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肇庆高新区污水处理费价格收费新方案的公告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24〕2号)和《关于制定和调 (略) 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等程序,经区管委会同意, (略) (略) 理费价格收费新方案公告如下:
一、 (略) 理费分类标准
(略) 理费实行分类收费,根据用水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 (略) 设 (略) 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肇 (略) 区域内向排水 (略) 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
三、征收方式
(略) 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由供水企业代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四、 (略) 理费收费标准
(略) 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生活用 (略) 理费(略)/吨;非居民用 (略) 理费(略)/吨;特种用 (略) 理费(略)/吨。
五、取消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 (略) 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规定,取消对大、中、小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幼儿园、 (略) 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居民暂免征 (略) 理费的政策。
六、实施时间 肇 (略) (略) 理费价格收费新方案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请收费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确 (略) 理费调整和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2025年2月11日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24〕2号)和《关于制定和调 (略) 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听证等程序,经区管委会同意, (略) (略) 理费价格收费新方案公告如下:
一、 (略) 理费分类标准
(略) 理费实行分类收费,根据用水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 (略) 设 (略) 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肇 (略) 区域内向排水 (略) 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义务人)。
三、征收方式
(略) 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由供水企业代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四、 (略) 理费收费标准
(略) 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居民生活用 (略) 理费(略)/吨;非居民用 (略) 理费(略)/吨;特种用 (略) 理费(略)/吨。
五、取消有关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 (略) 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规定,取消对大、中、小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幼儿园、 (略) 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居民暂免征 (略) 理费的政策。
六、实施时间 肇 (略) (略) 理费价格收费新方案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请收费单位做好明码标价及宣传解释工作,确 (略) 理费调整和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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