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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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

(略) 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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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发文机构
(略) 林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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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林业
文 号
*
发文日期
2025-01-06 17:02:34

(略) 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

为充分挖掘森林资源价值,创新林业发展机制,增加森林生态补偿收益,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的, (略) 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 (略) 令第31号)、市 (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我市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招商人: (略) 林 (略)

(二)项目名称: (略) 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

(三)项目地点: (略)

(四)项目基本情况及开发范围

(略) 国土调查总面积463.*亩。林地总面积:385.*亩;森林面积:317.*亩(其中:天然林面积301.*亩,人工林面积15.*亩),森林覆盖率68.52%。项目开发 (略) 符合国家、省政策允许和中国自愿减排项目机制可用于申报林业碳汇开发项目的所有林地(含造林、森林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林地),实际面积、范围以项目最终的审定与核证为准。

(五)项目开发时限与合作年限

1.项目开发时限:自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起至完成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 (略) 上项目公示不超过12个月。如无特殊情况(仅限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调整),项目合作开发商未在前述期 (略) 交易,招商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项目合作开发商。项目合作开发商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及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项目合作年限:项目收益期合作年限初步确定为15年,具体合作年限以最终签订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本轮合作年限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本次招商的合作方可以优先参与洽谈下一轮的合作。

3.项目合作方式:通过公开招商,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引进有相应资质、技术、资金实力且信誉良好的企业,采取全过程包干的方式合作开发。

(六)项目合作相关约定

1.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期间,不改变林地和森林原貌,不变更林权所有人权属,不干预原有林地按国家管理规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依法采伐活动及正常流转,不影响林权人享受国家林业补贴、贷款及其他优惠政策等各种权益。

2.项目合作期内, (略) 境内进行开发建设需征占用林地导致碳汇资源项目开发林地面积减少的,合作开发商不得因此干涉项目实施,并不得要求招商方或政府、集体、个人承担任何责任。

3.最大限度全 (略) 符合国家、省政策许可和中国自愿减排项目机制可用于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所有林地(含造林、森林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林地)。

4.项目合作开发商在本次招商中作出的承诺,应当切实履行。项目合作开发商未按照承诺履行或履行承诺不符合约定的,招商方可单方面解除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项目合作开发商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及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七)项目开发费用及收益分成比例

1.项目开发费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所涉及的调查、识别、设计、审定、申报、备案、监测、咨询、报告、核证、签发等为完成项目所需支出的费用及资金投入,均由项目合作开发商承担,招商人和林权所有者不承担任何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相关费用与投、融资。

2.收益分成比例:项目收益合作期内,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规定的收益分配以外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所获得的林业碳汇资产收益分配,招商方与项目合作开发商收益分成,由项目合作开发商在报名时一并提出分成比例,作为后期综合评选过程中的要素之一。招商方 (略) 置所属部分收益分成,项目合作开发商无条件支持配合,经双方协商,合作开发商可优先回购招商方收益分成。

二、项目合作开发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合作开发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且具有独立 (略) ,具有从事碳汇开发企业要取得行业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经营范围应包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资源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森林经营和管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开发;森林固碳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产品采集等(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具有从事碳汇资源交易的资金实力,必须以自有资金或中长期融资等筹资能力作为建设项目保证,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三)具有从事碳汇资源开发交易的专业团队和技术力量,团队成员同时具有林业碳汇开发对应行业的中高级从业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履约情况良好。

(五)最大限度全 (略) 符合国家、省政策许可和中国自愿减排项目机制可用于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所有林地(含造林、森林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林地)。

(六)本项目招商不接受联合体。

三、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20日止(不含双休日,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18:00)。

(二)报名地址:云南省 (略) 林 (略) 三楼309室( (略) 六 (略) 坝路林政巷19号)。

(三)报名方式:企业法人或委托人现场报名,并提交意向企业报名表及需要的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报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罗女士*;四先生*。

四、项目合作开发商的确定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项目由招商方通过公开招商,招商方组织专家评选团队,从报名企业资质、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信、企业经验业绩、项目开发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选,拟定得分最高者为本项目合作商。当只有一家机构报名参与本项目招商时,经评选,项目合作开发商满足招商文件各项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确定其为本项目拟中选合作商。

(二)中选合作商在中选结果公布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单位账户打入*元履约保证金(开户名称: (略) 林 (略) ,账号:*43,开户银行:农行云南省怒江州 (略) (略) )。中选合作开发商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开发期间作为促进开发碳汇项目的诚意保证金,在项目签发第一笔碳汇指标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中选合作开发商在打入履约保证金7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正式合同。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打入履约保证金和不能按时签订正式合同的,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另选合作商。无论招商是否成功,本项目招商参加者产生的全部费用均自行承担。

(三)招商评选会时间及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再行通知。

五、公告信息发布方式六、本招商公告最终解 (略) 林 (略) 。

招 (略) 人民 (略) 站— (略) 林 (略) (略) 公开发布招商公告。

六、本招商公告最终解 (略) 林 (略) 。

附件: (略) 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报名须

(略) 林 (略)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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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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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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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7:02:34

(略) 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公告

为充分挖掘森林资源价值,创新林业发展机制,增加森林生态补偿收益,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的, (略) 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 (略) 令第31号)、市 (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我市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招商人: (略) 林 (略)

(二)项目名称: (略) 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

(三)项目地点: (略)

(四)项目基本情况及开发范围

(略) 国土调查总面积463.*亩。林地总面积:385.*亩;森林面积:317.*亩(其中:天然林面积301.*亩,人工林面积15.*亩),森林覆盖率68.52%。项目开发 (略) 符合国家、省政策允许和中国自愿减排项目机制可用于申报林业碳汇开发项目的所有林地(含造林、森林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林地),实际面积、范围以项目最终的审定与核证为准。

(五)项目开发时限与合作年限

1.项目开发时限:自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起至完成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 (略) 上项目公示不超过12个月。如无特殊情况(仅限不可抗力及国家政策调整),项目合作开发商未在前述期 (略) 交易,招商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项目合作开发商。项目合作开发商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及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项目合作年限:项目收益期合作年限初步确定为15年,具体合作年限以最终签订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本轮合作年限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本次招商的合作方可以优先参与洽谈下一轮的合作。

3.项目合作方式:通过公开招商,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引进有相应资质、技术、资金实力且信誉良好的企业,采取全过程包干的方式合作开发。

(六)项目合作相关约定

1.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期间,不改变林地和森林原貌,不变更林权所有人权属,不干预原有林地按国家管理规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依法采伐活动及正常流转,不影响林权人享受国家林业补贴、贷款及其他优惠政策等各种权益。

2.项目合作期内, (略) 境内进行开发建设需征占用林地导致碳汇资源项目开发林地面积减少的,合作开发商不得因此干涉项目实施,并不得要求招商方或政府、集体、个人承担任何责任。

3.最大限度全 (略) 符合国家、省政策许可和中国自愿减排项目机制可用于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所有林地(含造林、森林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林地)。

4.项目合作开发商在本次招商中作出的承诺,应当切实履行。项目合作开发商未按照承诺履行或履行承诺不符合约定的,招商方可单方面解除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项目合作开发商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及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七)项目开发费用及收益分成比例

1.项目开发费用: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所涉及的调查、识别、设计、审定、申报、备案、监测、咨询、报告、核证、签发等为完成项目所需支出的费用及资金投入,均由项目合作开发商承担,招商人和林权所有者不承担任何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相关费用与投、融资。

2.收益分成比例:项目收益合作期内,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规定的收益分配以外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所获得的林业碳汇资产收益分配,招商方与项目合作开发商收益分成,由项目合作开发商在报名时一并提出分成比例,作为后期综合评选过程中的要素之一。招商方 (略) 置所属部分收益分成,项目合作开发商无条件支持配合,经双方协商,合作开发商可优先回购招商方收益分成。

二、项目合作开发商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合作开发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且具有独立 (略) ,具有从事碳汇开发企业要取得行业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经营范围应包含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资源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森林经营和管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开发;森林固碳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林产品采集等(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具有从事碳汇资源交易的资金实力,必须以自有资金或中长期融资等筹资能力作为建设项目保证,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三)具有从事碳汇资源开发交易的专业团队和技术力量,团队成员同时具有林业碳汇开发对应行业的中高级从业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履约情况良好。

(五)最大限度全 (略) 符合国家、省政策许可和中国自愿减排项目机制可用于申报林业碳汇项目的所有林地(含造林、森林经营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林地)。

(六)本项目招商不接受联合体。

三、报名须知

(一)报名时间: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20日止(不含双休日,每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18:00)。

(二)报名地址:云南省 (略) 林 (略) 三楼309室( (略) 六 (略) 坝路林政巷19号)。

(三)报名方式:企业法人或委托人现场报名,并提交意向企业报名表及需要的相关材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报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罗女士*;四先生*。

四、项目合作开发商的确定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项目由招商方通过公开招商,招商方组织专家评选团队,从报名企业资质、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信、企业经验业绩、项目开发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选,拟定得分最高者为本项目合作商。当只有一家机构报名参与本项目招商时,经评选,项目合作开发商满足招商文件各项条件要求的,可直接确定其为本项目拟中选合作商。

(二)中选合作商在中选结果公布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单位账户打入*元履约保证金(开户名称: (略) 林 (略) ,账号:*43,开户银行:农行云南省怒江州 (略) (略) )。中选合作开发商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开发期间作为促进开发碳汇项目的诚意保证金,在项目签发第一笔碳汇指标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中选合作开发商在打入履约保证金7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正式合同。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打入履约保证金和不能按时签订正式合同的,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另选合作商。无论招商是否成功,本项目招商参加者产生的全部费用均自行承担。

(三)招商评选会时间及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再行通知。

五、公告信息发布方式六、本招商公告最终解 (略) 林 (略) 。

招 (略) 人民 (略) 站— (略) 林 (略) (略) 公开发布招商公告。

六、本招商公告最终解 (略) 林 (略) 。

附件: (略) 林业碳汇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招商报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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