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扶绥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共7项(其中: (略) 罚3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检查4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含变更负责人)核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证执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扶 (略) | 扶绥 (略) | |
2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 (略) 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 (略) 罚建议。 | 扶 (略) | 扶 (略) |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扶 (略) | 扶 (略) |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 (略) 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 扶 (略) | 扶 (略) |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 (略) 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 (略)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扶 (略) | 扶 (略) | |
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 (略) 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 (略) 、 (略) (略) 。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扶 (略) | 扶 (略) |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 (略) 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扶 (略) | 扶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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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含变更负责人)核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公证执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并逐级报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扶 (略) | 扶绥 (略) | |
2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 (略) 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 (略) 罚建议。 | 扶 (略) | 扶 (略) | |
3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扶 (略) | 扶 (略) | |
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 (略) 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 | 扶 (略) | 扶 (略) | |
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 (略) 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 (略) 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 (略) 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 (略) 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 (略) 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扶 (略) | 扶 (略) | |
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 (略) 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记录纳入本省、 (略) 、 (略) (略) 。 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扶 (略) | 扶 (略) |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 (略) 、 (略)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略) 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四十 (略)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 (略) 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 (略) 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 (略) 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扶 (略) | 扶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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