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关于作出赛安诺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米硅碳复合负极材料CVD设备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关于作出赛安诺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米硅碳复合负极材料CVD设备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赛安诺(南京) (略) “纳米硅碳复合负极材料CVD设备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02月21日-2025年02月27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7-(略)
电子信箱:*@*ttp://**
通讯地址: (略) 为民服 (略) (略) (略) 窗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备注 |
1 | 关于赛安诺(南京) (略) 纳米硅碳复合负极材料CVD设备研发项目的审批意见 | 济环报告表(任城)〔2025〕005号 | 2025年02月21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赛安诺(南京) (略) “纳米硅碳复合负极材料CVD设备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02月21日-2025年02月27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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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赛安诺(南京) (略) 纳米硅碳复合负极材料CVD设备研发项目的审批意见 | 济环报告表(任城)〔2025〕005号 | 2025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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