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宁市龙翔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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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宁市龙翔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略) 龙翔学校:

报来《 (略) 龙翔学校关于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及《 (略) 龙翔学校关于制定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均已收悉。鉴于你校教学成本已发生变化,为保证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校学生学费标准为8500元/生·学期(上浮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为600元/生·学期(核定标准含水电费、直供热水费、空调使用费等)。

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学期收取,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执行。

实施收费前,请你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你校的官方网站、收费场所显著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市场监督、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同时隆价字〔2010〕18号废止。学校要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2024年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人民政府、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管理区。

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24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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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龙翔学校:

报来《 (略) 龙翔学校关于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及《 (略) 龙翔学校关于制定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均已收悉。鉴于你校教学成本已发生变化,为保证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运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校学生学费标准为8500元/生·学期(上浮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为600元/生·学期(核定标准含水电费、直供热水费、空调使用费等)。

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学期收取,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执行。

实施收费前,请你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你校的官方网站、收费场所显著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教育、市场监督、税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24年春季学期起执行 ,同时隆价字〔2010〕18号废止。学校要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2024年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人民政府、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侨管理区。

隆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24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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