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市本级存量闲置土地信息公告
(略) 自然资 (略)
关于公开征 (略) 本级存量闲置
土地信息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要求,为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 (略) 自然资 (略) (略) (略) 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信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申报范围
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项目申报范围: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三)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四)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二、申报条件
本次申报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略) 范围内,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
(二) (略) 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闲置清单和当地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三)地块位于城镇开 (略) 内。
(四)地块权属清晰无纠纷。
(五)地块未取得其他专项债券或专项贷款。
(六)地块闲置原因为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尚未构成闲置但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地块。
三、申报资料
(一)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意向申请书;
(二) (略) 本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如果地块已抵押、质押、查封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政府收储的证明;如果地块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需提供地块进入司法程序相关证明材料;
(六)收回收购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需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分割意向方案;
(七)土地闲置原因认定材料;
(八)出让金发票、购地相关税费等票据复印件;
(九)其他涉及收回收购土地的必要资料。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13日。
(二)申报方式: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将相关资料 (略) 土地储备中心305办公室。
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818-(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号。
本公告仅为信息发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承诺,公告未尽事宜,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 (略) 本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略) 自然资 (略)
关于公开征 (略) 本级存量闲置
土地信息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要求,为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 (略) 自然资 (略) (略) (略) 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信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申报范围
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项目申报范围: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三)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四)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二、申报条件
本次申报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略) (略) 范围内,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的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
(二) (略) 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闲置清单和当地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三)地块位于城镇开 (略) 内。
(四)地块权属清晰无纠纷。
(五)地块未取得其他专项债券或专项贷款。
(六)地块闲置原因为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尚未构成闲置但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地块。
三、申报资料
(一)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意向申请书;
(二) (略) 本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如果地块已抵押、质押、查封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政府收储的证明;如果地块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需提供地块进入司法程序相关证明材料;
(六)收回收购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需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分割意向方案;
(七)土地闲置原因认定材料;
(八)出让金发票、购地相关税费等票据复印件;
(九)其他涉及收回收购土地的必要资料。
四、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2025年3月3日-2025年3月13日。
(二)申报方式: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将相关资料 (略) 土地储备中心305办公室。
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0818-(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号。
本公告仅为信息发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承诺,公告未尽事宜,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 (略) 本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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