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车间一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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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车间一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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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4〕19 号
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合成车间一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编码:
2309-*-07-0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
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医 (略)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MA7GPCN508)编制的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项目位于巴南区木洞麻柳
功能区 A 标准分区(麻柳嘴片区部分)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
司现有厂区内。在不扩大现有厂区产品生产规模的条件下,企业
拟对现有半合成紫杉醇生产线、替尼布林生产线进行技改,新增
1 条 18 千克/年 ELC122 生产线和 1 条 150 千克/年司美格鲁肽侧
链生产线,其余生产线保持不变。拟建项目需对现有产品结构进
行调整,利用现有半合成紫杉醇生产线新增共线生产培美曲塞二
钠产品 100 千克/年,半合成紫杉醇产品减少至 400 千克/年;利
用现有替尼布林生产线新增共线生产枸橼酸伊沙佐米产品 50 千
克/年和卡非佐米产品 30 千克/年,替尼布林产品减少至 14 千克/
年。拟建项目现有半合成紫杉醇生产线技改仅新增滴加罐等生产
设备,其他生产设备全部依托现有生产线;替尼布林生产线技改
不新增设备,全部依托现有生产线;新增 2 台螺杆真空泵、6 台
水环真空泵,其他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主要依托企业
现有设施。拟建项目实施后设计年产原料药半合成紫杉醇 400 千
克、培美曲塞二钠 100 千克、多西他赛 1000 千克、卡巴他赛 200
千克、阿扎胞苷 200 千克、替尼布林 14 千克、枸橼酸伊沙佐米 50
千克、卡非佐米 30 千克、ELC12 产品 18 千克、司美格鲁肽侧
链产品 150 千克,全厂产品生产总规模由 2.42 吨/年减少至 2.162
吨/年。
拟建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改,总投资 1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
资 120 万元,占总投资的 8.0%;不新增劳动定员。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工
艺废水、真空泵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质检废水、废气处理塔废
水、纯化水制备排水等。由于企业调减了现有半合成紫杉醇生产
线、替尼布林生产线规模,拟建项目实施后企业总废水排放量有
所减少。拟建项目废水收集后依托企业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 2 —
拟建项目工艺高盐废水在车间“蒸馏”预处理后产生的冷凝废水
与真空泵废水和废气处理废水等一起经高浓废水预处理系统采
用“气浮+UV+H2O2+多维电解工艺”预处理,再与其余废水一
起经“两级厌氧+两级好氧+深度絮凝反应沉淀+膜过滤”处理,
处理达到与麻柳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标准限值要求(其中协议
标准未规定的色度、二氯*烷、总有机碳等达到《化学合成制药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8)表 2 标准限值)后,
进入麻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DB 50/457-2012)后,经清溪河最终汇入长江。企业已
建成处理规模为 200 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其中高浓废水预
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 20 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排口设置有流量、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在线监测装置;企业现有污水处理站
剩余处理能力能够满足拟建项目废水处理需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实施后合成车
间一各生产线废气收集后均经企业现有合成车间一废气处理设
施采取“冷凝+碱液洗涤+次氯酸钠氧化+高级催化氧化+活性炭
吸附”工艺处理,通过 25 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氨、苯系
物、非*烷总烃、TVOC 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
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要求。拟建项
目对合成车间一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保持废气处理工艺不变,
— 3 —
通过更换风机及利用各废气处理装置富裕设计处理能力,将废气
处理规模由 * 立方米/小时调增至 * 立方米/小时。
拟建项目依托的企业现有污水处理站、综合楼质检室、危废
暂存间均已采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
“碱液喷淋+酸液喷淋+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氨、非
*烷总烃、硫化氢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要求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综合楼质检废气
收集后经“碱液洗涤+酸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烷总烃
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要求,
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要求后,
通过 25 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
附”处理,非*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19)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93)要求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拟建项目采取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要求,厂界*苯、*醇、非*烷总烃等排放浓度应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要
求 , 厂 界 臭 气 浓 度 等 应 满 足 《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93)要求。
— 4 —
拟建项目实施后仍维持企业原有环境防护距离,即生产车间、
储罐区和污水处理站外 100 米,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现无
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后续不得在此范围内建设上
述环境保护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新增噪声源主
要包括离心机、风机、各类泵等。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
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 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产生的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未沾染危险
化学品的废包材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
险废物主要包括浓缩废液、废滤液、废滤渣、废清洗溶剂、沾染
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袋和废包装桶、废过滤材料、废气处理产生
废冷凝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和不合格药品等危险废物,
应收集分类暂存,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
废物厂内暂存依托企业现有建筑面积约 680 平方米危废暂存间。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应 符 合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
*-2023)要求,转移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
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 23 号)执行转移联单制
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
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
— 5 —
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按照
“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厂区内生
产废水、液体物料和污染防治设施废液等的输送管道均应采用
“可视化”设计,并落实管道防腐防渗要求,尽量避免“跑、冒、
滴、漏”现象。现有厂区已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依托的生
产车间、危化品库房、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
作为重点防渗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等相关规范要求落实完善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监
控井,建立地下水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定期对地下水、土壤环
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治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拟建项目在工程设计、
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落实环境风
险防范措施。企业已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生产车
间现有装置区域周边设置了围堤;危化品库房采用微下沉式设计,
设置了门堤,在库房最低点设置了收集井;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
了环形沟和收集井;现有生产装置、危化品库房、危险废物暂存
间等设置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全厂设置有效容积为 750 立方
米的事故池及事故废水收集系统;事故池设置有 2 台水泵(一用
一备),可将事故池收集的事故废水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
拟建项目主要依托企业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新增环境风险防
— 6 —
范措施包括:新增生产线四周设置围堤;在生产车间新增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探头并接入中央控制系统;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并定期演练等。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拟建项目实施后,企业主要
水污染物总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排放量分
别减少约 0.005 吨/年、0.001 吨/年;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总
挥发性有机物(TVOC)减少约 0.149 吨/年。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不
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
(略) ,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巴
南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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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19 日
抄送: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医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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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4〕19 号
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合成车间一原料药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编码:
2309-*-07-0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
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医 (略)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MA7GPCN508)编制的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项目位于巴南区木洞麻柳
功能区 A 标准分区(麻柳嘴片区部分)重庆兴泰濠制药有限公
司现有厂区内。在不扩大现有厂区产品生产规模的条件下,企业
拟对现有半合成紫杉醇生产线、替尼布林生产线进行技改,新增
1 条 18 千克/年 ELC122 生产线和 1 条 150 千克/年司美格鲁肽侧
链生产线,其余生产线保持不变。拟建项目需对现有产品结构进
行调整,利用现有半合成紫杉醇生产线新增共线生产培美曲塞二
钠产品 100 千克/年,半合成紫杉醇产品减少至 400 千克/年;利
用现有替尼布林生产线新增共线生产枸橼酸伊沙佐米产品 50 千
克/年和卡非佐米产品 30 千克/年,替尼布林产品减少至 14 千克/
年。拟建项目现有半合成紫杉醇生产线技改仅新增滴加罐等生产
设备,其他生产设备全部依托现有生产线;替尼布林生产线技改
不新增设备,全部依托现有生产线;新增 2 台螺杆真空泵、6 台
水环真空泵,其他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主要依托企业
现有设施。拟建项目实施后设计年产原料药半合成紫杉醇 400 千
克、培美曲塞二钠 100 千克、多西他赛 1000 千克、卡巴他赛 200
千克、阿扎胞苷 200 千克、替尼布林 14 千克、枸橼酸伊沙佐米 50
千克、卡非佐米 30 千克、ELC12 产品 18 千克、司美格鲁肽侧
链产品 150 千克,全厂产品生产总规模由 2.42 吨/年减少至 2.162
吨/年。
拟建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改,总投资 1500 万元,其中环保投
资 120 万元,占总投资的 8.0%;不新增劳动定员。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工
艺废水、真空泵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质检废水、废气处理塔废
水、纯化水制备排水等。由于企业调减了现有半合成紫杉醇生产
线、替尼布林生产线规模,拟建项目实施后企业总废水排放量有
所减少。拟建项目废水收集后依托企业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 2 —
拟建项目工艺高盐废水在车间“蒸馏”预处理后产生的冷凝废水
与真空泵废水和废气处理废水等一起经高浓废水预处理系统采
用“气浮+UV+H2O2+多维电解工艺”预处理,再与其余废水一
起经“两级厌氧+两级好氧+深度絮凝反应沉淀+膜过滤”处理,
处理达到与麻柳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协议标准限值要求(其中协议
标准未规定的色度、二氯*烷、总有机碳等达到《化学合成制药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08)表 2 标准限值)后,
进入麻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化工园区主要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DB 50/457-2012)后,经清溪河最终汇入长江。企业已
建成处理规模为 200 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其中高浓废水预
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 20 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排口设置有流量、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在线监测装置;企业现有污水处理站
剩余处理能力能够满足拟建项目废水处理需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实施后合成车
间一各生产线废气收集后均经企业现有合成车间一废气处理设
施采取“冷凝+碱液洗涤+次氯酸钠氧化+高级催化氧化+活性炭
吸附”工艺处理,通过 25 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氨、苯系
物、非*烷总烃、TVOC 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
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要求。拟建项
目对合成车间一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保持废气处理工艺不变,
— 3 —
通过更换风机及利用各废气处理装置富裕设计处理能力,将废气
处理规模由 * 立方米/小时调增至 * 立方米/小时。
拟建项目依托的企业现有污水处理站、综合楼质检室、危废
暂存间均已采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
“碱液喷淋+酸液喷淋+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处理,氨、非
*烷总烃、硫化氢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要求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综合楼质检废气
收集后经“碱液洗涤+酸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非*烷总烃
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要求,
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要求后,
通过 25 米高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
附”处理,非*烷总烃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19)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
准》(GB *-93)要求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拟建项目采取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9)要求,厂界*苯、*醇、非*烷总烃等排放浓度应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要
求 , 厂 界 臭 气 浓 度 等 应 满 足 《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
*-93)要求。
— 4 —
拟建项目实施后仍维持企业原有环境防护距离,即生产车间、
储罐区和污水处理站外 100 米,环境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现无
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后续不得在此范围内建设上
述环境保护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新增噪声源主
要包括离心机、风机、各类泵等。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
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 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产生的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未沾染危险
化学品的废包材等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产生的危
险废物主要包括浓缩废液、废滤液、废滤渣、废清洗溶剂、沾染
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袋和废包装桶、废过滤材料、废气处理产生
废冷凝液、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污泥和不合格药品等危险废物,
应收集分类暂存,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
废物厂内暂存依托企业现有建筑面积约 680 平方米危废暂存间。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应 符 合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
*-2023)要求,转移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
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 23 号)执行转移联单制
度,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
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
— 5 —
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拟建项目按照
“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厂区内生
产废水、液体物料和污染防治设施废液等的输送管道均应采用
“可视化”设计,并落实管道防腐防渗要求,尽量避免“跑、冒、
滴、漏”现象。现有厂区已按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依托的生
产车间、危化品库房、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
作为重点防渗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等相关规范要求落实完善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监
控井,建立地下水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定期对地下水、土壤环
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治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拟建项目在工程设计、
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落实环境风
险防范措施。企业已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生产车
间现有装置区域周边设置了围堤;危化品库房采用微下沉式设计,
设置了门堤,在库房最低点设置了收集井;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
了环形沟和收集井;现有生产装置、危化品库房、危险废物暂存
间等设置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全厂设置有效容积为 750 立方
米的事故池及事故废水收集系统;事故池设置有 2 台水泵(一用
一备),可将事故池收集的事故废水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
拟建项目主要依托企业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新增环境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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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措施包括:新增生产线四周设置围堤;在生产车间新增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探头并接入中央控制系统;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并定期演练等。
(七)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拟建项目实施后,企业主要
水污染物总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排放量分
别减少约 0.005 吨/年、0.001 吨/年;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总
挥发性有机物(TVOC)减少约 0.149 吨/年。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不
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
(略) ,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巴
南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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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4 月 19 日
抄送: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巴南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医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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