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询2025年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事权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报价的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询2025年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事权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报价的公告
现就2025年平潭综 (略) 地方事权生态环境监测项目采购控制价进行咨询,欢迎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积极提供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概况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平潭综 (略) 2025年度地表水监测、近岸海域监测、排污口专项监测等十八项监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总体服务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服务水平、资质、实验场地、工作车辆,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工作经验)。
2. 供应商开展监测工作必须按照采购人确定的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供应商实验室须接受采购人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和考核。
3. 供应商接受业务时应具备涉及的所有委托任务的监测资质,优先选用国标及生态环境部标准方法,并可根据采购人要求选择资质认定内的方法。
4. 供应商应确保项目监测质量,按时完成监测工作。项目监测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执业规范及采购人的要求。
5. 供应商应确保现场采样监测规范性,实验室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在现场检测或采样后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加盖CMA章),在采购人需要时提供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质控记录等资料,并按要求及时将委托合同、监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含图谱、采样记录等)上传至社会化生态环境 (略) 。
6. 供应商须签署保密协议,监测数据只向采购人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
7. 供应商应提供驻点人员两名,负责第一时间开展采样、监测及其他必要的工作,工作时间为12个月(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
8. 供应商近三年来未因数据弄虚作假被相关部门通报。
9. 技术服务要求中的样品数均不包含全程序空白、平行样、加标样等质控样品,供应商须满足采购人质控要求。
10. 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到企业停产、任务调整等情况,则按实际完成的任务量进行结算,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相关调整工作及工作进度安排,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由此可能导致的风险。
(二)技术服务要求
1. 湖库环境质量监测1(玉井水库、三桥水库、君山水库)
1.1 监测点位:点位3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1.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1.3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9项,加测叶绿素a、透明度,合计31项。
1.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5 重金属优先使用ICP-MS进行分析(HJ 700-2014),VOC和SVOC优先采用GC-MS、高效液相、气相色谱进行分析,各类方法检出限须不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Ⅰ类标准限值和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
2. 湖库环境质量监测2(芦北湖、冠山湖、韩厝水库、秋下垄水库)
2.1 监测点位:点位4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2.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2.3 监测项目:pH值、DO、透明度、水温、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叶绿素a。
2.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3. 河长制专项水质监测
3.1 监测点位:点位24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3.2 监测频次:1次/单月。
3.3 监测项目:pH值、氨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磷等5项
3.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4. 千人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4.1 监测点位:点位23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4.2 监测频次:1次/年。
4.3 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表1共37项(不含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4.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4.5 以上点位分布在平潭综 (略) 主岛及各小岛(东庠、小练、屿头等),供应商需考虑交通等出行支出。
5.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5.1 监测点位:平潭白青乡白胜村,共计1个点位。
5.2 监测频次:大气环境1次/季度,土壤1次/年。
5.3 监测项目:大气环境:SO2、NO2、PM10、PM2.5、CO、O3(连续监测五天,取日均值),土壤环境: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5.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
6.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6.1 监测点位:4个近岸海域点位,分别为长江澳、龙凤头海滨浴场、田美澳、山岐澳。
6.2 监测频次:每年按期监测3次,分别在4~5月、7~8月、10~11月监测,每次在落潮时采样(需考虑租船费用)。
6.3 监测项目:水温、悬浮物、盐度、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叶绿素a 等17项。
6.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
7.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龙王头海水浴场)
7.1 监测点位:2个断面,每个断面 (略) 。
7.2 监测频次:于6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监测,2次/周。
7.3 监测项目:粪大肠菌群(发酵法)、漂浮物、溶解氧、透明度(仅在1. (略) 点位监测)、石油类(限荧光分光光度法)、色、臭和味、赤潮发生情况、水温。
7.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每周二、周五前完成采样,每周一、周四完成数据报送。因天气原因无法开展现场采样时,顺延至水文气象条件允许现场采样作业。
7.5 依据《海水浴场监测与评价指南》(HY/T 0276-2019)要求实施。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并于2025年10月20日前编制完成2025年度海水浴场水质分析报告。
8. 农村生 (略) 理设施水质监测
8.1 监测点位:16座农 (略) 理设施。
8.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8.3 监测项目:进出口: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
8.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
8.5 以上点位分布在平潭综 (略) 主岛及各小岛(东庠、小练、屿头等),供应商需考虑交通等出行支出。
9. 入河排污口监测
9.1 监测点位:点位6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9.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9.3 监测项目:氨氮、总磷、COD。
9.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0. 入海排污口监测1
10.1 监测点位:点位174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10.2 监测频次:1次/季度。
10.3 监测项目:氨氮、总磷、CODcr、总氮、盐度。
10.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1. 入海排污口监测2
11.1 监测点位:点位71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11.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11.3 监测项目:氨氮、总磷、CODcr、总氮、盐度。
11.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 9.-11.监测项目注意事项:
★ 以上入河入海排口点位分布在平潭综 (略) 主岛及各小岛(东庠、大练、小练、屿头等),供应商需考虑交通等出行支出;
★ 合同执行期间若因河道溪流断流或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水口)未排水等原因而无法采样监测的,应拍照备注说明,并尽可能安排补测,以实现采样周期内入河入海排水口水质监测全覆盖;
★ 监测周期内,若3次以上现场确认(附不同时期照片)断流或未排水,该点位才可不监测,供应商需注意交通成本等支出。
12. 污染源执法监测1(北厝澳仔底垃圾焚烧发电厂)
12.1 废气项目
12.1.1 监测点位:1#或2#号排气烟道出口,共1个点位。
12.1.2 监测频次:1次/季度。
12.1.3 监测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其中:第三季度加测二噁英。
12.1.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2.1.5 若供应商无二噁英监测资质,可委托第三方监测,但需经得采购人同意。
12.2 废气比对项目
12.2.1 监测点位:同废气监测点位,与废气监测同时进行。
12.2.2 监测频次:同废气监测(与废气监测同时进行)。
12.2.3 比对项目:含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颗粒物、温度、流速、湿度、流量(其中含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一天6次,剩余项目一天3次,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12.2.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3. 污染源执法监测2(5 (略) 理厂)
13.1 监测点位:40 (略) 理厂废水样品。
13.2 监测频次:1次/年。
13.3 监测项目:烷基汞。
13.4 采样:由福建省平潭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供应商负责送样。
14. 污染源执法监测3(1家加油站)
14.1 监测点位:1个点位。其中上风向样品数1个、下风向样品数3个,每个样品测4次。
14.2 监测频次:1次/年。
14.3 监测项目:非*烷总烃。
14.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5. 垃圾填埋场水质监测
15.1 监测点位:点位7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其中:废水3个,地下水4个。
15.2 监测频次:1次/月。
15.3 监测项目:氨氮、总磷、BOD5、COD。
15.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5.5 地下水4个点位的BOD5、COD按地表水或废水方法监测,可不需要资质。
16. 畜禽养殖面源水常规污染指标监测
16.1 监测点位:2个点位,每个点位1个样品。
16.2 监测频次:12次/年(汛期加密)。
16.3 监测项目: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共7项。
16.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
17. 临时指令性监测1(海水养殖尾水水质监测)
17.1 监测点位:60个点位,每个点位1个样品。
17.2 监测频次:根据指令性监测任务单开展。
17.3 监测项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表2,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共5项。
17.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7.5 样品的测定按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表6的分析方法执行。
18. 临时指令性监测2(废气监测)
18.1 监测点位:20个点位。
18.2 监测频次:根据指令性监测任务单开展。
18.3 监测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TSP、臭气浓度、*苯、二*苯、VOCs。
18.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三、报价材料要求
1. 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提供证明具备相应能力的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承诺符合各项目要求的必要资质的承诺函等;
3.按要求填写监测方法报价表(直接报税后、折后价),严格按监测方法报价表及任务量测算报价并填写项目报价表(详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请有意向的单位于2025年2月14日17:30之前,将报价材料盖章后送达至平潭综 (略) 自然资源与 (略) 水生 (略) ,联系人:袁女士,电话:0591-*。地址:平潭综 (略) 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8层827。
特别说明:此次公开征询不是采购活动,报价仅作为测算控制价开展有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平潭综 (略) 自然资源与 (略)
2025年2月8日
现就2025年平潭综 (略) 地方事权生态环境监测项目采购控制价进行咨询,欢迎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积极提供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概况
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平潭综 (略) 2025年度地表水监测、近岸海域监测、排污口专项监测等十八项监测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总体服务要求:
1. 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服务水平、资质、实验场地、工作车辆,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工作经验)。
2. 供应商开展监测工作必须按照采购人确定的监测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供应商实验室须接受采购人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和考核。
3. 供应商接受业务时应具备涉及的所有委托任务的监测资质,优先选用国标及生态环境部标准方法,并可根据采购人要求选择资质认定内的方法。
4. 供应商应确保项目监测质量,按时完成监测工作。项目监测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执业规范及采购人的要求。
5. 供应商应确保现场采样监测规范性,实验室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在现场检测或采样后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加盖CMA章),在采购人需要时提供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质控记录等资料,并按要求及时将委托合同、监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含图谱、采样记录等)上传至社会化生态环境 (略) 。
6. 供应商须签署保密协议,监测数据只向采购人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
7. 供应商应提供驻点人员两名,负责第一时间开展采样、监测及其他必要的工作,工作时间为12个月(2025年5月至2026年4月)。
8. 供应商近三年来未因数据弄虚作假被相关部门通报。
9. 技术服务要求中的样品数均不包含全程序空白、平行样、加标样等质控样品,供应商须满足采购人质控要求。
10. 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到企业停产、任务调整等情况,则按实际完成的任务量进行结算,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相关调整工作及工作进度安排,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由此可能导致的风险。
(二)技术服务要求
1. 湖库环境质量监测1(玉井水库、三桥水库、君山水库)
1.1 监测点位:点位3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1.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1.3 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的基本项目(24项)、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9项,加测叶绿素a、透明度,合计31项。
1.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5 重金属优先使用ICP-MS进行分析(HJ 700-2014),VOC和SVOC优先采用GC-MS、高效液相、气相色谱进行分析,各类方法检出限须不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Ⅰ类标准限值和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
2. 湖库环境质量监测2(芦北湖、冠山湖、韩厝水库、秋下垄水库)
2.1 监测点位:点位4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2.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2.3 监测项目:pH值、DO、透明度、水温、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叶绿素a。
2.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3. 河长制专项水质监测
3.1 监测点位:点位24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3.2 监测频次:1次/单月。
3.3 监测项目:pH值、氨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磷等5项
3.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4. 千人以下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4.1 监测点位:点位23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4.2 监测频次:1次/年。
4.3 监测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表1共37项(不含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4.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4.5 以上点位分布在平潭综 (略) 主岛及各小岛(东庠、小练、屿头等),供应商需考虑交通等出行支出。
5.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5.1 监测点位:平潭白青乡白胜村,共计1个点位。
5.2 监测频次:大气环境1次/季度,土壤1次/年。
5.3 监测项目:大气环境:SO2、NO2、PM10、PM2.5、CO、O3(连续监测五天,取日均值),土壤环境: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
5.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
6.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6.1 监测点位:4个近岸海域点位,分别为长江澳、龙凤头海滨浴场、田美澳、山岐澳。
6.2 监测频次:每年按期监测3次,分别在4~5月、7~8月、10~11月监测,每次在落潮时采样(需考虑租船费用)。
6.3 监测项目:水温、悬浮物、盐度、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叶绿素a 等17项。
6.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
7.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龙王头海水浴场)
7.1 监测点位:2个断面,每个断面 (略) 。
7.2 监测频次:于6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监测,2次/周。
7.3 监测项目:粪大肠菌群(发酵法)、漂浮物、溶解氧、透明度(仅在1. (略) 点位监测)、石油类(限荧光分光光度法)、色、臭和味、赤潮发生情况、水温。
7.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每周二、周五前完成采样,每周一、周四完成数据报送。因天气原因无法开展现场采样时,顺延至水文气象条件允许现场采样作业。
7.5 依据《海水浴场监测与评价指南》(HY/T 0276-2019)要求实施。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并于2025年10月20日前编制完成2025年度海水浴场水质分析报告。
8. 农村生 (略) 理设施水质监测
8.1 监测点位:16座农 (略) 理设施。
8.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8.3 监测项目:进出口: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磷。
8.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
8.5 以上点位分布在平潭综 (略) 主岛及各小岛(东庠、小练、屿头等),供应商需考虑交通等出行支出。
9. 入河排污口监测
9.1 监测点位:点位6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9.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9.3 监测项目:氨氮、总磷、COD。
9.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0. 入海排污口监测1
10.1 监测点位:点位174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10.2 监测频次:1次/季度。
10.3 监测项目:氨氮、总磷、CODcr、总氮、盐度。
10.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1. 入海排污口监测2
11.1 监测点位:点位71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
11.2 监测频次:1次/半年。
11.3 监测项目:氨氮、总磷、CODcr、总氮、盐度。
11.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 9.-11.监测项目注意事项:
★ 以上入河入海排口点位分布在平潭综 (略) 主岛及各小岛(东庠、大练、小练、屿头等),供应商需考虑交通等出行支出;
★ 合同执行期间若因河道溪流断流或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水口)未排水等原因而无法采样监测的,应拍照备注说明,并尽可能安排补测,以实现采样周期内入河入海排水口水质监测全覆盖;
★ 监测周期内,若3次以上现场确认(附不同时期照片)断流或未排水,该点位才可不监测,供应商需注意交通成本等支出。
12. 污染源执法监测1(北厝澳仔底垃圾焚烧发电厂)
12.1 废气项目
12.1.1 监测点位:1#或2#号排气烟道出口,共1个点位。
12.1.2 监测频次:1次/季度。
12.1.3 监测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其中:第三季度加测二噁英。
12.1.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2.1.5 若供应商无二噁英监测资质,可委托第三方监测,但需经得采购人同意。
12.2 废气比对项目
12.2.1 监测点位:同废气监测点位,与废气监测同时进行。
12.2.2 监测频次:同废气监测(与废气监测同时进行)。
12.2.3 比对项目:含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颗粒物、温度、流速、湿度、流量(其中含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一天6次,剩余项目一天3次,按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12.2.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3. 污染源执法监测2(5 (略) 理厂)
13.1 监测点位:40 (略) 理厂废水样品。
13.2 监测频次:1次/年。
13.3 监测项目:烷基汞。
13.4 采样:由福建省平潭环境监测中心站采样,供应商负责送样。
14. 污染源执法监测3(1家加油站)
14.1 监测点位:1个点位。其中上风向样品数1个、下风向样品数3个,每个样品测4次。
14.2 监测频次:1次/年。
14.3 监测项目:非*烷总烃。
14.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5. 垃圾填埋场水质监测
15.1 监测点位:点位7个,每个点位样品数1个。其中:废水3个,地下水4个。
15.2 监测频次:1次/月。
15.3 监测项目:氨氮、总磷、BOD5、COD。
15.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5.5 地下水4个点位的BOD5、COD按地表水或废水方法监测,可不需要资质。
16. 畜禽养殖面源水常规污染指标监测
16.1 监测点位:2个点位,每个点位1个样品。
16.2 监测频次:12次/年(汛期加密)。
16.3 监测项目: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共7项。
16.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项目完成后提供相应的质控报告)。
17. 临时指令性监测1(海水养殖尾水水质监测)
17.1 监测点位:60个点位,每个点位1个样品。
17.2 监测频次:根据指令性监测任务单开展。
17.3 监测项目:《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表2,悬浮物、pH、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共5项。
17.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17.5 样品的测定按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表6的分析方法执行。
18. 临时指令性监测2(废气监测)
18.1 监测点位:20个点位。
18.2 监测频次:根据指令性监测任务单开展。
18.3 监测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TSP、臭气浓度、*苯、二*苯、VOCs。
18.4 采样:由供应商负责采样。
三、报价材料要求
1. 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提供证明具备相应能力的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承诺符合各项目要求的必要资质的承诺函等;
3.按要求填写监测方法报价表(直接报税后、折后价),严格按监测方法报价表及任务量测算报价并填写项目报价表(详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请有意向的单位于2025年2月14日17:30之前,将报价材料盖章后送达至平潭综 (略) 自然资源与 (略) 水生 (略) ,联系人:袁女士,电话:0591-*。地址:平潭综 (略) 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8层827。
特别说明:此次公开征询不是采购活动,报价仅作为测算控制价开展有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平潭综 (略) 自然资源与 (略)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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