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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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暂行办法


信息名称: (略) 市武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略)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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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建设体裁分类:其他组配分类:其他
文件编号:常武环【 * 】 * 号发布机构: (略)
产生日期: 点击查看>> 发布日期: 点击查看>>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推进 (略) 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实践,根据《 (略)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 * ] * 号)和《 (略)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 (略)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关阅读:

常武环【 * 】 * 号
(略) 市武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略) 办法

第 * 条 为推进 (略) 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实践,根据《 (略)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 * ] * 号)和《 (略)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 (略)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武 (略) 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开展的磋商活动。

第 *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 *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 * )在国家和省级、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 * )发生生态环境 (略) 政案件、刑事案件的;

( *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第 * 条  (略) 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 (略) (略) 初步调查,确认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事实。损害事实确立的,应当填写索赔启动登记表。

第 * 条  (略) (略) 机关报告损害基本情况,由局法规科根据环境损害 (略) 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情况提出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建议。

第 * 条 经集体会商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略) 应根据工作 (略) 补充调查。损害情况轻微,由 (略) 执法领导小组会商,可以决定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局法规科应及时归档。

第 * 条 全面调查终结后, (略) 损害鉴定评估,并根据损害严重程度确定鉴定评估的方式。

损害较为严重,应委托符合规定的第 * 方机构予以鉴定评估。 (略) 、局法规科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第 * 方机构的选择,也可以直接委托符合规定的第 * 方机构予以鉴定评估。

损害情况 * 般, (略) 、局法规科可以指导赔偿义务人委托符合规定的 * 个或 * 个以上的专家予以鉴定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损害情况较轻微, (略) 、局法规科可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综合认定。出具的综合认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磋商的依据。

第 * 条  (略) 、法规科取得鉴定评估意见后,应听取赔偿义务人初步意见。赔偿义务人初步同意就 (略) 磋商的,可以 (略) 首次磋商。

赔偿义务人初步意见不同意磋商的,应在 * 个工作日内下达磋商通知书。赔偿义务人应当自磋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表明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

第 * 条 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未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第十条  (略) 、局法规科应当及时组织磋商。磋商应当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 (略) 。

第十 * 条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磋商 * 致意见的,应当形成损害赔偿协议。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 * )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

( * )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理由;

( * )鉴定评估结论;

( * )修复方案及修复评估验收事项;

( * )赔 (略) 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

( * )其他事项。

第十 * 条 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后,可 (略) 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 * 条 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后,赔 (略) 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实施替代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向 (略) 区生态环境损害收入专户缴纳赔偿资金。

第十 * 条 收到赔偿义务人、第 * 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完成的通报后,应组织对 (略) 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修复效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开展修复。

第十 * 条 签订赔偿协议后,赔偿义 (略) 的,局法规科应当将其作为企业环境失信情形,纳入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略) 联合惩戒。

第十 * 条 (略) 调解、判决或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 (略) 或 (略) 的,应及时 (略) (略) 。

第十 * 条 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其 (略) 政、刑事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应当依据 (略) (略) 政处罚自由裁量意 (略) 罚。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 (略) 情况提交给检察机关。

第十 * 条 局法规科应当适时公布 (略) 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 (略) 会监督。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市武 (略) 办公室 * 日印发

附件:

索赔启动登记表

案件来源

编号

案由

赔偿义务人

名称

地址

(略) 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情简介及启动索赔理由、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

法规科意见

经办人:

执法领导小组会商意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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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常武环【 * 】 * 号发布机构: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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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为推进 (略) 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实践,根据《 (略)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 * ] * 号)和《 (略)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 (略)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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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武环【 * 】 * 号
(略) 市武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略) 办法

第 * 条 为推进 (略) 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实践,根据《 (略)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苏办发[ * ] * 号)和《 (略) 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 (略)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武 (略) 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开展的磋商活动。

第 *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 *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 * )在国家和省级、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 * )发生生态环境 (略) 政案件、刑事案件的;

( *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第 * 条  (略) 政管理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 (略) (略) 初步调查,确认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事实。损害事实确立的,应当填写索赔启动登记表。

第 * 条  (略) (略) 机关报告损害基本情况,由局法规科根据环境损害 (略) 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情况提出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建议。

第 * 条 经集体会商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略) 应根据工作 (略) 补充调查。损害情况轻微,由 (略) 执法领导小组会商,可以决定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局法规科应及时归档。

第 * 条 全面调查终结后, (略) 损害鉴定评估,并根据损害严重程度确定鉴定评估的方式。

损害较为严重,应委托符合规定的第 * 方机构予以鉴定评估。 (略) 、局法规科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第 * 方机构的选择,也可以直接委托符合规定的第 * 方机构予以鉴定评估。

损害情况 * 般, (略) 、局法规科可以指导赔偿义务人委托符合规定的 * 个或 * 个以上的专家予以鉴定评估,出具专家评估意见。

损害情况较轻微, (略) 、局法规科可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综合认定。出具的综合认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磋商的依据。

第 * 条  (略) 、法规科取得鉴定评估意见后,应听取赔偿义务人初步意见。赔偿义务人初步同意就 (略) 磋商的,可以 (略) 首次磋商。

赔偿义务人初步意见不同意磋商的,应在 * 个工作日内下达磋商通知书。赔偿义务人应当自磋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表明是否同意磋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不同意磋商。

第 * 条 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未能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应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第十条  (略) 、局法规科应当及时组织磋商。磋商应当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 (略) 。

第十 * 条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磋商 * 致意见的,应当形成损害赔偿协议。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 * )赔偿义务人基本信息;

( * )损害事实、有关证据及赔偿理由;

( * )鉴定评估结论;

( * )修复方案及修复评估验收事项;

( * )赔 (略) 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

( * )其他事项。

第十 * 条 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后,可 (略) 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 * 条 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后,赔 (略) 修复或者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实施替代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向 (略) 区生态环境损害收入专户缴纳赔偿资金。

第十 * 条 收到赔偿义务人、第 * 方机构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完成的通报后,应组织对 (略) 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修复效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开展修复。

第十 * 条 签订赔偿协议后,赔偿义 (略) 的,局法规科应当将其作为企业环境失信情形,纳入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略) 联合惩戒。

第十 * 条 (略) 调解、判决或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 (略) 或 (略) 的,应及时 (略) (略) 。

第十 * 条 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其 (略) 政、刑事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应当依据 (略) (略) 政处罚自由裁量意 (略) 罚。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 (略) 情况提交给检察机关。

第十 * 条 局法规科应当适时公布 (略) 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 (略) 会监督。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市武 (略) 办公室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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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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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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