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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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六期厂房建设

(略) 花桥经济开 (略) 88号

(略)

苏州金 (略)

为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拟投资*元进行扩建,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中空板*件、塑料成型件*件。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塑化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烯腈、苯*烯、*苯、*苯、1,3-*二烯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 标准;苯*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烷总烃、*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 标准;*烯腈、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 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略) 高端精密连接器、连接线生产项目

(略) 千 (略) 南侧、 (略) 西侧

(略)

苏州 (略)

(略) 拟投资*万元,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电子连接线2.5亿套、电子连接器2.5亿个。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四氢呋喃、氨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入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两根37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使用酒精、切削液、设备日常保养润滑使用的润滑油、防锈油、黄油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设施及时换风无组织排放;塑料边角料破碎、铣床、磨床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粉尘收集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烷总烃、四氢呋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烷总烃、四氢呋喃和粉碎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标准;使用酒精、切削液、润滑油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铣床、磨床加工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无组织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略) 六期厂房建设

(略) 花桥经济开 (略) 88号

(略)

苏州金 (略)

为满足企业发展需求,拟投资*元进行扩建,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中空板*件、塑料成型件*件。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塑化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烯腈、苯*烯、*苯、*苯、1,3-*二烯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5 标准;苯*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烷总烃、*苯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 标准;*烯腈、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 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略) 高端精密连接器、连接线生产项目

(略) 千 (略) 南侧、 (略) 西侧

(略)

苏州 (略)

(略) 拟投资*万元,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电子连接线2.5亿套、电子连接器2.5亿个。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 (略) 千灯 (略) , (略) 千灯 (略) 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产生的非*烷总烃、四氢呋喃、氨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入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两根37m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使用酒精、切削液、设备日常保养润滑使用的润滑油、防锈油、黄油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设施及时换风无组织排放;塑料边角料破碎、铣床、磨床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粉尘收集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烷总烃、四氢呋喃、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烷总烃、四氢呋喃和粉碎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标准;使用酒精、切削液、润滑油产生的非*烷总烃和铣床、磨床加工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无组织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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