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维保服务政府招标公告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采 购 人: (略) (略)
委托代理编号: DZSJZB-YZ-2025-01
采购代理机构: 大洲 (略)
2025年02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洲 (略) (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2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DZSJZB-YZ-2025-0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包名 | 品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 最高限价 |
1 |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 3 | 年 | *(元) | *(元) |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3)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4)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略) (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6、联合体。本次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备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2月 18 日至2025年 02 月 25 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大洲 (略) (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
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①营业执照;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时须提供)。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 02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会议室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5年02月 28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396号
联系人:熊先生
电 话:155 7676 2496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大洲 (略)
地 址: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
联系人:吴明慧
电 话:*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 |||
一、说明 | |||
第二章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96号 联系人:熊先生 联系电话:155 7676 2496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大洲 (略) 地址: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 联系人:吴明慧 联系电话:*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略) (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6、联合体。本次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t (1)发布邀请公告 £ (2)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适用。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1.服务要求;2.合同条款。 |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5年02月 28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 | |
第二章第26.3款 |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之和≥ 10 项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 |
第二章第26.4款 | 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 | 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5.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采购项目总预算人民币*元。 本项目总价控制,投标报价总价超过本项目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略) 理。 | |
第二章第17.1款 |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数额为:¥2000元(人民币*仟元整 ) ★提供保函或者现金。 | |
第二章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
第二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副,响应文件应胶装成册,提供一份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第二章第22.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2月 28日 10 时 30 分 投标地点: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会议室 | |
五、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9.1款 (请关注中国 (略) 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的产品(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否。 □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 在采用综合评审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分、价格/分; | ||
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 □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 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5、供应商如提供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需要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部分 / %。 |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 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登*中国 (略) 查询。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保证金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登*中国 (略) 查询。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按代理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 |
第二章第41款 | 其他规定 |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第一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第二年的第一个月支付第一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第二年第一季度支付第二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第三年的第一个月支付第二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第三年第一季度支付第三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合同期满后支付第三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 | |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评审因素 | 权值 |
商务 | 详见第三章《评分细则》 | ||
技术 | |||
报价 | |||
第三章第4.2款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确定第1-3名为中标候选人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6.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 (略) (略) (略) 网 |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
注1: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与磋商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注2: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用“?”表示的为“选用”;用“□”表示的为“不选用”。
磋商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 (略) 罚,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之一 (略) 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通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磋商货物、或为磋商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4.3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6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约定)。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 (略) 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 (略) (封套两端折 (略) )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6.偏离
26.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26.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26.3“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6.4本章第26.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7.澄清
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磋商的特殊情形
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3.磋商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其他规定
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
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评分细则》,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
评审因素:信誉、业绩、技术、价格、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报价 | 具体权值详见评分细则 |
2 | 商务 | |
3 | 技术 | |
∑(1+2+3)项的权值合计 | 1 |
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2最终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最终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最终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所称最终报价为按本章第3.2款规定价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
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5 (略) 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3.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7评分细则(本表分值为已经加权后数值。)
评 分 细 则
序号 | 项目 | 权重分 | 评分因素 | 分 | 评标标准 |
一 | 投标报价 | 40 | 投标报价 | 40 |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40,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响应报价最低的为基准价。 注: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 (略) 理。 |
二 | 商务部分 | 16 | 业绩 | 16 | 投标供应商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签订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一个业绩得4分,最多的16分。(时间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三 | 技术部分 | 44 | 项目理解与现状分析 | 10 | 投标供应商根据对项目需求、特点及现状做出分析,并提供整体方案。内容具体包含:(1)维保服务工期安排,(2)人员安排及配备,(3)服务流程; 提供各项方案合理,内容详尽,可行性高、针对性强的得6-10分;方案合理性较强,内容完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的得1-5分;方案完全脱离采购需求或未提供不得分。 |
维修备品、备件库能力方案 | 10 | 投标人根据对项目特点及现状提供维修备品、备件库能力方案。内容具体包含:(1)维修备品,(2)备件库能力; 提供方案包括备品的配备计划,使用调配,质量品质和针对性等方面。计划完备,调配合理,备品品质有保障,方案具有针对性的得6-10分;设计方案合理性较强,内容完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的得1-5分;方案不具合理性、与项目无关、未提供均不得分。 | |||
日常巡检和设备保养方案 | 8 | 投标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安全巡检服务方案,使用多种手段,对网络设备、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系统进行周期性的巡检。服务内容包含:(1)系统巡检,(2)故障修复,(3)设备保养; 提供各项方案合理,内容详尽,可行性高针对性强的得5-8分;方案合理性较强,内容完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的得1-4分;方案完全脱离采购需求或未提供不得分。 | |||
提供完善的应急保障方案 | 8 | 投标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特点及现状提供应急保障方案。内容具体包含:(1)保障人员及团队,(2)保障内容(网络保障、系统保障、应急保障措施、应急保障维护流程图、应急电源配备) 提供人员配备完善,分工明确合理,对保障内容认识全面,方案具有合理性、科学性、针对性的得5-8分;人员配备较为完善,分工较为合理,方案合理性较强,内容完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的得1-4分;分工模糊,方案不具合理性或与项目无关,未提供均不得分。 | |||
服务响应方案 | 8 | 投标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特点及现状提供服务响应方案。具体内容为:提供保修、故 (略) 理、 (略) 理完毕后的归档及用户建议等方案。 提供方案详细、合理、与用户贴合度高的得5-8分;方案略有缺失与基本贴合用户需求的得1-4分;未提供不得分。 |
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4.2成交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磋商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方)
供应商(全称):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略) 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方:(公章) *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应支付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1 *方应当在*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1 *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方应负责按照*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 (略) 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方在*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方提供的进口产品,*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1 *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 (略) 投保以*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方。
(3)*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方承担,*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1 *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 *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方使用*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方造成损害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方委托*方开发的产品,*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1 *、*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1验收合格后,*方出具正规发票给*方,凭*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方自行支付的部分,*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方要求变更,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3.6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应当自货物、服务、工程交付之日起30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4.1 *方应向*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方提出了索赔,*方应按照*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方负担。同时,*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方接受。如果*方未能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方。*方在收到*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方迟延交货,*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采购人未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1)采购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约定逾期利息利率的,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2)*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拨付款项,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款项,每延迟一天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方签订补充合同,*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方终止合同而不给*方补偿。
(4)如果*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1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第二节 第1.1款 | *方名称、地址 |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96号 |
第四章第二节 第1.2(6)项 | 项目现场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第四章第二节 第5.1款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 |
第四章第二节 第9.2(1)项 | 服务期 | 3年 |
第四章第二节 第13.5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付款人: (略) (略) ;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第一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第二年的第一个月支付第一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第二年第一季度支付第二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第三年的第一个月支付第二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第三年第一季度支付第三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合同期满后支付第三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 |
第四章第二节 第14.2(5)项 | 伴随服务 | / ,或第五章采购需求。 |
第四章第二节 第20.2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诉讼。 □ 仲裁。 |
第四章第二节 第23.1款 | 合同未尽事项 | / |
本表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采购项目总预算人民币*元;
二、维保工作的范围及要求:1、医院分冷水滩、 (略) 区, (略) 区现有摄像头961个、门禁53套、一键报警系统46套, (略) 区现在摄像头486个、门禁29套、一键报警26套, (略) 的临床、医技科室、 (略) 域等地方,每半年需对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进行设备外观检查和清洗,用专用镜头清洗液及镜头清洁纸对摄像头、门禁设备进行清洗,提高摄像头成像清晰度。
2、每半年对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的电源进行检查,用专用仪器对所有摄像头进行电源接口,数据接口,主板检查,查看主板有无灰尘或是潮湿,主板元件有无损坏,而影响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的使用寿命更换不正常供电的电源。
3、每季度进行机房与弱电井数据检查,用专用仪器检查各个楼层弱电井里的光纤收发器、交换机一次。
4、每季度进行弱电井到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的数据检查,用专用设备测试每个点位的数据传送,有无数据丢失。从弱电井发信号,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接收信号。
5、检查机房内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等服务器运行,在机房内进行服务器数据测试。
6、每季度用指令测试服务器与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的连接状况,与存储设备的连接状况。在机房内用命令检查每个点输送数据到服务器的情况。
7、立杆维护,红外球机所用立杆共七根,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杆上的油漆开始脱落,从而引起漏电导致数据丢失。维保公司每年刷新油漆一次。
三、维保响应时间*方需常驻维护人员一名,按国家法定工作日正常上班,星期六、星期天应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如遇监控故障响应时间为15分钟,半个小 (略) 处理故障,工作人员每天在监控室值守, (略) 的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的维护,一周7*24小时电话畅通,可随时电话响应。 (略) 故障报修电话,维护人员应立即带上工具出发, (略) 区最迟30分钟到达、 (略) 区45分钟内到达,晚上和周末应在60分 (略) 处理故障,维保人员二十四小时随叫随到,医院不承担维保人员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交通费用。
四、*、*双方责任(一)、*方责任
*. 1、*方负责提供整个系统施工人员的施工场地、楼层施工用电和用水,并提供施工现场安全防盗的仓库存放监控材料及施工工具等,以保证*方能如期完成维保任务。
*. 2、*方需按时对维保点、施工和进度实施监控和签字验收,并在*方提出验收申请后的三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的验收。
*. 3、?支付工程款?:*方需按时支付项目进度款,并在设备到位并经*、*双方验收确认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 4、*方维保人员应当注意操作安全,如遇问题可以及时跟*方反应,*方不承担维保人员的人身安全方面的所有事宜。
*. (二)、*方责任
*. 1、*方的维保人员 (略) 驻守,每周工作日一、三、 (略) 区驻守,二、 (略) 区驻守,维保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监控系统、网络方面的知识,医院将对此进行考核、测试,不按要求驻守,*方有权利对*方进行罚款,发现后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第四次罚款1000元并有中止合同的权利。
*. 2、*方接到*方维保电话后工作日应30分钟内到达(晚上和周末应在60分 (略) 处理故障), (略) 理记录,供*方随时核查,记录不全,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20元,第三次罚款50元,第四次罚款500元。
3、*方每半年进行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外观检查和清洗,用专用镜头清洗液及镜头清洁纸对摄像头、门禁设备进行清洗,并提前通知*方,*方有权对*方完成清洗的设备进行抽查,若设备清洗不达标,发现后可责成*方重新检查清洗一遍,而后再发现一个点罚款50元,二个点罚款100元,三个点罚款200元,并有权利要求*方把所有摄像头再清洗一次。
4、 (略) 的立杆共七根,每年刷新油漆一次,避免杆上的油漆脱落而引起漏电导致设备故障,*方可对刷好的油漆进行抽查,不达标的每一个点罚款100元,并要求对不合格的位置进行返工。
5、*方应对维保范围内各项服务按时实施,并对实施后的服务项目进行记录、造册,*方可对记录、造册的服务项目进行抽查,有未实施的项目发现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罚款1000元并有中止合同的权利。
6、维修过程中,设备自然损坏需要更换设备和零件,*方只承担材料费用,其他人工、运费、安装、调试等包含在维保费用内*方不再另行支付。
7、维保过程中 (略) (略) 域的监控系统进行改造以配合装修施工等项目, (略) 自行确定, (略) 改造的项目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略) 监控系统的电子产品,维保方必须无偿 (略) 现在的监控系统。
五、维修设备及配件的质保1、经维修更换的设备及配件质保时间:维修 (略) 提供一年的质保时间,一年内出现相同的问题,维保公司负责无偿修复,更换的设备及配件按出厂质保时间执行,按厂家三包承诺对产品进行退、换、维修。
2、产品完好率
在维保时 (略) 的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及监控机房内设备的产品完好率达到95%,力争达到100%,如达不到要求,医院主管科室将做出 (略) 罚。
六、付款方式:*方支付的服务费用结合考评(下表)结果后,在半年服务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项目 | 内容 | 考核分 |
基础管理(25分) | 工作计划管理 | 5分 |
每日故障维修巡检记录 | 5分 | |
前端设备日常(月、季、年、重大节日)清洗、保养记录 | 5分 | |
监控中心设备日常巡检记录 | 5分 | |
故障修复确认记录 | 5分 | |
质量管理(60分) | 硬件系统完好率达到98%以上 | 15分 |
按合同定期巡检、保养 | 10分 | |
故障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 10分 | |
故障响应速度 | 5分 | |
监控图像质量、字 (略) 局标准 | 5分 | |
软件系统未出现重大故障 | 5分 | |
对重大事件、活动的现场保障支持力度 | 5分 | |
备品备件完好率 | 5分 | |
人员管理(15分) | 保障响应情况 | 5分 |
规章制度执行管理 | 5分 | |
服务质量 | 5分 | |
加分项 | ||
平台无故障运行 | 维保期间, (略) 、软件系统运行稳定无故障 | 5分 |
无有效投诉 | 维保期间,能够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维护内容,且有效投诉数量为0的 | 5分 |
完 (略) 突 | 维保期间参与、配合* (略) (略) 置,能按时、高效圆满完成任务的 | 5分 |
完成大型保障任务 | 维保期间参与、配合*方完成大型保障任务,能按时、高效圆满完成任务的 | 5分 |
说明:每半年考评一次,各项数据 (略) 理单或故障诊断系统数据为准。
具体考核支付费用标准为:
(1)当90分≤考评结果,实际付款金额=应付金额*100%;
(2)当80分≤考评结果<90分,实际付款金额=应付金额*90%;
(3)当70分≤考评结果<80分,实际付款金额=应付金额*80%;
(4)当60分≤考评结果<70分,实际付款金额=应付金额*70%;
(5)当考评结果<60分,*方有权拒绝付款。
七、其他1、为保证本项目正常开展,投标报价应包含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维护人员的人工工资 (略) (略) 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文件精神,社会保险费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如人社部门有最新的文件出台,须按最新的文件标准为购买社保)购买社保(包括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工伤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险)、职工失业保险)。
2、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电子卖场完成线上交易。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包号: 正/副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二、保证金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附件5: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服务方案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证明材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报价文件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委托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开标时,请单独准备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进行身份验证。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为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开标时,请单独准备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进行身份验证。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
附件3:
供应商资格声明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 (略)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略) 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 (略) 罚 (略) 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 (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 (略) ”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承诺函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
附件4: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6.1项“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5:
联合体协议(格式)
(备注:本项目不适用!)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服务方案
备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评审因素和标准”的内容要求自行编制。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 ,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1. (标的名称) ,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款、第9.1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本章《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
报价文件
包号: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报价 | 大写: 元/年 小写: 元/年 | ||
三年总报价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说明:“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A*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包号: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报价 | 大写: 元/年 小写: 元/年 | ||
三年总报价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说明:“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A*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最后报价表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单独准备1~3份,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加盖单位公章,以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进行最终报价。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采 购 人: (略) (略)
委托代理编号: DZSJZB-YZ-2025-01
采购代理机构: 大洲 (略)
2025年02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项目概况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大洲 (略) (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2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DZSJZB-YZ-2025-01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元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包名 | 品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 最高限价 |
1 |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 3 | 年 | *(元) | *(元) |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3)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4)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略) (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6、联合体。本次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备注: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2月 18 日至2025年 02 月 25 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大洲 (略) (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
方式: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①营业执照;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时须提供)。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 02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会议室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5年02月 28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略)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396号
联系人:熊先生
电 话:155 7676 2496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大洲 (略)
地 址: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
联系人:吴明慧
电 话:*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 |||
一、说明 | |||
第二章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96号 联系人:熊先生 联系电话:155 7676 2496 |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大洲 (略) 地址: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 联系人:吴明慧 联系电话:*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略) (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6、联合体。本次采购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t (1)发布邀请公告 £ (2)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适用。 |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1.服务要求;2.合同条款。 |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5年02月 28 日 10 时 30 分(北京时间)。 | |
第二章第26.3款 | 一般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 |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偏离项数之和≥ 10 项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 |
第二章第26.4款 | 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 | 按编号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统计。 |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5.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采购项目总预算人民币*元。 本项目总价控制,投标报价总价超过本项目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略) 理。 | |
第二章第17.1款 |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数额为:¥2000元(人民币*仟元整 ) ★提供保函或者现金。 | |
第二章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
第二章第18.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副,响应文件应胶装成册,提供一份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 |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0.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第二章第22.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2月 28日 10 时 30 分 投标地点: (略) (略) 河东平湖巷香河城3楼会议室 | |
五、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9.1款 (请关注中国 (略) 相关信息)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的产品(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否。 □ 是,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内的: 在采用综合评审时,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分、价格/分; | ||
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 □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应同时在采购公告中注明)。 ? 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2)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3)给予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5、供应商如提供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需要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材料”,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价格部分 / %。 |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 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登*中国 (略) 查询。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保证金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登*中国 (略) 查询。 | ||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及时填写。 | ||
第二章第40.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按代理合同约定支付代理服务费。 | |
第二章第41款 | 其他规定 |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第一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第二年的第一个月支付第一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第二年第一季度支付第二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第三年的第一个月支付第二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第三年第一季度支付第三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合同期满后支付第三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 | |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 |||
第三章第2.3款 | 权值 | 评审因素 | 权值 |
商务 | 详见第三章《评分细则》 | ||
技术 | |||
报价 | |||
第三章第4.2款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 |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确定第1-3名为中标候选人 |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6.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 (略) (略) (略) 网 | |
第二章第38.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
注1: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与磋商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注2:本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用“?”表示的为“选用”;用“□”表示的为“不选用”。
磋商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 (略) 罚,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情形之一 (略) 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通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2.1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3.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4.响应文件的组成
14.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2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磋商货物、或为磋商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4.3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4.6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5.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六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1.1款的有关要求。
15.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5.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6.1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保证金
17.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约定)。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8.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3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7.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响应文件有效期
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 (略) 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 (略) (封套两端折 (略) )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0.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供应商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2.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3.供应商资格审查
23.1供应商有本章第16.1款情形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3.3除本章第16.1款、第16.2款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4.磋商程序
24.1磋商程序:初步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29.1款或者第29.2款情形进行。
25.初步审查
25.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6.偏离
26.1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磋商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26.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磋商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
26.3“磋商文件前附表”中和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6.4本章第26.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27.澄清
27.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8.符合性审查
28.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6.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8.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9.磋商
29.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9.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8.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9.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2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9.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7.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9.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9.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提出成交供应商
30.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31.确定成交供应商
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磋商的特殊情形
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29.1款、第29.2款、第30.1款、第33.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3.磋商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财政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6.成交信息的公布
36.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8.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9.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9.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0.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其他规定
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
2.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2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评分细则》,不得对响应文件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评审因素给予加分。
评审因素:信誉、业绩、技术、价格、服务、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报价 | 具体权值详见评分细则 |
2 | 商务 | |
3 | 技术 | |
∑(1+2+3)项的权值合计 | 1 |
3.1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2最终报价评价。磋商小组以最终报价为基础,依次对最终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最终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所称最终报价为按本章第3.2款规定价值扣除后的最终报价。
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5 (略) 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涉及调整得分的,按本章第3.4款规定调整得分;涉及调整价格的,按本章第3.2款规定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磋商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
3.6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3.7评分细则(本表分值为已经加权后数值。)
评 分 细 则
序号 | 项目 | 权重分 | 评分因素 | 分 | 评标标准 |
一 | 投标报价 | 40 | 投标报价 | 40 |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40,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终响应报价最低的为基准价。 注: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 (略) 理。 |
二 | 商务部分 | 16 | 业绩 | 16 | 投标供应商提供2022年1月1日以来签订类似业绩合同每提供一个业绩得4分,最多的16分。(时间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 |
三 | 技术部分 | 44 | 项目理解与现状分析 | 10 | 投标供应商根据对项目需求、特点及现状做出分析,并提供整体方案。内容具体包含:(1)维保服务工期安排,(2)人员安排及配备,(3)服务流程; 提供各项方案合理,内容详尽,可行性高、针对性强的得6-10分;方案合理性较强,内容完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的得1-5分;方案完全脱离采购需求或未提供不得分。 |
维修备品、备件库能力方案 | 10 | 投标人根据对项目特点及现状提供维修备品、备件库能力方案。内容具体包含:(1)维修备品,(2)备件库能力; 提供方案包括备品的配备计划,使用调配,质量品质和针对性等方面。计划完备,调配合理,备品品质有保障,方案具有针对性的得6-10分;设计方案合理性较强,内容完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的得1-5分;方案不具合理性、与项目无关、未提供均不得分。 | |||
日常巡检和设备保养方案 | 8 | 投标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安全巡检服务方案,使用多种手段,对网络设备、服务器、操作系统、应用系统进行周期性的巡检。服务内容包含:(1)系统巡检,(2)故障修复,(3)设备保养; 提供各项方案合理,内容详尽,可行性高针对性强的得5-8分;方案合理性较强,内容完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的得1-4分;方案完全脱离采购需求或未提供不得分。 | |||
提供完善的应急保障方案 | 8 | 投标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特点及现状提供应急保障方案。内容具体包含:(1)保障人员及团队,(2)保障内容(网络保障、系统保障、应急保障措施、应急保障维护流程图、应急电源配备) 提供人员配备完善,分工明确合理,对保障内容认识全面,方案具有合理性、科学性、针对性的得5-8分;人员配备较为完善,分工较为合理,方案合理性较强,内容完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内容的得1-4分;分工模糊,方案不具合理性或与项目无关,未提供均不得分。 | |||
服务响应方案 | 8 | 投标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特点及现状提供服务响应方案。具体内容为:提供保修、故 (略) 理、 (略) 理完毕后的归档及用户建议等方案。 提供方案详细、合理、与用户贴合度高的得5-8分;方案略有缺失与基本贴合用户需求的得1-4分;未提供不得分。 |
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4.2成交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磋商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方)
供应商(全称):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采购组织形式:
(2)采购方式:
(3)项目名称: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略) 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响应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方:(公章) *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供应商(以下称*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应支付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1 *方应当在*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1 *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方应负责按照*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 (略) 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方在*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方提供的进口产品,*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1 *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 (略) 投保以*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方。
(3)*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方承担,*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1 *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 *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方使用*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方造成损害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方委托*方开发的产品,*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1 *、*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1验收合格后,*方出具正规发票给*方,凭*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方自行支付的部分,*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方要求变更,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3.6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应当自货物、服务、工程交付之日起30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4.1 *方应向*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方不再另行支付。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方提出了索赔,*方应按照*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方负担。同时,*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方接受。如果*方未能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方。*方在收到*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方迟延交货,*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采购人未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
(1)采购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约定逾期利息利率的,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2)*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拨付款项,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款项,每延迟一天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方签订补充合同,*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方终止合同而不给*方补偿。
(4)如果*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1 *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第二节 第1.1款 | *方名称、地址 |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396号 |
第四章第二节 第1.2(6)项 | 项目现场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第四章第二节 第5.1款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 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方式:采购人指定方式 |
第四章第二节 第9.2(1)项 | 服务期 | 3年 |
第四章第二节 第13.5款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 付款人: (略) (略) ;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第一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第二年的第一个月支付第一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第二年第一季度支付第二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第三年的第一个月支付第二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第三年第一季度支付第三年度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30%;合同期满后支付第三年度剩余70%的监控系统维保服务费。 |
第四章第二节 第14.2(5)项 | 伴随服务 | / ,或第五章采购需求。 |
第四章第二节 第20.2款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诉讼。 □ 仲裁。 |
第四章第二节 第23.1款 | 合同未尽事项 | / |
本表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第五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 (略) (略) 监控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采购项目总预算人民币*元;
二、维保工作的范围及要求:1、医院分冷水滩、 (略) 区, (略) 区现有摄像头961个、门禁53套、一键报警系统46套, (略) 区现在摄像头486个、门禁29套、一键报警26套, (略) 的临床、医技科室、 (略) 域等地方,每半年需对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进行设备外观检查和清洗,用专用镜头清洗液及镜头清洁纸对摄像头、门禁设备进行清洗,提高摄像头成像清晰度。
2、每半年对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的电源进行检查,用专用仪器对所有摄像头进行电源接口,数据接口,主板检查,查看主板有无灰尘或是潮湿,主板元件有无损坏,而影响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的使用寿命更换不正常供电的电源。
3、每季度进行机房与弱电井数据检查,用专用仪器检查各个楼层弱电井里的光纤收发器、交换机一次。
4、每季度进行弱电井到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的数据检查,用专用设备测试每个点位的数据传送,有无数据丢失。从弱电井发信号,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接收信号。
5、检查机房内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等服务器运行,在机房内进行服务器数据测试。
6、每季度用指令测试服务器与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的连接状况,与存储设备的连接状况。在机房内用命令检查每个点输送数据到服务器的情况。
7、立杆维护,红外球机所用立杆共七根,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杆上的油漆开始脱落,从而引起漏电导致数据丢失。维保公司每年刷新油漆一次。
三、维保响应时间*方需常驻维护人员一名,按国家法定工作日正常上班,星期六、星期天应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如遇监控故障响应时间为15分钟,半个小 (略) 处理故障,工作人员每天在监控室值守, (略) 的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的维护,一周7*24小时电话畅通,可随时电话响应。 (略) 故障报修电话,维护人员应立即带上工具出发, (略) 区最迟30分钟到达、 (略) 区45分钟内到达,晚上和周末应在60分 (略) 处理故障,维保人员二十四小时随叫随到,医院不承担维保人员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交通费用。
四、*、*双方责任(一)、*方责任
*. 1、*方负责提供整个系统施工人员的施工场地、楼层施工用电和用水,并提供施工现场安全防盗的仓库存放监控材料及施工工具等,以保证*方能如期完成维保任务。
*. 2、*方需按时对维保点、施工和进度实施监控和签字验收,并在*方提出验收申请后的三天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的验收。
*. 3、?支付工程款?:*方需按时支付项目进度款,并在设备到位并经*、*双方验收确认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 4、*方维保人员应当注意操作安全,如遇问题可以及时跟*方反应,*方不承担维保人员的人身安全方面的所有事宜。
*. (二)、*方责任
*. 1、*方的维保人员 (略) 驻守,每周工作日一、三、 (略) 区驻守,二、 (略) 区驻守,维保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监控系统、网络方面的知识,医院将对此进行考核、测试,不按要求驻守,*方有权利对*方进行罚款,发现后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500元,第四次罚款1000元并有中止合同的权利。
*. 2、*方接到*方维保电话后工作日应30分钟内到达(晚上和周末应在60分 (略) 处理故障), (略) 理记录,供*方随时核查,记录不全,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罚款20元,第三次罚款50元,第四次罚款500元。
3、*方每半年进行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外观检查和清洗,用专用镜头清洗液及镜头清洁纸对摄像头、门禁设备进行清洗,并提前通知*方,*方有权对*方完成清洗的设备进行抽查,若设备清洗不达标,发现后可责成*方重新检查清洗一遍,而后再发现一个点罚款50元,二个点罚款100元,三个点罚款200元,并有权利要求*方把所有摄像头再清洗一次。
4、 (略) 的立杆共七根,每年刷新油漆一次,避免杆上的油漆脱落而引起漏电导致设备故障,*方可对刷好的油漆进行抽查,不达标的每一个点罚款100元,并要求对不合格的位置进行返工。
5、*方应对维保范围内各项服务按时实施,并对实施后的服务项目进行记录、造册,*方可对记录、造册的服务项目进行抽查,有未实施的项目发现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第三次罚款1000元并有中止合同的权利。
6、维修过程中,设备自然损坏需要更换设备和零件,*方只承担材料费用,其他人工、运费、安装、调试等包含在维保费用内*方不再另行支付。
7、维保过程中 (略) (略) 域的监控系统进行改造以配合装修施工等项目, (略) 自行确定, (略) 改造的项目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 (略) 监控系统的电子产品,维保方必须无偿 (略) 现在的监控系统。
五、维修设备及配件的质保1、经维修更换的设备及配件质保时间:维修 (略) 提供一年的质保时间,一年内出现相同的问题,维保公司负责无偿修复,更换的设备及配件按出厂质保时间执行,按厂家三包承诺对产品进行退、换、维修。
2、产品完好率
在维保时 (略) 的摄像头、门禁、一键报警设备及监控机房内设备的产品完好率达到95%,力争达到100%,如达不到要求,医院主管科室将做出 (略) 罚。
六、付款方式:*方支付的服务费用结合考评(下表)结果后,在半年服务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项目 | 内容 | 考核分 |
基础管理(25分) | 工作计划管理 | 5分 |
每日故障维修巡检记录 | 5分 | |
前端设备日常(月、季、年、重大节日)清洗、保养记录 | 5分 | |
监控中心设备日常巡检记录 | 5分 | |
故障修复确认记录 | 5分 | |
质量管理(60分) | 硬件系统完好率达到98%以上 | 15分 |
按合同定期巡检、保养 | 10分 | |
故障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 10分 | |
故障响应速度 | 5分 | |
监控图像质量、字 (略) 局标准 | 5分 | |
软件系统未出现重大故障 | 5分 | |
对重大事件、活动的现场保障支持力度 | 5分 | |
备品备件完好率 | 5分 | |
人员管理(15分) | 保障响应情况 | 5分 |
规章制度执行管理 | 5分 | |
服务质量 | 5分 | |
加分项 | ||
平台无故障运行 | 维保期间, (略) 、软件系统运行稳定无故障 | 5分 |
无有效投诉 | 维保期间,能够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维护内容,且有效投诉数量为0的 | 5分 |
完 (略) 突 | 维保期间参与、配合* (略) (略) 置,能按时、高效圆满完成任务的 | 5分 |
完成大型保障任务 | 维保期间参与、配合*方完成大型保障任务,能按时、高效圆满完成任务的 | 5分 |
说明:每半年考评一次,各项数据 (略) 理单或故障诊断系统数据为准。
具体考核支付费用标准为:
(1)当90分≤考评结果,实际付款金额=应付金额*100%;
(2)当80分≤考评结果<90分,实际付款金额=应付金额*90%;
(3)当70分≤考评结果<80分,实际付款金额=应付金额*80%;
(4)当60分≤考评结果<70分,实际付款金额=应付金额*70%;
(5)当考评结果<60分,*方有权拒绝付款。
七、其他1、为保证本项目正常开展,投标报价应包含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维护人员的人工工资 (略) (略) 2024年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文件精神,社会保险费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如人社部门有最新的文件出台,须按最新的文件标准为购买社保)购买社保(包括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工伤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险)、职工失业保险)。
2、投标供应商中标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电子卖场完成线上交易。
第六章 响应文件组成
包号: 正/副本
竞争性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二、保证金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附件5: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服务方案
五、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六、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证明材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8:报价文件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最后报价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委托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开标时,请单独准备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进行身份验证。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磋商;(4)签订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如为授权委托人参加磋商,开标时,请单独准备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进行身份验证。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
附件3:
供应商资格声明
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 (略) 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略) 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 (略) 罚 (略) 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 (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 (略) ”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承诺函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
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资料按第二章第41.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
附件4: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更新材料
说明: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6.1项“在磋商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应提供的更新或者补充资格证明材料。
附件5:
联合体协议(格式)
(备注:本项目不适用!)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申请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的竞争性磋商。现就联合体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 (各方公司名称、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磋商和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的,提交《附件8: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服务方案
备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评审因素和标准”的内容要求自行编制。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 响应与偏离 | 说明 |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 ,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
1. (标的名称) ,属于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说明: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2.8款、第9.1款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本章《七、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应数据。
(1)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2)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非标记★符号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环境标志产品。
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附件8:
报价文件
包号: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报价 | 大写: 元/年 小写: 元/年 | ||
三年总报价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说明:“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A*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包号: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委托代理编号 | ||
报价 | 大写: 元/年 小写: 元/年 | ||
三年总报价 | 大写: 元 小写: 元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说明:“品目代码”栏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规定填写,如A*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最后报价表不得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需单独准备1~3份,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及加盖单位公章,以供应商在磋商现场进行最终报价。
湖南
湖南
湖南
湖南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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