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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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索引号:*/*-*信息分类:中标、成交及实施情况
内容分类:综合政务,公告,2022年发布日期:2022-09-02
发布机构: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成文日期:2022-09-02
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文号:关键词:中标 公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2 19:41 阅读:次 字体:[大][中][小]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

招标(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6月9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2年9月2日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 (略)

中标(成交)金额:*万元整(¥*.00元)

招标(采购)人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略) 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2-14F

联系人:阮鸿飞

联系方式:0551-*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2104室,联系电话:0551-*。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3.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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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信息分类:中标、成交及实施情况
内容分类:综合政务,公告,2022年发布日期:2022-09-02
发布机构:安徽省食品药品信息与举报中心成文日期:2022-09-02
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文号:关键词:中标 公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2 19:41 阅读:次 字体:[大][中][小]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

招标(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6月9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2年9月2日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 (略)

中标(成交)金额:*万元整(¥*.00元)

招标(采购)人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略) 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2-14F

联系人:阮鸿飞

联系方式:0551-*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2104室,联系电话:0551-*。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3.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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