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0吨/年碳气凝胶新材料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中钢集团马鞍山矿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300吨/年碳气凝胶新材料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钢集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中钢集 (略) (略) 300吨/年碳气凝胶新材料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代码:2020-*-30-03-*)。项目位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正葳路与茗塘路交叉口西南角。我局于2020年10月批复该项目原环境影响报告书(马环审〔2020〕311号),主要批复建设内容为:1.新建1条300吨/年碳气凝胶生产线,厂房内设置原料库、配料车间、干燥车间、碳活化车间、精制车间;2.配套建设公用及辅助工程等。总投资70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1万元。在我局批复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你公司对该项目部分生产设施及防治污染措施等进行重大变动,主要变动内容为:1、配料分离区增加一套配料罐;2、湿凝胶干燥工艺的6台干燥机减少为4台干燥机;3、*醛中间罐(3m3)由生产厂房外侧调整至厂房内东北侧;4、原设计1台4t/h蒸汽锅炉改为1台1t/h和1台0.5t/h天然气热水常压锅炉;5、二氧化碳储罐由60立方米调整为50立方米;6、取消原有高浓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絮凝+高效气浮+芬顿氧化+A/O”工艺),废水雾化后送至废气焚烧炉处置;7、新建一套废气应急处理设施,采取“干法降温+固定式活性炭吸附”工艺;8、新增废水中和处理池。变动后项目总投资70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 (略) 重新报批的《报告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本审批意见的前提下,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国家鼓励的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化运营期环境管理,保证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缓冲池液(包括罐洗废水、固液分离废水、干燥尾气冷凝水等)雾化气、配置废气、分离废气、碳化废气和活化废气,经“管道输送+焚烧炉(高温涡流燃烧)+SNCR脱硝+水换热器+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研磨工序采用密闭设备,不排放废气。严格生产运行管理,尽量避免非正常工况发生。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应急处置措施(采取“干法降温+固定式活性炭吸附”工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限值;*醛、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三*胺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限值;臭气浓度、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
天然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尾气通过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氮氧化物满足《 (略) 大气办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中排放限值(50mg/m3)的要求。
对照《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无组织废气相关防治措施,厂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应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罐洗废水、固液分离废水、干燥尾气冷凝水等经收集雾化后进入焚烧炉处理;洗涤废水收集后排入中和处理池处理,处理达标后外排;纯水制备浓水、真空泵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等收集后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外排。厂区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 (略) 银塘污水处理厂处理。
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要求。各区域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应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四)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五)厂区要合理布局,主要产噪设备要远离厂界布置,同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并适时更新升级,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按《报告书》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
(八)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该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建设、运营、维护环境保护治理设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和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合理环境诉求,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
七、自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局原批文(马环审〔2020〕311号)作废。
八、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B)
2023年3月8日
中钢集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中钢集 (略) (略) 300吨/年碳气凝胶新材料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项目代码:2020-*-30-03-*)。项目位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正葳路与茗塘路交叉口西南角。我局于2020年10月批复该项目原环境影响报告书(马环审〔2020〕311号),主要批复建设内容为:1.新建1条300吨/年碳气凝胶生产线,厂房内设置原料库、配料车间、干燥车间、碳活化车间、精制车间;2.配套建设公用及辅助工程等。总投资70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1万元。在我局批复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后,你公司对该项目部分生产设施及防治污染措施等进行重大变动,主要变动内容为:1、配料分离区增加一套配料罐;2、湿凝胶干燥工艺的6台干燥机减少为4台干燥机;3、*醛中间罐(3m3)由生产厂房外侧调整至厂房内东北侧;4、原设计1台4t/h蒸汽锅炉改为1台1t/h和1台0.5t/h天然气热水常压锅炉;5、二氧化碳储罐由60立方米调整为50立方米;6、取消原有高浓废水处理设施(采用“絮凝+高效气浮+芬顿氧化+A/O”工艺),废水雾化后送至废气焚烧炉处置;7、新建一套废气应急处理设施,采取“干法降温+固定式活性炭吸附”工艺;8、新增废水中和处理池。变动后项目总投资70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9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 (略) 重新报批的《报告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本审批意见的前提下,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相关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 (略) 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国家鼓励的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化运营期环境管理,保证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缓冲池液(包括罐洗废水、固液分离废水、干燥尾气冷凝水等)雾化气、配置废气、分离废气、碳化废气和活化废气,经“管道输送+焚烧炉(高温涡流燃烧)+SNCR脱硝+水换热器+布袋除尘器+SCR脱硝”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研磨工序采用密闭设备,不排放废气。严格生产运行管理,尽量避免非正常工况发生。严格落实非正常工况应急处置措施(采取“干法降温+固定式活性炭吸附”工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限值;*醛、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三*胺排放参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限值;臭气浓度、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限值。
天然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尾气通过排气筒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氮氧化物满足《 (略) 大气办关于印发< (略) 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中排放限值(50mg/m3)的要求。
对照《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加强废气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无组织废气相关防治措施,厂区废气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应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罐洗废水、固液分离废水、干燥尾气冷凝水等经收集雾化后进入焚烧炉处理;洗涤废水收集后排入中和处理池处理,处理达标后外排;纯水制备浓水、真空泵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等收集后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外排。厂区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 (略) 银塘污水处理厂处理。
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要求。各区域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应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四)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五)厂区要合理布局,主要产噪设备要远离厂界布置,同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并适时更新升级,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七)按《报告书》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控计划。
(八)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该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建设、运营、维护环境保护治理设施,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五、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和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合理环境诉求,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
七、自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局原批文(马环审〔2020〕311号)作废。
八、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B)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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