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复核遴选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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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复核遴选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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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 (略) 、 (略) 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略)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运行。根据《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制度》,现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复核遴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复核

(一)复核范围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的专家。

(二)复核条件

按照《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制度》第十四

条进行复核。

(三)复核形式。由专家库中的专家本人填写《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复核申报表》(附件1),按程序报所在单位复核后,按单位属地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市属及省以上 (略) 建筑业发展中心复核,复核结果由属地建设 (略) 建筑业发展中心分别统一填写《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复核汇总表》(附件3)后上报,住房 (略) 根据复核意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二、专家遴选

在对专家库进行复核调整的基础上,遴选部分优秀专家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完善。

(一)入库专家职责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略)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 (略) 建筑施工领域的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论证,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危大工程的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参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参与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参与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遴选范围

未公布为专家库中的专家, (略) 区、 (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企业, (略) 所、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咨询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遴选条件

专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简称“论证专家”);另一类是日常监督检查专家(简称“检查专家”)。

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学术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道德修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熟悉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建筑施工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3、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监管、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科研等工作。论证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检查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论证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检查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5、专家库中的检查专家申请调整为论证专家的,按照《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报。

三、申报推荐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的原则,请各县(市、区)、 (略) 住建部门 (略) 域的推荐工作;市属及省以上驻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可直接推荐。

(二)申报人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申报推荐表》(附件2,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附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及证书原件扫描版PDF文件,于4月 (略) (略) 。县(市、区)、 (略) 人员由所属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填写《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后上报,市属及省以上驻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可直接推荐。

四、评审公布

(略) 组织对申报推荐的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和集中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公示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肃复核、申报推荐纪律,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 (略) 将严格形式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专家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专家库。

(三)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未入库的专家不得从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

(四)各县(市、区)、 (略) 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复核遴选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复核、申报推荐和报送工作,明确专职联络员,3月17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5)报市建筑业发展中心安全生产指导科。

联系人:孙建;电话:*;

邮箱:*@*ttp://**


附件:

附件1-5.doc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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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房 (略) 、 (略) 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略)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运行。根据《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制度》,现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复核遴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复核

(一)复核范围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的专家。

(二)复核条件

按照《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制度》第十四

条进行复核。

(三)复核形式。由专家库中的专家本人填写《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复核申报表》(附件1),按程序报所在单位复核后,按单位属地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市属及省以上 (略) 建筑业发展中心复核,复核结果由属地建设 (略) 建筑业发展中心分别统一填写《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复核汇总表》(附件3)后上报,住房 (略) 根据复核意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二、专家遴选

在对专家库进行复核调整的基础上,遴选部分优秀专家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完善。

(一)入库专家职责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略)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 (略) 建筑施工领域的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论证,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危大工程的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参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分析;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科技、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安全生产标准等的审查、论证;参与建筑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安全技术咨询工作;参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相关的技术性审查;参与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遴选范围

未公布为专家库中的专家, (略) 区、 (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企业, (略) 所、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监督、咨询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遴选条件

专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简称“论证专家”);另一类是日常监督检查专家(简称“检查专家”)。

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学术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道德修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2、熟悉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建筑施工领域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了解本行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3、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监管、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科研等工作。论证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者可优先选用),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含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危大工程专业工作经验;检查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论证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检查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5、专家库中的检查专家申请调整为论证专家的,按照《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报。

三、申报推荐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报”的原则,请各县(市、区)、 (略) 住建部门 (略) 域的推荐工作;市属及省以上驻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可直接推荐。

(二)申报人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申报推荐表》(附件2,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附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及证书原件扫描版PDF文件,于4月 (略) (略) 。县(市、区)、 (略) 人员由所属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填写《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后上报,市属及省以上驻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可直接推荐。

四、评审公布

(略) 组织对申报推荐的专家进行形式审查和集中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公示 (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肃复核、申报推荐纪律,公平、公正、透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 (略) 将严格形式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专家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专家库。

(三)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未入库的专家不得从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

(四)各县(市、区)、 (略) 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复核遴选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复核、申报推荐和报送工作,明确专职联络员,3月17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5)报市建筑业发展中心安全生产指导科。

联系人:孙建;电话:*;

邮箱:*@*ttp://**


附件:

附件1-5.doc


(略) 住房和 (略)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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