生时间为依据。

三、报送途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 (略) 外预算单位采购项目产生中标(成交)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公告发布”—“代理外地项目备案”模块填报。

采购代理机构有代理中央预算 (略) 外预算单位采购项目但未填报执业数据信息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重点监管范围。


宁夏回 (略) 财政厅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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