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鼓励工农业企业主辅分离、产销分离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略)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28号) (略) 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支持在遂宁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工农业企业主辅分离、产销分离,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着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生产性服务业新体系,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一、支持对象
工业、农业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成立独立核算法人,负责产品销售的企业。
工业、农业企业剥离设计研发、仓储物流、生产性租赁、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法人,负责提供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要求
扶持对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自2025年1月1日以来,销售公司、服务公司在遂宁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达到标准,并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按质填报统计数据的,给予奖补。
(一)销售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0.5亿元至1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1亿元至2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2亿元至5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5亿元至10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元奖补。
(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至1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1亿元至2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2亿元以上,给予#元奖补。
企业符合其他奖补政策的,可根据同类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四、资金来源
(略) 人民政府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单独列支, (略) 在编制年初预算时纳入财政预算。
五、申请程序
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对应的农业、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复审后转报申请 (略) (略) , (略) (略) (略) 级部门对企业产值等情况进行联合会审,审核通过后按财政支付程序拨付。
六、申请材料
(一)政府支持奖补申请表
(二)企业产值、完税等情况证明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资金拨付
支持奖补资金按年结算,经申请审核后, (略) (略) 、 (略) (略) 按程序一次性拨付。
八、其他
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金融诈骗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或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报送数据,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所获得的政府扶持资金应当退还。
九、附则
本措施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二年,到期后根据施行效果调整。
本 (略) (略) 负责解释。
(略)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4〕28号) (略) 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支持在遂宁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工农业企业主辅分离、产销分离,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着力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生产性服务业新体系,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为即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逾期不再受理。
一、支持对象
工业、农业企业剥离销售业务,成立独立核算法人,负责产品销售的企业。
工业、农业企业剥离设计研发、仓储物流、生产性租赁、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法人,负责提供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要求
扶持对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自2025年1月1日以来,销售公司、服务公司在遂宁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达到标准,并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按质填报统计数据的,给予奖补。
(一)销售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达到0.5亿元至1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1亿元至2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2亿元至5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5亿元至10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元奖补。
(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至1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1亿元至2亿元,给予#元奖补;达到2亿元以上,给予#元奖补。
企业符合其他奖补政策的,可根据同类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四、资金来源
(略) 人民政府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单独列支, (略) 在编制年初预算时纳入财政预算。
五、申请程序
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向属地对应的农业、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复审后转报申请 (略) (略) , (略) (略) (略) 级部门对企业产值等情况进行联合会审,审核通过后按财政支付程序拨付。
六、申请材料
(一)政府支持奖补申请表
(二)企业产值、完税等情况证明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资金拨付
支持奖补资金按年结算,经申请审核后, (略) (略) 、 (略) (略) 按程序一次性拨付。
八、其他
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金融诈骗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或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报送数据,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所获得的政府扶持资金应当退还。
九、附则
本措施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二年,到期后根据施行效果调整。
本 (略)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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