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谯城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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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 ||||||||
区文化 (略) (区 (略) )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略) 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 |||
2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 |||
3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略) 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 |||
4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 (略) 令第34号)第七条 | 高校或培训机构出具 | ? | |||
5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需提供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 (略) 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 消防部门提供 | ? | |||
6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设立审批 | 安徽省印刷企业登记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略) 令315号)第九条 | 市文化 (略) 提供 | ? | |||
7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 (略) 令第458号,2016年2 (略) 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 | ? | |||
8 |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 安徽省出版物经营登记表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 (略) 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市文化 (略) 提供 | ? | |||
9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 (略) 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十条 |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 | ? | |||
10 | 出版物零售设立审批 | 经营场所证明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 (略) 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由申请人提供 | ? | |||
(略) | ||||||||
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 (略)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 (略)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 (略) 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关于规范 (略) 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 公安机关出具 | ? | |||
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 | ? | ||||
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工作单位出具 | ? | ||||
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结婚证(无法提供的,可提供个人承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 | 民政部门出具 | ? | |||
5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 | |||||
6 |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 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 | |||||
7 | 生育津贴支付 | 结婚证(无法提供的,可提供个人承诺) | 民政部门出具 | ? | ||||
8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 | |||||
9 |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 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 | |||||
10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略) 令第41号)第七条 | 根据情况,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院或者所在村(社区)等出具 | ? | |||
(略) | ||||||||
1 | 孤儿救助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 |||
2 | 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证明;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申请人提供,公安或医疗或司法或残联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 ? | ||||
3 | 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 (略) 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 | ? | ||||
4 | 收养登记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皖民务字〔2021〕68号 | 申请人提供 | ? | |||
5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皖民务字〔2021〕68号 | 申请人提供 | ? | ||||
6 | 临时救助 | 村委会/社区困难证明 | 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7号 | 村委会/社区 | ?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2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9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10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略) | ||||||||
1 | (略) 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工作经验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 | ? | |||
2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3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4 | 单独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5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6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7 | 大(略)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 (略) 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8 | 大(略)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签发(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 (略) 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9 | 大(略)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 (略) 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0 | 大(略)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 (略) 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1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2 | 普通护照首次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3 | 普通护照首次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4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5 | 普通护照首次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6 | 有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17 |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立户(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 |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18 |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在校生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教育部门或高校 | ? | |||
19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0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在父或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 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1 | 母亲为女士官(在女士官驻地入户) | 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2 |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入户) |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23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入户)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24 | 取得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登记(入户)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25 |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6 |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产权人为父或母,且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迁移立户) | 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7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工作调动)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28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录用、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29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务工、经商)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0 | 军人退(略)、复员(异地安置恢复户口) | 入(略)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1 | 军人转业、退休(单独立户) | 入(略)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2 | 军人转业、退休(挂靠集体户) | 入(略)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3 | 军人转业、退休(投靠直系亲属) | 入(略)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4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单独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建部门 | ? | |||
35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挂靠单位集体户)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6 | 华侨回国定居(单独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37 | 华侨回国定居(挂靠单位集体户)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8 | 入籍户口登记 | 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9 | 复籍户口登记 | 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40 | 因婚假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现居住地恢复)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41 | 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42 | 公章特种行业许可 | 1.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43 | 2.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 | ? | ||||||
44 | 3.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 ? | ||||||
4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46 | 2.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公安机关现场核实后负责出具) | ? | ||||||
47 | 3.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 ? | ||||||
48 | 4.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 ? | ||||||
49 | (略) 服务 (略) 络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 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预先核准文件 |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 文化行政部门 | ? | |||
(略) 管委会 | ||||||||
1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具备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等 | 建设单位提供 | ? | |||
区 (略) |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2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3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4 | (略) 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略) 法》第九十二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5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6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7 |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8 | 个人独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9 | 个人独资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0 | 合作社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1 | 合作社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2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3 | 合伙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4 | 个人独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5 | 个人独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6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7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8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免实地核查承诺书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9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免实地核查承诺书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区退役 (略) | ||||||||
1 | 带病回乡退(略)军人待遇申请 | 生活困难证明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略)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 | |||
区 (略) | ||||||||
1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2 | 自有产权(自有资产)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3 |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公司法人、公司住所等事项许可 | 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4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社保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5 | 产权证明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区住房 (略)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核定 | 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还需提供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 申请人、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 社保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供承诺书,注明验证方式),其他材料申清人可自行提供 | |||
3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资金到位证明、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20〕59号)第九条。 | 建设单位提供 | 已实行承诺,依据《关于动态调整<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知》(亳建审改办〔2020〕13号) | |||
区生 (略) | ||||||||
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 |||
区卫生健康委 | ||||||||
1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课题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至八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略) | ||||||||
1 | 取水许可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说明性文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 申请人自编 | ? | |||
2 |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法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
3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 发展改革部门核发或提供 | ? | |||||
区 (略) | ||||||||
1 | (略) 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从业审核 | 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新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份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 |||
2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3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略) (略) | ||||||||
1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城镇排水 (略) 理条例》(2013年10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2 | (略) 生活垃圾 (略) 置服务审批 |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 (略) 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提供 | ? | |||
3 | 对关闭、闲置 (略) 生 (略) 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4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中标标书、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材料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提供 | ? | |||
5 | 对关闭、闲置 (略) 生 (略) 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区 (略)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 (略) 令第55号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 不动产登记或 房产管理部门 | ? | |||
2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 | ?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 (略) 令第55号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
1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安徽省财政厅 安琥省 (略)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转发财政部 国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略) | ||||||||
1 | 拍卖企业变更股东(初审转报)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2015年10月28日修正)第十三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2 | 拍卖企业变更经营地址(初审转报) | 告知承诺书(变更后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情况) |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 ? | ||||
3 | 拍卖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初审转报) | 新进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4 |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初审转报) | 住所书面告知承诺(产权及租赁基本情况) |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 ? | ||||
5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6 | 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初审转报) | 告知承诺书(变更后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情况) |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 ? | ||||
7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略) | ||||||||
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施放气球资质证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略) 第9号令)》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 (略) 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气象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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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 ||||||||
区文化 (略) (区 (略) )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销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略) 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 |||
2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 |||
3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延续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略) 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 |||
4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 (略) 令第34号)第七条 | 高校或培训机构出具 | ? | |||
5 |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需提供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 (略) 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 消防部门提供 | ? | |||
6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设立审批 | 安徽省印刷企业登记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略) 令315号)第九条 | 市文化 (略) 提供 | ? | |||
7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 (略) 令第458号,2016年2 (略) 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 | ? | |||
8 |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 | 安徽省出版物经营登记表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 (略) 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市文化 (略) 提供 | ? | |||
9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 (略) 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十条 | 公安、消防部门提供 | ? | |||
10 | 出版物零售设立审批 | 经营场所证明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 (略) 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 由申请人提供 | ? | |||
(略) | ||||||||
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 (略) 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 (略)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 (略) 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4.《关于规范 (略) 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2号) | 公安机关出具 | ? | |||
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 | ? | ||||
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工作单位出具 | ? | ||||
4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结婚证(无法提供的,可提供个人承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195号令) | 民政部门出具 | ? | |||
5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 | |||||
6 |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 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 | |||||
7 | 生育津贴支付 | 结婚证(无法提供的,可提供个人承诺) | 民政部门出具 | ? | ||||
8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 | |||||
9 | 生殖服务登记卡(证) | 卫生健康部门出具 | ? | |||||
10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略) 令第41号)第七条 | 根据情况,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医院或者所在村(社区)等出具 | ? | |||
(略) | ||||||||
1 | 孤儿救助 |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 | |||
2 | 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证明;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申请人提供,公安或医疗或司法或残联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 ? | ||||
3 | 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 (略) 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申请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 | ? | ||||
4 | 收养登记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皖民务字〔2021〕68号 | 申请人提供 | ? | |||
5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安徽省收养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皖民务字〔2021〕68号 | 申请人提供 | ? | ||||
6 | 临时救助 | 村委会/社区困难证明 | 根据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9〕57号 | 村委会/社区 | ?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2号)第九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9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10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场地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场所所有方或承租方出具 | ? | |||
(略) | ||||||||
1 | (略) 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工作经验证明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 | ? | |||
2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3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4 | 单独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5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6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 (略) 或者 (略) 的暂行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7 | 大(略)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签发(不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 (略) 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8 | 大(略)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签发(含签注)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 (略) 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9 | 大(略)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 (略) 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0 | 大(略)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国公民往来 (略) 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1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2 | 普通护照首次换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3 | 普通护照首次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4 | 普通护照首次签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5 | 普通护照首次补发 | 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 | ? | |||
16 | 有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17 |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立户(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 |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18 |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在校生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教育部门或高校 | ? | |||
19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 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0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在父或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入户) | 婴儿父母双方现役军人的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1 | 母亲为女士官(在女士官驻地入户) | 部队出具的士官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2 |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入户) | 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注销户口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23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入户)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24 | 取得抚养事实公证书收养登记(入户)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25 |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6 |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入(产权人为父或母,且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迁移立户) | 父母为双军人身份说明材料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部队 | ? | |||
27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工作调动)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28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录用、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29 |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入(务工、经商)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0 | 军人退(略)、复员(异地安置恢复户口) | 入(略)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1 | 军人转业、退休(单独立户) | 入(略)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2 | 军人转业、退休(挂靠集体户) | 入(略)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3 | 军人转业、退休(投靠直系亲属) | 入(略)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34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单独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建部门 | ? | |||
35 |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挂靠单位集体户)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6 | 华侨回国定居(单独立户)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37 | 华侨回国定居(挂靠单位集体户) | 单位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8 | 入籍户口登记 | 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39 | 复籍户口登记 | 就业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就业单位 | ? | |||
40 | 因婚假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现居住地恢复) | 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 |||
41 | 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 | 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公安部门 | ? | |||
42 | 公章特种行业许可 | 1.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43 | 2.安装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凭证 | ? | ||||||
44 | 3.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 ? | ||||||
4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46 | 2.具备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或措施的情况说明(由公安机关现场核实后负责出具) | ? | ||||||
47 | 3.验证登记、贵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 ? | ||||||
48 | 4.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保安人员情况说明 | ? | ||||||
49 | (略) 服务 (略) 络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 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预先核准文件 | 《 (略) 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 文化行政部门 | ? | |||
(略) 管委会 | ||||||||
1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具备施工许可证核发条件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等 | 建设单位提供 | ? | |||
区 (略) | ||||||||
1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2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3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4 | (略) 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略) 法》第九十二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5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6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7 |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8 | 个人独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9 | 个人独资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0 | 合作社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1 | 合作社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2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3 | 合伙企业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4 | 个人独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5 | 个人独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6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7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8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免实地核查承诺书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19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免实地核查承诺书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申请人或单位提供 | ? | |||
区退役 (略) | ||||||||
1 | 带病回乡退(略)军人待遇申请 | 生活困难证明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略)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 ? | |||
区 (略) | ||||||||
1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2 | 自有产权(自有资产)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3 |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公司法人、公司住所等事项许可 | 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4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社保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5 | 产权证明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 |||||
区住房 (略)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核定 | 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还需提供任职文件)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 申请人、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 社保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提供承诺书,注明验证方式),其他材料申清人可自行提供 | |||
3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资金到位证明、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20〕59号)第九条。 | 建设单位提供 | 已实行承诺,依据《关于动态调整<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知》(亳建审改办〔2020〕13号) | |||
区生 (略) | ||||||||
1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首次核发 |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 申请单位提供 | ? | |||
区卫生健康委 | ||||||||
1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课题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至八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略) | ||||||||
1 | 取水许可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说明性文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 申请人自编 | ? | |||
2 |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法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
3 |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 发展改革部门核发或提供 | ? | |||||
区 (略) | ||||||||
1 | (略) 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从业审核 | 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新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份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出具 | ? | |||
2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3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中华人民 (略) 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略) (略) | ||||||||
1 |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 |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城镇排水 (略) 理条例》(2013年10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2 | (略) 生活垃圾 (略) 置服务审批 | 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 (略) 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提供 | ? | |||
3 | 对关闭、闲置 (略) 生 (略) 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4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中标标书、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材料 | 《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 (略) 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略)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 (略) (略)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人提供 | ? | |||
5 | 对关闭、闲置 (略) 生 (略) 置设施、场所的核准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提供 | ? | |||
区 (略)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 (略) 令第55号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 不动产登记或 房产管理部门 | ? | |||
2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或房产管理部门 | ?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 (略) 令第55号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
1 |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服务(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人员) |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安徽省财政厅 安琥省 (略)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转发财政部 国 (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 |||
(略) | ||||||||
1 | 拍卖企业变更股东(初审转报)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2015年10月28日修正)第十三条。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2 | 拍卖企业变更经营地址(初审转报) | 告知承诺书(变更后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情况) |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 ? | ||||
3 | 拍卖企业变更法人代表(初审转报) | 新进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4 |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初审转报) | 住所书面告知承诺(产权及租赁基本情况) |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 ? | ||||
5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6 | 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初审转报) | 告知承诺书(变更后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情况) | 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 ? | ||||
7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 | ? | |||||
(略) | ||||||||
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施放气球资质证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略) 第9号令)》 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 (略) 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气象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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