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县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依安县 (略) 销售的、来自齐齐哈 (略) 场傅广庆蔬菜批发部的姜、鲜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安县 (略) 销售的、来自齐齐哈 (略) 场傅广庆蔬菜批发部的姜、鲜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7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安县 (略) ,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世纪嘉园13#、14#楼地下商业用房。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安县 (略) 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23.5公斤、鲜姜5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安县 (略)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安县 (略) 经营不合格姜、鲜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安县 (略) 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3.43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4号)。
二、依安县鼎鲜果蔬店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哈达农 (略) 场宪强果品批发部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安县鼎鲜果蔬店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哈达农 (略) 场宪强果品批发部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安县鼎鲜果蔬店,经营者地址: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新世纪小区世纪嘉园12号楼3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安县鼎 (略) 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20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安县鼎鲜果蔬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安县鼎鲜果蔬店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安县鼎鲜果蔬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7号)。
三、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龙沙区二岩水果批发行的超甜蕉(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龙沙区二岩水果批发行的超甜蕉(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佳和阳光小区2号楼4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安县吉果 (略) 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超甜蕉(香蕉)15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超甜蕉(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5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8号)。
四、依 (略) 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哈达农 (略) 场宪强果品批发部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 (略) 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哈达农 (略) 场宪强果品批发部的国产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7月23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嗪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 (略) ,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依安镇鑫海花苑3号楼北-4门。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 (略) 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国产香蕉54.5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 (略)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 (略) 经营不合格国产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 (略) 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1.5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6号)。
五、依安县 (略) 销售的、来自依安县君宝水果批发部(王老六水果批发)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安县 (略) 销售的、来自依安县君宝水果批发部(王老六水果批发)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7月21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嗪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安县 (略) ,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佳和阳光小区2号楼4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安县 (略) 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15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安县 (略)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安县 (略) 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安县 (略) 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5号)。
六、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销售的、 (略) 北林区关家干调蔬菜行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销售的、 (略) 北林区关家干调蔬菜行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25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泰安大街与南二路交口处。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肇州县 (略) (略) 依安 (略) 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28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进行了立案调查。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5.44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92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在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我县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依安县 (略) 销售的、来自齐齐哈 (略) 场傅广庆蔬菜批发部的姜、鲜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安县 (略) 销售的、来自齐齐哈 (略) 场傅广庆蔬菜批发部的姜、鲜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17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安县 (略) ,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世纪嘉园13#、14#楼地下商业用房。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安县 (略) 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23.5公斤、鲜姜5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安县 (略)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安县 (略) 经营不合格姜、鲜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安县 (略) 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3.43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4号)。
二、依安县鼎鲜果蔬店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哈达农 (略) 场宪强果品批发部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安县鼎鲜果蔬店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哈达农 (略) 场宪强果品批发部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安县鼎鲜果蔬店,经营者地址: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新世纪小区世纪嘉园12号楼3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安县鼎 (略) 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20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安县鼎鲜果蔬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安县鼎鲜果蔬店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安县鼎鲜果蔬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2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7号)。
三、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龙沙区二岩水果批发行的超甜蕉(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龙沙区二岩水果批发行的超甜蕉(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7月18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佳和阳光小区2号楼4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安县吉果 (略) 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超甜蕉(香蕉)15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超甜蕉(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安县吉果鲜水果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5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8号)。
四、依 (略) 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哈达农 (略) 场宪强果品批发部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 (略) 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哈达农 (略) 场宪强果品批发部的国产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7月23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嗪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 (略) ,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依安镇鑫海花苑3号楼北-4门。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 (略) 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国产香蕉54.5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 (略)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 (略) 经营不合格国产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 (略) 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1.5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6号)。
五、依安县 (略) 销售的、来自依安县君宝水果批发部(王老六水果批发)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依安县 (略) 销售的、来自依安县君宝水果批发部(王老六水果批发)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7月21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嗪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依安县 (略) ,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佳和阳光小区2号楼4号。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依安县 (略) 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15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依安县 (略)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安县 (略) 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依安县 (略) 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65号)。
六、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销售的、 (略) 北林区关家干调蔬菜行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销售的、 (略) 北林区关家干调蔬菜行的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25日)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营者信息: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经营者地址: (略) (略) 依安县泰安大街与南二路交口处。
(二)风险控制措施:经 (略) 场监管所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肇州县 (略) (略) 依安 (略) 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28公斤,已全部销售,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4日对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进行了立案调查。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肇州县 (略) (略) 依安华辰广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三十六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5.44元人民币的减轻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依市监处罚〔202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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