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竞争性磋商征求意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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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竞争性磋商征求意见招标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2025-#

项目编号: HSCG[2025]CS-C-017号

项目名称: 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采购包编号:默认分包

采购包名称: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采购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 (略) 本级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 (略)

2025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六、公告期限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 采购清单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采购相关要求

四、磋商范围

五、商务要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 评审方法

二、 评审程序

三、 评审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一、 磋商书及附件

二、 报价部分

三、 商务部分

四、 技术部分

五、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六、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SCG[2025]CS-C-017号

2、采购计划备案号:#-2025-#

3、项目名称: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元

6、最高限价:#元

7、采购需求:选聘一家供应商完成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8、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历天内提交成果文件。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 月 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 月 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网址:http://**)或下载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供应商需提前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网址:http://**)用户服务中心完成机构注册并办理汇聚CA与绑定CA后,方可报名本项目并下载采购文件。

3、方式:(1) (略) 注册账户登#后绑定汇聚CA,在首页供应商投标客户端板块,点击“前往下载”,选择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进行下载安装;

(2)供应商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选择项目包段进行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载采购文件;

(3)供应商办理汇聚 CA相关事宜可咨询:400-112-9919,#,请供应商提前获取投标人客户端操作手册,熟悉客户端操作流程。相关事宜可咨询客服QQ:#;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5年 月 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5年 月 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3、地点:供应商通过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 月 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2、开启时间前供应商通过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点击文件开启界面,进入开标大厅后使用电脑远程解密开启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以上所称供应商投标系统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

2.信息发布媒体:湖北省 (略) (http://www.ccgp-http://**)

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报名后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 (略) 用户服务中心”中“CA锁办理”专栏。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采购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 (略) 本级

地 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 (略)

地 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瑞景1单元0503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诗杰/李伟

电 话:#/#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2.2

采购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 (略) 本级

2.3

采购代理机构

湖北 (略)

2.4

监督管理部门

长阳土家族自 (略)

2.5

项目名称

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2.6

项目地点

长阳土家 (略) 镇

2.7

项目内容

选聘一家供应商完成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服务。

2.8

项目属性

服务

3.1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00元。

4.1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

4.2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9.1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组织

时间: 。

地点: 。

10

合同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

分包人资质要求: 。

11.5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

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一毂清风汇聚交易系统。

11.6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

联系人: 易老师 。

联系电话: # 。

其他联系方式: 400-112-9919 。

13.1

提出询问方式

提出询问方式:

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

其他询问方式:李伟 #。

15.6

最高限价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16.1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19.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19.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22.1

实物样品

不提供

23.1

项目演示

不进行

24.1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电脑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正常运行,网络正常访问,硬件设备正常使用等,并按照电子化采购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开标公告中的约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展示。

操作说明:供应商通过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点击文件开启界面,进入开标大厅后使用电脑远程解密开启文件。

25.1

开启时间和地点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25.2

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

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

26.2

磋商准备

磋商环境要求:详见一毂清风投标人客户端操作手册。

操作说明:详见一毂清风投标人客户端操作手册。

27.1

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履约保证金

?无

?有,履约保证金金额: 。

履约担保形式: 。

35.1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执行(#以下按1.5%计算)

3.支付时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缴纳该费用。

4.支付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

38.1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不接受

?接受

39.1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20% (货物服务10%-20%);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 (货物服务4%-6%);

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40.1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

41.1

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政策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渠道和方式:1.登#《长阳土家 (略) 》http://**,选择“ (略) ”。 2. (略) (略) 地图选择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通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略) 申请融资。。

4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和评审专家2人。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2.中标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3份)中标人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应当与投标时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略) 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 (略) 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略) 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略)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略)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略)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1. 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1. 费用承担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 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语言文字

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 合同分包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

10.2 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电子标说明

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 (略) 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 (略) 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

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

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


(1) 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 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


(3) 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 PKI 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4) 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 (略) 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下载使用。

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 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1.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3.1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4 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 (略) 中发布的公告。

(三)响应文件

  1. 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 磋商书及附件

(一) 响应函

(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 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二、 报价部分

(一) 报价一览表

(二) 分项报价表

三、 商务部分

(一)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 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三) 资格证明文件

(四) 业绩证明文件

(五) 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六) 商务响应偏离表

(七) 其它商务文件

四、 技术部分

(一) 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 技术方案

(三) 其它技术文件

五、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 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三)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六、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 磋商报价

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 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 响应文件的编制

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未标记要求签章的部分不用签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 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 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 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 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 (略) 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 拒收

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 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五)项目评审

  1. 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1. 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 (略) 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

  1. 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 (略) 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成交

  1. 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成交结果公告

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1. 成交通知书

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订合同

  1. 履约保证金

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质疑和投诉

  1. 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

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1. 质疑答复

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1. 投诉

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略)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 (略) 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略) 理期限内。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1. 收取方式和标准

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1. 无效响应

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 (略) 理。

  1. 终止采购活动

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 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 (略) 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1.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 (略)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 (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三)其他

  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适用法律

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1. 解释权

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 (略) 理。

一、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要求/备注

服务/货物/工程

所属行业

1

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1

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

其他未列明行业

要求/备注说明


核心产品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

节能产品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

合同分包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


湖北省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计划备案号:#-2025-#

项目编号: HSCG[2025]CS-C-017号

项目名称: 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采购包编号:默认分包

采购包名称: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采购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 (略) 本级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 (略)

2025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六、公告期限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 采购清单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采购相关要求

四、磋商范围

五、商务要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一、 评审方法

二、 评审程序

三、 评审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一、 磋商书及附件

二、 报价部分

三、 商务部分

四、 技术部分

五、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六、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SCG[2025]CS-C-017号

2、采购计划备案号:#-2025-#

3、项目名称: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元

6、最高限价:#元

7、采购需求:选聘一家供应商完成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8、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历天内提交成果文件。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 月 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 月 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网址:http://**)或下载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供应商需提前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网址:http://**)用户服务中心完成机构注册并办理汇聚CA与绑定CA后,方可报名本项目并下载采购文件。

3、方式:(1) (略) 注册账户登#后绑定汇聚CA,在首页供应商投标客户端板块,点击“前往下载”,选择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进行下载安装;

(2)供应商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选择项目包段进行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下载采购文件;

(3)供应商办理汇聚 CA相关事宜可咨询:400-112-9919,#,请供应商提前获取投标人客户端操作手册,熟悉客户端操作流程。相关事宜可咨询客服QQ:#;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5年 月 日00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5年 月 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3、地点:供应商通过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选择项目(分包)进入文件递交页面进行递交(上传)。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 月 日14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2、开启时间前供应商通过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点击文件开启界面,进入开标大厅后使用电脑远程解密开启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以上所称供应商投标系统是与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系统。

2.信息发布媒体:湖北省 (略) (http://www.ccgp-http://**)

3.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报名后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用户服务中心”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 (略) 用户服务中心”中“CA锁办理”专栏。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关注本次采购过程中发布的更正公告或澄清修改文件中的相关信息。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 (略) 本级

地 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7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 (略)

地 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瑞景1单元0503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诗杰/李伟

电 话:#/#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 容

2.2

采购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 (略) 本级

2.3

采购代理机构

湖北 (略)

2.4

监督管理部门

长阳土家族自 (略)

2.5

项目名称

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2.6

项目地点

长阳土家 (略) 镇

2.7

项目内容

选聘一家供应商完成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服务。

2.8

项目属性

服务

3.1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00元。

4.1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项“供应商资格要求”。

4.2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9.1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前往

?组织

时间: 。

地点: 。

10

合同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仅允许对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

分包人资质要求: 。

11.5

电子交易系统咨询

如有问题,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前咨询一毂清风汇聚交易系统。

11.6

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

联系人: 易老师 。

联系电话: # 。

其他联系方式: 400-112-9919 。

13.1

提出询问方式

提出询问方式:

在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中按照格式填写询问函,并在生成询问函后加盖电子印章提交。

其他询问方式:李伟 #。

15.6

最高限价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16.1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90日历日

19.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19.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22.1

实物样品

不提供

23.1

项目演示

不进行

24.1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准备

响应文件开启环境要求:电脑登录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正常运行,网络正常访问,硬件设备正常使用等,并按照电子化采购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开标公告中的约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展示。

操作说明:供应商通过一毂清风等投标人客户端点击文件开启界面,进入开标大厅后使用电脑远程解密开启文件。

25.1

开启时间和地点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

25.2

解密响应文件的时限

30分钟,若遇到系统异常情况,采购代理机构须经监督人员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

26.2

磋商准备

磋商环境要求:详见一毂清风投标人客户端操作手册。

操作说明:详见一毂清风投标人客户端操作手册。

27.1

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履约保证金

?无

?有,履约保证金金额: 。

履约担保形式: 。

35.1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执行(#以下按1.5%计算)

3.支付时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缴纳该费用。

4.支付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

38.1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不接受

?接受

39.1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20% (货物服务10%-20%);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比例扣除,价格扣除比例为: / (货物服务4%-6%);

3.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的内容: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 。

40.1

优先采购创新节能环保产品

所投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所投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报价给予 / %的价格扣除。

41.1

政府采购

合同融资政策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可向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渠道和方式:1.登#《长阳土家 (略) 》http://**,选择“ (略) ”。 2. (略) (略) 地图选择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通过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略) 申请融资。。

4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和评审专家2人。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2.中标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3份)中标人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应当与投标时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

1. 除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三年或前五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年 月 日,则“近三年”是指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略) 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 (略) 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略) 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略)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 (略)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 (略)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也称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1. 定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7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资金来源

3.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供应商资格要求

4.1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1. 费用承担

5.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 保密

6.1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语言文字

7.1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计量单位

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项目现场考察。

9.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在现场考察中,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9.4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9.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 合同分包

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应当遵守其分包规定。

10.2 供应商未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分包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电子标说明

11.1由于本项目采用电子标方式,潜在供应商的名单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才会解密。因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传统的传真或邮件方式,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逐一通知到每位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为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仅在湖北省 (略) 上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潜在供应商需密 (略) 站,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若因潜在供应商未能及时查看或下载相关更正公告,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将由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11.2制作电子响应文件需要数字证书(简称“CA”)和电子签章,请供应商及时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完成数字证书绑定;

11.3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必须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实现了互联互通对接的产品。办理地点详见“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已对接CA厂商名录”专栏。

11.4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电子化采购的有关概念:


(1) 电子签名:指运用电子密码技术,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用于识别签名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 电子印章:指模拟在纸质文件上加盖传统实物印章的外观和方式进行电子签名的形式。


(3) 数字证书(简称“CA”):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于 PKI 技术签发、认证和管理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具有数据电文交换中身份识别、电子签名、加密解密等功能。


(4) 供应商客户端:是按照《湖北省 (略) 数字化标准规范体系》与“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完成对接的供应商投标软件。供应商可在湖北省政府采购 (略) 中下载使用。

11.5电子交易系统咨询: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到电子标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特别是响应文件签署、提交等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咨询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交易系统。

11.6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磋商文件

  1. 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1.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3.1 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疑问的,可以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后依法予以答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询问的答复,在必要时将以澄清形式推送给每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3.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4 本“供应商须知”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系统消息、湖北省 (略) 中发布的公告。

(三)响应文件

  1. 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 磋商书及附件

(一) 响应函

(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四) 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五) 分包意向协议书【如适用】

二、 报价部分

(一) 报价一览表

(二) 分项报价表

三、 商务部分

(一)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 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三) 资格证明文件

(四) 业绩证明文件

(五) 信誉、荣誉状况证明文件

(六) 商务响应偏离表

(七) 其它商务文件

四、 技术部分

(一) 技术响应偏离表

(二) 技术方案

(三) 其它技术文件

五、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文件

(一) 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适用)

(二)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

(三)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六、 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 磋商报价

15.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

15.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5.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5.6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 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6.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 响应文件的编制

17.1响应文件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进行编制,在响应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的,除有特殊说明之外,一律使用电子签章签署。

17.2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按照供应商客户端中的格式要求填写响应内容后,生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对要求加盖印章的部分逐一进行签章。未标记要求签章的部分不用签章。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 响应文件的加密

18.1 供应商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生成响应文件并完成签章之后,使用CA证书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

18.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验证,以防止响应文件加密异常,在开启时无法解密。

18.3 供应商应保证加密响应文件的CA证书有效期在开启时间之前。若CA证书有效期临近开启时间,建议供应商提前办理CA证书续期,以免开启时无法进行解密。

  1. 响应文件的递交(上传)

19.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19.2 供应商递交(上传)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供应商应充分评估集中同时递交响应文 (略) 络影响,尽量避开递交响应文件高峰时间,错峰进行递交。供应商递交全部的响应文件后可在递交响应文件的交易系统中获取响应文件递交回执单。

19.4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客户端中下载未加密且完成签章的响应文件妥善保存,以便启动应急开启程序时使用。

19.5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 拒收

20.1超过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或者不按照本章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1.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0.1在磋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使用CA证书在递交响应文件的系统中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撤回后,需重新递交的,供应商可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 实物样品

2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样品的,样品的具体要求及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2.2样品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联系采购人取回递交样品;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项目演示

23.1要求供应商进行演示的,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演示的评审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和“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五)项目评审

  1. 响应文件开启

24.1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要求参与开启。

  1. 开启时间和地点

25.1开启时间和地点

(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选择所投项目(或采购包)完成项目签到工作。

(2)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约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代理机构 (略) (略) “开标大厅”组织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2响应文件开启: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完成响应文件开启工作。

25.3规定的时间内, (略) 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停止解密后,已解密开启的响应文件不足3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25.4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人员当场对疑义作出答复。

  1. 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6.1项目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标准”。

26.2磋商准备: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前准备好磋商所需的设备,确保设备稳定可靠、 (略) 畅通。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客户端,通过供应商客户端进入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准时参加在线磋商,按照工作人员提示进行相关操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成交

  1. 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成交结果公告

28.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2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1. 成交通知书

29.1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订合同

  1. 履约保证金

30.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30.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 签订合同

3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31.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1.3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1.4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质疑和投诉

  1. 质疑

3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可在供应商客户端中编制、提交。

3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32.3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2.4通过客户端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加盖本人电子印章;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32.5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1. 质疑答复

3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1. 投诉

3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4.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略)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 (略) 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略) 理期限内。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1. 收取方式和标准

35.1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无效响应和终止采购活动

  1. 无效响应

36.1响应文件存在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的,做无 (略) 理。

  1. 终止采购活动

37.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 支持国产和进口产品审批

38.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 (略) 所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若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1.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9.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 (略) 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号)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扣除比例,对供应商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3号)执行。

  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0.1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 (略)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未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响应。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

41.1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三)其他

  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2.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适用法律

43.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

43.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1. 解释权

44.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号标注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该要求,否则按照无 (略) 理。

一、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要求/备注

服务/货物/工程

所属行业

1

长阳土家 (略) 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1

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

其他未列明行业

要求/备注说明


核心产品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采购清单中作与核心产品“相同〈或同一〉品牌”要求的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以“核心产品”在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标注。

节能产品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节能产品”的标的,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依据财库〔2019〕9号文的规定,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进口产品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进口产品”的标的。可使用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适宜中小企业提供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注明“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标的,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全部或部分由联合体提供或进行合同分包。

合同分包

采购清单要求/备注栏中未注明“允许分包”的标的,不得合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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