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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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对入园企业的准入、运营、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行为,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单位负责牵头起草《东兰县工业(产业)园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0下午下班前反馈至东兰县工 (略) 服务中心( (略) 7楼)(联系人:潘政敏,联系电话:0778-(略),邮箱:*@*63.com)。

附件:《东兰县工业(产业)园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兰县工 (略) 服务中心

2024年9月5日

东兰县工业(产业)园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县工业(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企业进驻和退出程序,规范入园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建设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略) 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人民政府批 (略) 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略) 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二、入园条件及审查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园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 (略) 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东兰县产业发展规 (略) 产业发展定位;

(二)入园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 “三同时” 要求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能耗符合产业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三)入园企业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注册登记住所必须在东兰县境内的法人企业;

(四)企业 (略) 后的前三个月属试产期,不纳入产值统计范畴;正式投产后产出强度标准如下:

1.政府已建厂房及企业自建厂房入驻的企业,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根据《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5 年)》, 入园项目产出强度不低于 2200 万元/公顷,属于政府已建厂房:实际投资达到 0.2 万元/平方米的项目或年平均带动县域内就业人数达 200 人以上的投资项目,可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水、电、路等按基本要素配备或装修),实现“拎包”入驻,企业购买设备后即可生产;企业自建厂房:实际投资 100 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政府提供工业用地,企业 (略) 内相 (略) 域建设厂房。企业所用土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2.租赁标准厂房入驻的企业,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当年主营业务月均收入 500 元/㎡以上,第二年主营业务月均收入560元/㎡以上,并逐年递增。

第五条 园区管理单位与投资者签订《项目入园协议》时,应明确入园项目建设的具体期限,原则规定如下:

建设周期

投资额度

提供土地自建厂房

租赁标准

厂 房

备注

(略)元(含(略)元)以下的

6个月

2个月

(略)元—(略)元

8个月

3个月

(略)元—(略)元

12个月

6个月

(略)元-(略)元

15个月

8个月

(略)元-1亿元

24个月

10个月

1亿元以上的

30个月

12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建设期限, (略) 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 优先入园的条件: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一般项目在(略)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在(略)元以上。

第七条 (略) 投资企业审查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向县人民政 (略) 管理服务机构提交入园申请材料,其材料包含申请书、投资人资质证明、可信资金证明、规划设计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导产品、投资规模、企业年产值、销售收入、建设周期、利税等)、投资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备案复印件(新办企业可在进驻后补交)等。

(二)征求意见及考察。县人民政 (略) 管理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企业及同类项目进行考察,了解企业资信情况和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及项目对安全生产、环境影响情况。同时,县人民政 (略) 管理服务机构就企业入园征求有关乡镇、部门意见。

(三)项目预审。 (略) 管理服务机构对入园企业项目进行初审,报县工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论证。

(四)项目审批。县工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论证后,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园区管理

第八条 根据《广西壮 (略) (略) 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桂政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园区新引进、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必须符合国家、 (略) 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2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对于租赁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厂房内行政办公面积严格控制在7%以下。

第九条 入园企业统一 (略) 内的水、电、气、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严禁改变厂房结构, (略) 结构层及给排水管道、光缆等公共设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 (略) (略) 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否则,造成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企业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须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 (略) 管理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业主在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作业,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略) 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并按并 (略) (略) 线行驶,对漏、撒、 (略) 面的,责令其清理、 (略) 面。

第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进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环保、建设、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租金(厂房租赁协议具体与县澜城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等有关手续。项目投产后,企业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 (略) 管理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主动配合并按时 (略) 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相关报表、企业简报。切实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清洁卫生、治安管理、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略) 土地利用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切实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园区管理单位负责督促用地受让企业,按照《项目入园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期限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

第十二条 建立 (略) 企业检查审批制度,除抢险救灾、案件侦查、税务检查、安全生产、环保检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各部门不得擅入企业检查,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乱收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 (略) 土地自行建设厂房的,需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开工、竣工时限;

(二)投资强度、土地面积;

(三)建设内容;

(四)投产后的经济效益;

(五)退出制度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租赁厂房单层高度超过8米(含8米),厂房租金按两倍折算,具体租赁协议与县澜城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所租赁标准化厂房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厂房租赁收费标准参照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4次县长办公会议有关精神执行,即第一、二、三年2元/平方米·月,第四、五年3元/平方米·月,第六年开始8元/平方米·月。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入园企业要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通讯费等。

四、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政府提供工业用地,企业在自建厂房中违反入园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闲 (略) 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土地闲置,责令其限期完工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八条 严格土地用途和开发条件管理。企业工业用地依法出让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审批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和规定限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对入园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 (略) 理;转让、租赁土地的,取消 (略) 资格。

第十九条 入园协议中应 (略) 项目(企业)退出条件,对违法违规或造成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项目(企业)清理整改范围。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3 个月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二)建设期满未建完或建而不产,企业又未与县政府约定调整建设工期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核算);

(三)分期建设项目中一期未按合同开工竣工的,以及一期按约定期限竣工,但二期未按合同约定启动建设的;

(四)项目(企业)自建成之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期限投产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护措施的;

(六)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略) 理,并继续生产经营的;

(七)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八)其它违反国家、 (略) 、市、县有关规 (略) 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列入清理整改范围的项目(企业),按以 (略) 理。

(一)约谈。 (略) 管理单位自核实之日起 30 日内,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 (略) 管理单位后, (略) 管理单位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整改。根据企业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 (略) 管委会报送整改进度, (略) 管理单位不定期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 (略) 理。

第二十二条 清退方式

(一)清理回收。 (略) 管理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终止《项目投资合同》, (略)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清退企业项目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及其它建设 (略) 管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确定补偿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适当补偿。

(二)资产重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先 (略) 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略) 场交易方式进行。 (略) 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

(三)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建立退出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机制。将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内容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对 (略) 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项目没有建成的,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企业),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 (略) 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园区管理单位商县澜城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依法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实行无条件退出,企业在规定的工作日恢复厂房等附属设施原貌,并自行承担无偿退出的后果。

(一)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交付后,根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或《项目入园协议》约定,厂房交付使用后,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调运、安装设备投产运营的;

(二)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略) 长远发展利益的;

(三)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达不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标准及其他严重违反入园协议的;

(四)转租标准厂房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等;

(五)经查实,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连续停工或停产超过 1 年以上的;

(七)协议约定投产期限超过 5 个月的;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 (略) 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经入园企业在 6 个月内调整达到本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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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对入园企业的准入、运营、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行为,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由我单位负责牵头起草《东兰县工业(产业)园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0下午下班前反馈至东兰县工 (略) 服务中心( (略) 7楼)(联系人:潘政敏,联系电话:0778-(略),邮箱:*@*63.com)。

附件:《东兰县工业(产业)园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兰县工 (略) 服务中心

2024年9月5日

东兰县工业(产业)园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县工业(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企业进驻和退出程序,规范入园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建设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略) 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8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人民政府批 (略) 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略) 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二、入园条件及审查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园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 (略) 发改委发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东兰县产业发展规 (略) 产业发展定位;

(二)入园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 “三同时” 要求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能耗符合产业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三)入园企业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性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注册登记住所必须在东兰县境内的法人企业;

(四)企业 (略) 后的前三个月属试产期,不纳入产值统计范畴;正式投产后产出强度标准如下:

1.政府已建厂房及企业自建厂房入驻的企业,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根据《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5 年)》, 入园项目产出强度不低于 2200 万元/公顷,属于政府已建厂房:实际投资达到 0.2 万元/平方米的项目或年平均带动县域内就业人数达 200 人以上的投资项目,可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水、电、路等按基本要素配备或装修),实现“拎包”入驻,企业购买设备后即可生产;企业自建厂房:实际投资 100 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政府提供工业用地,企业 (略) 内相 (略) 域建设厂房。企业所用土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2.租赁标准厂房入驻的企业,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当年主营业务月均收入 500 元/㎡以上,第二年主营业务月均收入560元/㎡以上,并逐年递增。

第五条 园区管理单位与投资者签订《项目入园协议》时,应明确入园项目建设的具体期限,原则规定如下:

建设周期

投资额度

提供土地自建厂房

租赁标准

厂 房

备注

(略)元(含(略)元)以下的

6个月

2个月

(略)元—(略)元

8个月

3个月

(略)元—(略)元

12个月

6个月

(略)元-(略)元

15个月

8个月

(略)元-1亿元

24个月

10个月

1亿元以上的

30个月

12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建设期限, (略) 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 优先入园的条件: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一般项目在(略)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在(略)元以上。

第七条 (略) 投资企业审查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向县人民政 (略) 管理服务机构提交入园申请材料,其材料包含申请书、投资人资质证明、可信资金证明、规划设计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导产品、投资规模、企业年产值、销售收入、建设周期、利税等)、投资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备案复印件(新办企业可在进驻后补交)等。

(二)征求意见及考察。县人民政 (略) 管理服务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企业及同类项目进行考察,了解企业资信情况和项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及项目对安全生产、环境影响情况。同时,县人民政 (略) 管理服务机构就企业入园征求有关乡镇、部门意见。

(三)项目预审。 (略) 管理服务机构对入园企业项目进行初审,报县工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论证。

(四)项目审批。县工业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论证后,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园区管理

第八条 根据《广西壮 (略) (略) 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桂政办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园区新引进、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必须符合国家、 (略) 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7%,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2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超过建设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机械、装备制造及资源加工等产业有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两层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对于租赁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厂房内行政办公面积严格控制在7%以下。

第九条 入园企业统一 (略) 内的水、电、气、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严禁改变厂房结构, (略) 结构层及给排水管道、光缆等公共设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 (略) (略) 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否则,造成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企业需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须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 (略) 管理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业主在工程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生产、文明作业,切实履行安全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略) 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并按并 (略) (略) 线行驶,对漏、撒、 (略) 面的,责令其清理、 (略) 面。

第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进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环保、建设、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租金(厂房租赁协议具体与县澜城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等有关手续。项目投产后,企业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 (略) 管理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主动配合并按时 (略) 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相关报表、企业简报。切实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清洁卫生、治安管理、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略) 土地利用的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切实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园区管理单位负责督促用地受让企业,按照《项目入园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期限进行投资、开发和建设。

第十二条 建立 (略) 企业检查审批制度,除抢险救灾、案件侦查、税务检查、安全生产、环保检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各部门不得擅入企业检查,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及乱收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 (略) 土地自行建设厂房的,需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开工、竣工时限;

(二)投资强度、土地面积;

(三)建设内容;

(四)投产后的经济效益;

(五)退出制度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租赁厂房单层高度超过8米(含8米),厂房租金按两倍折算,具体租赁协议与县澜城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所租赁标准化厂房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厂房租赁收费标准参照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4次县长办公会议有关精神执行,即第一、二、三年2元/平方米·月,第四、五年3元/平方米·月,第六年开始8元/平方米·月。

第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入园企业要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通讯费等。

四、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政府提供工业用地,企业在自建厂房中违反入园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闲 (略) 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土地闲置,责令其限期完工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八条 严格土地用途和开发条件管理。企业工业用地依法出让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审批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和规定限期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对入园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 (略) 理;转让、租赁土地的,取消 (略) 资格。

第十九条 入园协议中应 (略) 项目(企业)退出条件,对违法违规或造成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项目(企业)清理整改范围。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 3 个月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二)建设期满未建完或建而不产,企业又未与县政府约定调整建设工期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核算);

(三)分期建设项目中一期未按合同开工竣工的,以及一期按约定期限竣工,但二期未按合同约定启动建设的;

(四)项目(企业)自建成之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期限投产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护措施的;

(六)有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略) 理,并继续生产经营的;

(七)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八)其它违反国家、 (略) 、市、县有关规 (略) 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列入清理整改范围的项目(企业),按以 (略) 理。

(一)约谈。 (略) 管理单位自核实之日起 30 日内,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 (略) 管理单位后, (略) 管理单位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整改。根据企业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 (略) 管委会报送整改进度, (略) 管理单位不定期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 (略) 理。

第二十二条 清退方式

(一)清理回收。 (略) 管理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终止《项目投资合同》, (略)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清退企业项目用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及其它建设 (略) 管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确定补偿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适当补偿。

(二)资产重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先 (略) 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略) 场交易方式进行。 (略) 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

(三)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建立退出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机制。将项目(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追偿内容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对 (略) 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项目没有建成的,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企业),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 (略) 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园区管理单位商县澜城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依法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实行无条件退出,企业在规定的工作日恢复厂房等附属设施原貌,并自行承担无偿退出的后果。

(一)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交付后,根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或《项目入园协议》约定,厂房交付使用后,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调运、安装设备投产运营的;

(二)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略) 长远发展利益的;

(三)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达不到相关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收等标准及其他严重违反入园协议的;

(四)转租标准厂房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等;

(五)经查实,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连续停工或停产超过 1 年以上的;

(七)协议约定投产期限超过 5 个月的;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等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 (略) 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经入园企业在 6 个月内调整达到本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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