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闽宁镇镇区基础设施维护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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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永宁县闽宁镇镇区基础设施维护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永宁县闽宁镇镇区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立项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七十五次)精神及相关要件资料,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8-*-04-0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略) 面存在翻浆、塌陷、碎裂、道牙歪斜破损等问题,道路基础照明设施损坏严重,为完善项目区基础设施,提升主 (略) 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原则同意实施永宁县闽宁镇镇区基础设施维护项目。

三、建设地址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道路维修工程

1.莆西北街。铣刨并铺设 (略) 面6978.3m2,拆 (略) 面2093.5m2,拆除并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缘石等,安装玻璃纤维格栅、施划标线、除并新建树框110套、更换井盖等。

2. (略) 。拆 (略) 面、路缘石等,铺 (略) 面2170m2、路缘石1075.2m,拆除并新建树框55套,更换井盖40套等。

(二)基础照明维护工程

(略) 灯50盏, (略) 灯232盏。

(三)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维修改造110 国道东西两侧 (略) 面(面包砖)3750m2,停车位划线1000个。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434.*元,其中工程费399.*元,其他费用29.*元,预备费*元,资金来源为乡村振兴示范点奖补资金399.*元,剩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工程施工等招标要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请据此批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 (略) 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 (略) 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闽宁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永宁县闽宁镇镇区基础设施维护项目立项的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分类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要求、《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九届第七十五次)精神及相关要件资料,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但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前,不得实施。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为:2408-*-04-01-*。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略) 面存在翻浆、塌陷、碎裂、道牙歪斜破损等问题,道路基础照明设施损坏严重,为完善项目区基础设施,提升主 (略) 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原则同意实施永宁县闽宁镇镇区基础设施维护项目。

三、建设地址

项目位于永宁县闽宁镇。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道路维修工程

1.莆西北街。铣刨并铺设 (略) 面6978.3m2,拆 (略) 面2093.5m2,拆除并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缘石等,安装玻璃纤维格栅、施划标线、除并新建树框110套、更换井盖等。

2. (略) 。拆 (略) 面、路缘石等,铺 (略) 面2170m2、路缘石1075.2m,拆除并新建树框55套,更换井盖40套等。

(二)基础照明维护工程

(略) 灯50盏, (略) 灯232盏。

(三)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维修改造110 国道东西两侧 (略) 面(面包砖)3750m2,停车位划线1000个。

五、工期安排

项目建设期为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概算总投资为434.*元,其中工程费399.*元,其他费用29.*元,预备费*元,资金来源为乡村振兴示范点奖补资金399.*元,剩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筹措不到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不能因项目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七、招投标

工程施工等招标要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执行。

八、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内容、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土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同时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四制”组织管理,并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请据此批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开工后、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 (略) 及时报备或依托宁夏工程 (略) 等系统共享项目建设动态进度信息。

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综合概算表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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