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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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营的绿壳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7日, (略) 场 (略) 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销的绿壳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绿壳鸡蛋的#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10月25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绿壳鸡蛋的《检验报告》,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绿壳鸡蛋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绿壳鸡蛋。

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绿壳鸡蛋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11月5日对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营的上述批次绿壳鸡蛋共购进360个,购进单价是#/个,销售单价是1元/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60元。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购进上述批次绿壳鸡蛋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壳鸡蛋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略) 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

(略) 综合 (略)

关于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营

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公告

一、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营的绿壳鸡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7日, (略) 场 (略) 委托海南 (略) 对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销的绿壳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 (略) 检验,上述绿壳鸡蛋的#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略) 置情况

2024年10月25日, (略) 场监 (略)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绿壳鸡蛋的《检验报告》,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绿壳鸡蛋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绿壳鸡蛋。

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上述批次绿壳鸡蛋已全部售出,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我局已于2024年11月5日对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经营的上述批次绿壳鸡蛋共购进360个,购进单价是#/个,销售单价是1元/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60元。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购进上述批次绿壳鸡蛋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文昌文城春婴蔬菜摊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壳鸡蛋的行为,违反了《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略) 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略) 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共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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