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丽水龙泉市供电公司营销服务用房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序号:招标序号:龙建招2022-19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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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浙江丽水龙泉市供电公司营销服务用房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序号:招标序号:龙建招2022-19A10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序号:招标序号:龙建招2022-19A10

工程名称:国网浙 (略) 营销服务用房工程

开标时间:**日

招标人: (略) (略) (略)

联系人(异议):巨先生 联系电话:0578-*

中介代理机构:杭州建设 (略)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6名合格投标人名单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元)

工期

项目负责人

质量承诺

1

(略)

*

390日历天

张启平

合格

2

浙江 (略)

*

390日历天

周丽顺

合格

3

浙江 (略)

*

390日历天

柳斌

合格

4

浙江 (略)

*

390日历天

陈敏珍

合格

5

(略) (略)

*

390日历天

吴黎芬

合格

6

浙江龙泉 (略)

*

390日历天

何周丽

合格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联系电话:0578-*

公示时间: **日 至**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未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2019修改版)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同时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或未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不予受理。

公示单位(盖章): (略) (略) (略)

备案部门(盖章):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序号:招标序号:龙建招2022-19A10

工程名称:国网浙 (略) 营销服务用房工程

开标时间:**日

招标人: (略) (略) (略)

联系人(异议):巨先生 联系电话:0578-*

中介代理机构:杭州建设 (略)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电话:*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6名合格投标人名单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元)

工期

项目负责人

质量承诺

1

(略)

*

390日历天

张启平

合格

2

浙江 (略)

*

390日历天

周丽顺

合格

3

浙江 (略)

*

390日历天

柳斌

合格

4

浙江 (略)

*

390日历天

陈敏珍

合格

5

(略) (略)

*

390日历天

吴黎芬

合格

6

浙江龙泉 (略)

*

390日历天

何周丽

合格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联系电话:0578-*

公示时间: **日 至**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未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 (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2019修改版)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同时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或未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不予受理。

公示单位(盖章): (略) (略) (略)

备案部门(盖章):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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