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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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提升服务业对三门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浙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浙江特色现代服务业体系打造现代服务业强省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三门县发 (略) 会同各有关部门起草了《三门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2月8日前以电话的方式反馈至三门县发 (略) 。

联系人:张丽娇,电话:0576-#

通讯地址:三门县海游 (略) 22号三门县发 (略) 16楼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

附件:三门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发 (略)

2025年1月9日


三门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提升服务业对三门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增强服务业发展基础( (略) 、 (略) 、县 (略) 、县 (略) )

(一)鼓励企业升规(限)纳统

1.对首次月度新增纳统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金融、房地产,下同),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再给予#元奖励。第三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同比正增长的,再给予#元奖励。对首次年度新增纳统的服务业企业和当年纳统的零售、住宿、餐饮其它单位给予#元的奖励(文旅体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元);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再给予#元奖励。( (略) 、 (略) 、县 (略) )

2.批发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元、#元、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营业额达到#元、#元、#元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元、#元、#元的奖励。( (略) )

3.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 (略) 、 (略) 等运营主体积极引导内部商户升规(限)纳统的,给予纳统企业(包括其它单位)一次性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该条每年最高不超过#元。( (略) )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月度纳统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元、#元、#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元、#元、#元、#元、#元的奖励。( (略) )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纳统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且当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按以下比例给予经营补助支持:年销售额在2亿-10亿的,按最高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3给予补助;年销售额规模在10亿-20亿的,按最高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3.5给予补助;年销售额规模在20亿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4给予补助。( (略) )

2.纳统销售额达到#元、#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元、#元、#元、#元的奖励。( (略) )

3.纳统营业额达到#元、#元、#元、#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元、#元、#元、#元的奖励。( (略) )

4.纳统的其它企业、单位当年增 (略) 行业平均增速的每家给予#元的奖励。( (略) )

5.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元、#元、#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行业平均增速的(按市、县增速就高原则确定),分别给予#元、#元、#元、#元、#元的奖励。( (略) )

6.纳统文旅体企业从纳统第二年起,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至30%(含)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年营收增速达到30%(不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县 (略) )

(三)鼓励主辅分离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成立的商贸业企业,当年按纳统销售额的0.2%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行业平均增速的(按市、县增速就高原则确定),当年按纳统销售额的0.1%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销售额同比增速 (略) 行业平均增速的,当年按纳统销售额的0.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元。( (略) )

(四)加强重点企业培育

1.首次被认定为省、市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3 万元。每年在服务业各行业中,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等情况,评选“优秀服务业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略) )

2.首次获得浙江省“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元。(县 (略) )

(五)加强人才培育

1、加强服务业管理人员培养。每年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组织服务业规上企业负责人、优秀服务业企业负责人、重点服务业项目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新生代企业家和各级服务业工作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培训学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分别一次性补助商业运营单位#元、#元、#元。( (略) )

2. (略) 场更新提质。申请创建浙江省星 (略) 场并通过验收的,三星级每家由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首次新创建成四星级及 (略) 场,将按照改造投资额(不含土地)一定比例进行奖补:投资额#元以下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补助;投资额#元(含)至#元(含)按不高于#元补助;投资额#元以上按不高于投资额50%补助。新建重建的封顶不高于#元补助,内部改造的封顶不高于#元补助。新创建成 (略) 场另外按不高于#元进行奖补。(县 (略) )

(七)支持汽车销售( (略) )

鼓励引进汽车销售企业,对在我县新注册且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汽车厂家专营店和直营店,在本年度纳统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元、#元的奖励。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独立品牌,当年销售额达到#元的,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略) )

鼓励回收行业集聚经营,对新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含交易中心、园区基地)且面积在5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通过商务部门验收并开业的,给予不高于建设费用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元。对首次获评浙江省有实力的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且开展全品类兜底回收的, 给予#元的奖励。鼓励低价值物回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废玻璃、废衣织物等低价值物回收,且回收量达到1吨/日以上的,给予100元/吨的回收服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元。

(九)支持创牌创优( (略) )

1.鼓励示范创建。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元、#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元、#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元一次性奖励(已列入供 (略) 和中央农商互联项目的企业不在该条补助范围);对获评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 (略) 场的企业(或市场)给予#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商贸诚信示范企业(市场)的,分别给予#元、#元的奖励。

2.鼓励创建餐饮名店。对获评“三门餐饮名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奖励#元、#元、#元;对获得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餐饮名店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

3.鼓励创建老字号。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台州老字号”的商贸单位,分别给予#元、#元、#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会展经济( (略) )

1.鼓励 (略) 场。对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展示展销活动,按照县内2000元/次、市内5000元/次、省内8000元/次、其他省份#元/次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补助,单个单位年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2.支持举办节庆促消费。对承办省、市、县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和夜间经济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活动现场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性活动、夜间经济活动,给予#元一次性奖励。持续时间2天以上且活动摊位数达到50个以上、100个以上、2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分别给予承办主体#元、#元、#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略) )

(十一)支持 (略) 建设

1.对新认定的 (略) (包括跨境 (略) ),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达80%及以上,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6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2.对经认定的 (略) , (略) 络零售额(跨境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亿元,给予#元的奖励,在 (略) 络零售额每增加#给予#元的奖励。园区每净增一家电商企业 (略) (含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元的奖励;每净增一家电商配套服务企业给予#元的奖励;每招引一家纳统电商企业给予#元的奖励。园区每孵化一家电商企业(含跨境电商企业),年销售额达#元(跨境销售额达到#美元),给予#元的奖励。本款奖励最高不超过#元。

(十二)支持直播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直播基地,运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设立直播间10间及以上,签约主播数量20人及以上,服务本地商家10家及以上, (略) 络带货零售额达1亿元,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6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十三)加强电商主体培育

1.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略) 络零售额达到#元、1亿元、2亿元的电商企业,且当年增速达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元、#元、#元的奖励。

2.鼓励电商企业创先争优。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商示范(优秀)园区或直播电商 (略) (基地),分别给予#元、#元、#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的,分别给予#元、#元、#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部门电商其他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行政村),分别给予#元、#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推动“电商+鲜甜三门”发展

(略) 销售三门特色农产品的县内电商企业(拥有注册商标或取得商标授权),当年线上零售额达到#元、#元、#元的,且增速达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元、#元、#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电商重大活动

每年安排#元支持电子商务重大活动,用于开展电商产业推广(含线上线下专业会展、电商创业创新大赛、对外宣传、商协会活动等)。

四、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业加快发展(县 (略) )

(十六)完善文旅体基础设施建设

对固定资产投资#元以 (略) 基础服务设施项目,且通过县 (略) 组织评审、县政府批准的,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上限#元。对评定为等级旅游驿站、文化驿站、城市书房、国家I类旅游厕所等,从评定后第二年开始,每年补助#元运行费用。

(十七)支持 (略) 提升品质

1.对于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 (略) 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改造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助;5A、4A、 (略) 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

2.对新创成国家级、省级旅 (略) 或旅游风情小镇,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

3.对新评定浙江省“ (略) 化2.0版”景区村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

(十八)支持旅行社提升品质

对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品质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对于通过复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

(十九)鼓励发展旅游地接

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县 (略) 当年度制定的《三门县旅游企业地接奖励办法》执行,奖励资金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支持文旅和餐饮融合发展

对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小镇、 (略) (园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对新评为省、市级“百县千碗”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和#、#、#。

(二十一)支持旅游饭店、民宿提升品质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对新评定为省金级、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对新评定为白金宿级、金宿级、银宿级、浙韵千宿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元,改造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助。

(二十二)鼓励企业、单位参加文创产品、旅游产品大赛

对参加文化和旅游系统组织的文创设计、产品和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获得省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

(二十三)支持培育重点文旅体企业

对首次获评省重点文旅企业或省数字文旅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对新评为省文旅梯度培育计划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的文旅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和#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元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当年度奖励#元。

(二十四)支持文旅体企业对外交流

对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并设有独立展位的,分别给予补助#元、#元、0.#元;没有设立独立展位的,赴省外、省内、市内参展的企业,分别给予0.#元/次、0.#元/次、0.#元/次的补助。

(二十五)鼓励创建文旅产 (略) 、街区和基地

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融 (略) 、夜间文旅消 (略) 、文旅 (略) 、重点文化 (略) 等,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戏曲之乡、文化艺术之乡、美育村(社区)、艺术传承基地等“旅游+”、“文化+”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街、 (略) )、公共文化服务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

(二十六)支持举办重大文旅体活动

经县 (略) 事先报备并审核通过,按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二十七)鼓励民营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街区)和图书馆等发展

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街区)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或240天,实际展览面积500平米以下,年参观人次#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元;实际展览面积1000平米以下,年参观人次#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元;图书馆实行免费开放的,实际馆舍面积1000-2000平方米,年图书借阅量#册以上,组织活动场次300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元。

(二十八)支持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

对所申报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非遗代表性名录的,分别奖励#元、#元、#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奖励#元、#元、#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工坊,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

五、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略) 、县 (略) )

(二十九)鼓励物流企业提档升级( (略) )

对首次获得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元、#元、#元(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贴);首次被评为国家、省级物流 (略) 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元、#元。同时满足以上两条奖励条件的,只奖励一次。

(三十)支持物流企业装备升级( (略) )

1、2A级以上物流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元以上的,新购置用于本企业营运业务的车辆(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购置额在#元以上且列入固定资产的,按其实际购置车辆投资额(不含税)3%补助,同一单位当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元。( (略) )

2.对县内邮政快递企业新引进及更新应用自动化设备、冷链物流装备、新能源机动车等设备,总投资额在#元(含)以上,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元。(县 (略) )

3.对当年新购置智能安检机并投入正常使用的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元。(县 (略) )

(三十一)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县 (略) )

1.对邮政快递企业当年三门本地年发件量达到#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元;对增长率超过15%部分的发件量,给予每件#奖励(以企业本地系统数据为准,下同)。对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元。

2.对投资建设中心仓或云仓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快递发件量达到#件以上的投资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含场地租赁费)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开始,每年对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快递发件量,按#/件给予奖励,对单个中心仓或云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元。

(三十二)推进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县 (略) )

1.对入驻邮政快递品牌达5家以上且派件量达全县60%以上的县级共配中心,给予#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机关、园区、学校、工厂、社区等无偿按需提供一定面积快递包裹存放配套场所, (略) 改造和新建 (略) 充分考虑邮件快件存放场所需求。

2.每年安排#元资金 (略) 点标准化建设补助,优化寄递行业管理服务,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略) )

(三十三) (略) 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元、#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再分别给予#元、#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再分别给予#元、#元奖励。

(三十四)鼓励科技中介服务发展

科技中介辅导企业获国家高新家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含重新认定),每家奖励#元。

(三十五)促进创新协会发展

对于正常运行的行业创新协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每家每年给予最高#元经费支持。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六)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

对符合相关激励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参照《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执行。

七、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 (略) )

(三十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对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首次上规的,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元,一次性奖励#元;对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和服务且合同及实际到账金额#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软件首版次项目,分别给予企业#元、#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八)鼓励两业融合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元,#元,#元。

八、支持律师行业发展( (略) )

(三十九)助推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20名以上且年业务收入不满#元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元;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20名以上且年业务收入#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四十)加大律师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设立初次执业律师补贴,对本县首次获准执业时年龄未满35周岁的专职律师,从执业获准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年#元的标准逐年予以补贴。

九、附则

1.享受本优惠措施的企业需在三门县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且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奖补范围内。

2.县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措施兑付。该专项资金根据财政安排预算数实行总额控制,如果有超出,所有补助条款按比例下浮。

3.同一企业符合县内其他政策或本措施多条补助条款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80%。对申报主体因地方综合贡献限制不能足额兑现奖补的,超出部分不再兑现。

4.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偷税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 (略) 罚,或移送司 (略) 理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5.本措施所涉及的首次被评为某项荣誉是指企业在奖励年度初次获得该项荣誉或通过复评,且该事项未获资金奖励。企业月度、年度入统 (略) 认定为准。本意见所称“超过”“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

6.本措施部分条款需进一步细化操作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7.本措施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原《关于省 (略) 场创建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三门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40号)、《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7号)、《三门县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规〔2022〕23号)、《 (略) 场更新提质四年行动计划(2023-2026年)》(三政办规〔2022〕29号)、《三门县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三政办规〔2023〕13号)、《三门县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3〕21号)、《三门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4〕3号)、《三门县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三政办规〔2024〕5号)同时废止。其中,《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办规〔2022〕5号)于24年12月31日废止,之前新增运力企业按原政策执行,其他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提升服务业对三门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浙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4〕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浙江特色现代服务业体系打造现代服务业强省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三门县发 (略) 会同各有关部门起草了《三门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2月8日前以电话的方式反馈至三门县发 (略) 。

联系人:张丽娇,电话:0576-#

通讯地址:三门县海游 (略) 22号三门县发 (略) 16楼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

附件:三门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发 (略)

2025年1月9日


三门县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提升服务业对三门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增强服务业发展基础( (略) 、 (略) 、县 (略) 、县 (略) )

(一)鼓励企业升规(限)纳统

1.对首次月度新增纳统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金融、房地产,下同),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再给予#元奖励。第三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同比正增长的,再给予#元奖励。对首次年度新增纳统的服务业企业和当年纳统的零售、住宿、餐饮其它单位给予#元的奖励(文旅体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元);次年营业收入(销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再给予#元奖励。( (略) 、 (略) 、县 (略) )

2.批发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达到#元、#元、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营业额达到#元、#元、#元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元、#元、#元的奖励。( (略) )

3.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 (略) 、 (略) 等运营主体积极引导内部商户升规(限)纳统的,给予纳统企业(包括其它单位)一次性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该条每年最高不超过#元。( (略) )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月度纳统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元、#元、#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再给予#元、#元、#元、#元、#元的奖励。( (略) )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纳统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且当年销售额保持正增长的,按以下比例给予经营补助支持:年销售额在2亿-10亿的,按最高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3给予补助;年销售额规模在10亿-20亿的,按最高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3.5给予补助;年销售额规模在20亿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销售额的万分之4给予补助。( (略) )

2.纳统销售额达到#元、#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且当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元、#元、#元、#元的奖励。( (略) )

3.纳统营业额达到#元、#元、#元、#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当年营业额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元、#元、#元、#元的奖励。( (略) )

4.纳统的其它企业、单位当年增 (略) 行业平均增速的每家给予#元的奖励。( (略) )

5.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元、#元、#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行业平均增速的(按市、县增速就高原则确定),分别给予#元、#元、#元、#元、#元的奖励。( (略) )

6.纳统文旅体企业从纳统第二年起,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20%至30%(含)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年营收增速达到30%(不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县 (略) )

(三)鼓励主辅分离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成立的商贸业企业,当年按纳统销售额的0.2%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销售额同比增速达到行业平均增速的(按市、县增速就高原则确定),当年按纳统销售额的0.1%给予补助;次年起至5年内纳统销售额同比增速 (略) 行业平均增速的,当年按纳统销售额的0.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元。( (略) )

(四)加强重点企业培育

1.首次被认定为省、市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3 万元。每年在服务业各行业中,根据企业营业收入、地方综合贡献等情况,评选“优秀服务业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略) )

2.首次获得浙江省“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元。(县 (略) )

(五)加强人才培育

1、加强服务业管理人员培养。每年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组织服务业规上企业负责人、优秀服务业企业负责人、重点服务业项目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新生代企业家和各级服务业工作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培训学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分别一次性补助商业运营单位#元、#元、#元。( (略) )

2. (略) 场更新提质。申请创建浙江省星 (略) 场并通过验收的,三星级每家由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元的创建经费补助。首次新创建成四星级及 (略) 场,将按照改造投资额(不含土地)一定比例进行奖补:投资额#元以下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补助;投资额#元(含)至#元(含)按不高于#元补助;投资额#元以上按不高于投资额50%补助。新建重建的封顶不高于#元补助,内部改造的封顶不高于#元补助。新创建成 (略) 场另外按不高于#元进行奖补。(县 (略) )

(七)支持汽车销售( (略) )

鼓励引进汽车销售企业,对在我县新注册且经营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汽车厂家专营店和直营店,在本年度纳统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元、#元的奖励。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独立品牌,当年销售额达到#元的,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略) )

鼓励回收行业集聚经营,对新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含交易中心、园区基地)且面积在5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通过商务部门验收并开业的,给予不高于建设费用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元。对首次获评浙江省有实力的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且开展全品类兜底回收的, 给予#元的奖励。鼓励低价值物回收,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废玻璃、废衣织物等低价值物回收,且回收量达到1吨/日以上的,给予100元/吨的回收服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元。

(九)支持创牌创优( (略) )

1.鼓励示范创建。对获评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元、#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元、#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元一次性奖励(已列入供 (略) 和中央农商互联项目的企业不在该条补助范围);对获评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公 (略) 场的企业(或市场)给予#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商贸诚信示范企业(市场)的,分别给予#元、#元的奖励。

2.鼓励创建餐饮名店。对获评“三门餐饮名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奖励#元、#元、#元;对获得国家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餐饮名店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

3.鼓励创建老字号。对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台州老字号”的商贸单位,分别给予#元、#元、#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会展经济( (略) )

1.鼓励 (略) 场。对参加各级商务部门组织(或批准)的展示展销活动,按照县内2000元/次、市内5000元/次、省内8000元/次、其他省份#元/次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补助,单个单位年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2.支持举办节庆促消费。对承办省、市、县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和夜间经济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活动现场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性活动、夜间经济活动,给予#元一次性奖励。持续时间2天以上且活动摊位数达到50个以上、100个以上、2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分别给予承办主体#元、#元、#元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略) )

(十一)支持 (略) 建设

1.对新认定的 (略) (包括跨境 (略) ),电商企业入驻面积率达80%及以上,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6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2.对经认定的 (略) , (略) 络零售额(跨境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亿元,给予#元的奖励,在 (略) 络零售额每增加#给予#元的奖励。园区每净增一家电商企业 (略) (含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元的奖励;每净增一家电商配套服务企业给予#元的奖励;每招引一家纳统电商企业给予#元的奖励。园区每孵化一家电商企业(含跨境电商企业),年销售额达#元(跨境销售额达到#美元),给予#元的奖励。本款奖励最高不超过#元。

(十二)支持直播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直播基地,运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设立直播间10间及以上,签约主播数量20人及以上,服务本地商家10家及以上, (略) 络带货零售额达1亿元,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土地款除外)6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十三)加强电商主体培育

1.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略) 络零售额达到#元、1亿元、2亿元的电商企业,且当年增速达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元、#元、#元的奖励。

2.鼓励电商企业创先争优。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商示范(优秀)园区或直播电商 (略) (基地),分别给予#元、#元、#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的,分别给予#元、#元、#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部门电商其他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行政村),分别给予#元、#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推动“电商+鲜甜三门”发展

(略) 销售三门特色农产品的县内电商企业(拥有注册商标或取得商标授权),当年线上零售额达到#元、#元、#元的,且增速达15%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元、#元、#元的奖励。

(十五)支持电商重大活动

每年安排#元支持电子商务重大活动,用于开展电商产业推广(含线上线下专业会展、电商创业创新大赛、对外宣传、商协会活动等)。

四、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业加快发展(县 (略) )

(十六)完善文旅体基础设施建设

对固定资产投资#元以 (略) 基础服务设施项目,且通过县 (略) 组织评审、县政府批准的,给予投资额20%的补助,上限#元。对评定为等级旅游驿站、文化驿站、城市书房、国家I类旅游厕所等,从评定后第二年开始,每年补助#元运行费用。

(十七)支持 (略) 提升品质

1.对于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 (略) 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改造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助;5A、4A、 (略) 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

2.对新创成国家级、省级旅 (略) 或旅游风情小镇,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

3.对新评定浙江省“ (略) 化2.0版”景区村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对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

(十八)支持旅行社提升品质

对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品质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对于通过复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

(十九)鼓励发展旅游地接

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县 (略) 当年度制定的《三门县旅游企业地接奖励办法》执行,奖励资金从本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支持文旅和餐饮融合发展

对新评为省级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小镇、 (略) (园区)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对新评为省、市级“百县千碗”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和#、#、#。

(二十一)支持旅游饭店、民宿提升品质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对新评定为省金级、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对新评定为白金宿级、金宿级、银宿级、浙韵千宿的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元,改造提升晋级的,按差额补助。

(二十二)鼓励企业、单位参加文创产品、旅游产品大赛

对参加文化和旅游系统组织的文创设计、产品和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获得省级金奖(一等奖)、银奖(二等奖)、铜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

(二十三)支持培育重点文旅体企业

对首次获评省重点文旅企业或省数字文旅企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对新评为省文旅梯度培育计划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新锐企业的文旅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和#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元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当年度奖励#元。

(二十四)支持文旅体企业对外交流

对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展会,并设有独立展位的,分别给予补助#元、#元、0.#元;没有设立独立展位的,赴省外、省内、市内参展的企业,分别给予0.#元/次、0.#元/次、0.#元/次的补助。

(二十五)鼓励创建文旅产 (略) 、街区和基地

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旅产业融 (略) 、夜间文旅消 (略) 、文旅 (略) 、重点文化 (略) 等,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工农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戏曲之乡、文化艺术之乡、美育村(社区)、艺术传承基地等“旅游+”、“文化+”文旅产业融合示范基地(街、 (略) )、公共文化服务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

(二十六)支持举办重大文旅体活动

经县 (略) 事先报备并审核通过,按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二十七)鼓励民营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街区)和图书馆等发展

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非遗展示馆(街区)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或240天,实际展览面积500平米以下,年参观人次#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元;实际展览面积1000平米以下,年参观人次#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元;图书馆实行免费开放的,实际馆舍面积1000-2000平方米,年图书借阅量#册以上,组织活动场次300场以上,给予每年补助#元。

(二十八)支持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

对所申报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非遗代表性名录的,分别奖励#元、#元、#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奖励#元、#元、#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工坊,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元、#元、#元。

五、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略) 、县 (略) )

(二十九)鼓励物流企业提档升级( (略) )

对首次获得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元、#元、#元(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贴);首次被评为国家、省级物流 (略) 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元、#元。同时满足以上两条奖励条件的,只奖励一次。

(三十)支持物流企业装备升级( (略) )

1、2A级以上物流企业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元以上的,新购置用于本企业营运业务的车辆(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购置额在#元以上且列入固定资产的,按其实际购置车辆投资额(不含税)3%补助,同一单位当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元。( (略) )

2.对县内邮政快递企业新引进及更新应用自动化设备、冷链物流装备、新能源机动车等设备,总投资额在#元(含)以上,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元。(县 (略) )

3.对当年新购置智能安检机并投入正常使用的邮政快递企业,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对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元。(县 (略) )

(三十一)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县 (略) )

1.对邮政快递企业当年三门本地年发件量达到#件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元;对增长率超过15%部分的发件量,给予每件#奖励(以企业本地系统数据为准,下同)。对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元。

2.对投资建设中心仓或云仓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快递发件量达到#件以上的投资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含场地租赁费)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元的一次性补助。自第二年开始,每年对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快递发件量,按#/件给予奖励,对单个中心仓或云仓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元。

(三十二)推进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县 (略) )

1.对入驻邮政快递品牌达5家以上且派件量达全县60%以上的县级共配中心,给予#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机关、园区、学校、工厂、社区等无偿按需提供一定面积快递包裹存放配套场所, (略) 改造和新建 (略) 充分考虑邮件快件存放场所需求。

2.每年安排#元资金 (略) 点标准化建设补助,优化寄递行业管理服务,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六、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略) )

(三十三) (略) 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元、#元、#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元、#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再分别给予#元、#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再分别给予#元、#元奖励。

(三十四)鼓励科技中介服务发展

科技中介辅导企业获国家高新家技术企业认定的(不含重新认定),每家奖励#元。

(三十五)促进创新协会发展

对于正常运行的行业创新协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每家每年给予最高#元经费支持。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六)鼓励服务业企业科技创新

对符合相关激励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参照《三门县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执行。

七、支持数字产业化发展( (略) )

(三十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对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首次上规的,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元,一次性奖励#元;对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改造和服务且合同及实际到账金额#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软件首版次项目,分别给予企业#元、#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八)鼓励两业融合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元,#元,#元。

八、支持律师行业发展( (略) )

(三十九)助推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20名以上且年业务收入不满#元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元;对达到专职执业律师20名以上且年业务收入#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四十)加大律师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设立初次执业律师补贴,对本县首次获准执业时年龄未满35周岁的专职律师,从执业获准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年#元的标准逐年予以补贴。

九、附则

1.享受本优惠措施的企业需在三门县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且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奖补范围内。

2.县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措施兑付。该专项资金根据财政安排预算数实行总额控制,如果有超出,所有补助条款按比例下浮。

3.同一企业符合县内其他政策或本措施多条补助条款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80%。对申报主体因地方综合贡献限制不能足额兑现奖补的,超出部分不再兑现。

4.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补助资格: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重大偷税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 (略) 罚,或移送司 (略) 理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5.本措施所涉及的首次被评为某项荣誉是指企业在奖励年度初次获得该项荣誉或通过复评,且该事项未获资金奖励。企业月度、年度入统 (略) 认定为准。本意见所称“超过”“不超过”“以上”均包含本数。

6.本措施部分条款需进一步细化操作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7.本措施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原《关于省 (略) 场创建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三门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40号)、《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三政规〔2021〕7号)、《三门县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规〔2022〕23号)、《 (略) 场更新提质四年行动计划(2023-2026年)》(三政办规〔2022〕29号)、《三门县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三政办规〔2023〕13号)、《三门县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3〕21号)、《三门县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三政办规〔2024〕3号)、《三门县关于支持邮政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三政办规〔2024〕5号)同时废止。其中,《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办规〔2022〕5号)于24年12月31日废止,之前新增运力企业按原政策执行,其他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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