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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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年9月6日

(略) 安溪 (略) 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96日)

项目名称

福建安 (略) 陶瓷制品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龙桥工业园(安溪2025产业园)

建设单位

福建安 (略)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4]表40号

审批日期

2024年9月6日

公 告 期

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2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略) (略) 关于福建安 (略) 陶瓷制品技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安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福建安 (略) 陶瓷制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安溪县龙桥工业园(安溪2025产业园),技 (略) 1#厂房,技改内容为:(1)新增一条石 (略) 理线, (略) 理石英砂16批次, (略) 理石英砂30吨;(2)隧道窑燃料由液化石油气调整为天然气,现有工程生产设备及其他建设内容不变,隧道窑工作时间不变。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技改项目石英砂清洗废水经2# (略) 理设施(“沉降+中和搅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擦洗和分级清洗工序,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技改项目石英砂烘干废气经“低氮燃烧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隧道窑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隧道窑燃烧废气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83号修改单要求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烘干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气锅炉标准。

(四)优化车间生 (略) ,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东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a类标准,其他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 (略) 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 (略) 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 (略) ,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 (略) 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

(七)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项目技改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2029t/a、*≤0.027t/a、SO2≤0.062t/a、NOx≤0.342t/a,技改项目不新增总量指标,由原有项目调剂使用。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技改后全厂VOCs排放量为0.148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0356t/a、*≤0.0048t/a、SO2≤0.0106t/a、NOx≤0.102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1.295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略)

2024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 (略) 行政审核审批股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安溪 (略) 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202496日)

项目名称

福建安 (略) 陶瓷制品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安溪县龙桥工业园(安溪2025产业园)

建设单位

福建安 (略)

审批文号

泉安环评[2024]表40号

审批日期

2024年9月6日

公 告 期

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2日(7日)

审批意见全文

(略) (略) 关于福建安 (略) 陶瓷制品技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安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福建安 (略) 陶瓷制品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安溪县龙桥工业园(安溪2025产业园),技 (略) 1#厂房,技改内容为:(1)新增一条石 (略) 理线, (略) 理石英砂16批次, (略) 理石英砂30吨;(2)隧道窑燃料由液化石油气调整为天然气,现有工程生产设备及其他建设内容不变,隧道窑工作时间不变。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废水、施工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技改项目石英砂清洗废水经2# (略) 理设施(“沉降+中和搅拌+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擦洗和分级清洗工序,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技改项目石英砂烘干废气经“低氮燃烧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隧道窑燃烧废气收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隧道窑燃烧废气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83号修改单要求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烘干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气锅炉标准。

(四)优化车间生 (略) ,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东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a类标准,其他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 (略) 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 (略) 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 (略) ,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 (略) 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

(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

(七)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项目技改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2029t/a、*≤0.027t/a、SO2≤0.062t/a、NOx≤0.342t/a,技改项目不新增总量指标,由原有项目调剂使用。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技改后全厂VOCs排放量为0.148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 (略) ,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0356t/a、*≤0.0048t/a、SO2≤0.0106t/a、NOx≤0.102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二)《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1.295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略)

2024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 (略) 行政审核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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