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分公司二厂厂区道路环境卫生清扫承揽年度项目招标[开标记录]
唐山分公司二厂厂区道路环境卫生清扫承揽年度项目招标[开标记录]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编码 | 采购工厂 | 文档/附件 | 备注 | 最高限制单价(元) | 税率 |
---|---|---|---|---|---|---|---|---|---|---|---|
厂区道路卫生清扫业务承揽 | 劳务服务 | 无 | 1 | 人工/日 | 银行转账与承兑相结合 | CTS2 | 唐山 (略) 唐山分公司二厂 | 无 | 无 | 63 | 6%(增值专票) |
3.3.1工作范围:
1.招标方二厂进厂 (略) 正门口包括水泥罐车进厂道路
2.招标方二厂厂区主干道路、外环道路、煤场、辅料广场、石膏广场、 (略) 内道路;原煤棚、辅料堆棚、矿渣、石膏堆棚内硬化地面;厂区公共区域广告牌、宣传栏、正门口车棚卫生。
3.招标方矿山主上山公路六转至小松维修及南采入口道路卫生;
4.招标方骨料生产区域内六转至洗车机、洗车机至汽车衡、汽车衡南北马路;汽车衡至二破收尘灰、二破收尘灰至机制砂收尘灰道路卫生;
5.电动扫路车、冲洗车驾驶,日常保养维护。
6.上述区域内的广场至绿化草坪地面卫生及垃圾清理等。
7.按时完成招标方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3.3.2 工作要求
1.投标方应保证每天必须按照招标方规定的卫生清扫作业时间对所承揽的环境卫生区域进行清扫,以确保厂区道路现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并将所有的垃圾、污土及其它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具体卫生清扫质量要求详见附件一)
2.投标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招标方有权对投标方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投标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按招标方厂内安全规章制度执行)。
3.投标方必须负责招标方责任辖区内的临时性清扫或作业内容相近的临时作业,保证随叫随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临时性作业,属于投标方承揽作业工作必须完成的附加性工作,招标方不予支付额外的承揽费。
4.投标方应确保招标方厂区内地面、一层平台无积料。如因跑料造成设备一层平台、或生产区域一层平面积料,投标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清理工作,因工作需要投标方应拓展清扫人员工作时间,招标方不予支付额外的承揽费;
5.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清运垃圾应及时、不遗漏,运到*方指定区域内,不得堆放在公共区域内。
(2)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垃圾容器复位,垃圾按规定直接运送到指定地点。
6.所有作业工具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随意乱放。下班前需整理本岗位作业工具和材料归位;
7.清洁本岗位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工作标准;
8.用工人数根据招标方工作需要确定,可由招标方提前一个月以工作联络函形式书面通知投标方用工人数,招标方可以减少用工人数直至合同终止。招标方按照实际用工人数支付环境卫生费用,人员减少之日起,招标方支付给投标方的环境卫生费用相应减少。
注:承揽工作的质量应符合唐山 (略) 唐山分公司各项规定,以及当地环保要求。
3.4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按招标方厂区道路环境卫生清扫工作完成情况,招标方按月向投标方支付环境卫生清扫业务承揽费用。最终结算费用以投标方经过考核(奖扣)后的结果进行结算;
(2)一票制结算。投标单位完成合同内容规定的招标方工作后,经招标方二厂生产运行部验收合格,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要按本合同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完工证上标明项目和处罚额,最终结算费用以经过考核(奖扣)后的结果进行结算。投标方开具合法正规发票会同结算汇总表一并报财务部办理付款结算。
(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与承兑汇票相结合。
(4)工作的质量应符合唐山 (略) 唐山分公司各项规定,以及当地环保要求。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编码 | 采购工厂 | 文档/附件 | 备注 | 最高限制单价(元)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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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卫生清扫业务承揽 | 劳务服务 | 无 | 1 | 人工/日 | 银行转账与承兑相结合 | CTS2 | 唐山 (略) 唐山分公司二厂 | 无 | 无 | 63 | 6%(增值专票) |
3.3.1工作范围:
1.招标方二厂进厂 (略) 正门口包括水泥罐车进厂道路
2.招标方二厂厂区主干道路、外环道路、煤场、辅料广场、石膏广场、 (略) 内道路;原煤棚、辅料堆棚、矿渣、石膏堆棚内硬化地面;厂区公共区域广告牌、宣传栏、正门口车棚卫生。
3.招标方矿山主上山公路六转至小松维修及南采入口道路卫生;
4.招标方骨料生产区域内六转至洗车机、洗车机至汽车衡、汽车衡南北马路;汽车衡至二破收尘灰、二破收尘灰至机制砂收尘灰道路卫生;
5.电动扫路车、冲洗车驾驶,日常保养维护。
6.上述区域内的广场至绿化草坪地面卫生及垃圾清理等。
7.按时完成招标方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3.3.2 工作要求
1.投标方应保证每天必须按照招标方规定的卫生清扫作业时间对所承揽的环境卫生区域进行清扫,以确保厂区道路现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并将所有的垃圾、污土及其它废弃物运至指定地点。(具体卫生清扫质量要求详见附件一)
2.投标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招标方有权对投标方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投标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按招标方厂内安全规章制度执行)。
3.投标方必须负责招标方责任辖区内的临时性清扫或作业内容相近的临时作业,保证随叫随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临时性作业,属于投标方承揽作业工作必须完成的附加性工作,招标方不予支付额外的承揽费。
4.投标方应确保招标方厂区内地面、一层平台无积料。如因跑料造成设备一层平台、或生产区域一层平面积料,投标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清理工作,因工作需要投标方应拓展清扫人员工作时间,招标方不予支付额外的承揽费;
5.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清运垃圾应及时、不遗漏,运到*方指定区域内,不得堆放在公共区域内。
(2)垃圾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垃圾容器复位,垃圾按规定直接运送到指定地点。
6.所有作业工具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随意乱放。下班前需整理本岗位作业工具和材料归位;
7.清洁本岗位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工作标准;
8.用工人数根据招标方工作需要确定,可由招标方提前一个月以工作联络函形式书面通知投标方用工人数,招标方可以减少用工人数直至合同终止。招标方按照实际用工人数支付环境卫生费用,人员减少之日起,招标方支付给投标方的环境卫生费用相应减少。
注:承揽工作的质量应符合唐山 (略) 唐山分公司各项规定,以及当地环保要求。
3.4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按招标方厂区道路环境卫生清扫工作完成情况,招标方按月向投标方支付环境卫生清扫业务承揽费用。最终结算费用以投标方经过考核(奖扣)后的结果进行结算;
(2)一票制结算。投标单位完成合同内容规定的招标方工作后,经招标方二厂生产运行部验收合格,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要按本合同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完工证上标明项目和处罚额,最终结算费用以经过考核(奖扣)后的结果进行结算。投标方开具合法正规发票会同结算汇总表一并报财务部办理付款结算。
(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与承兑汇票相结合。
(4)工作的质量应符合唐山 (略) 唐山分公司各项规定,以及当地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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