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2023年 物 业 服 务 分 公 司 智 慧 平 台 服 务 商 采 购 项 目 二 次 招 标 结 果 公 告一 项 目 编 号 : ZTFGYLFW-*二 项 目 名 称 : 2023年 物 业 服 务 分 公 司 智 慧 平 台 服 务 商 采 购 项 目 二 次 三 中 标 成 交 信 息供 应 商 名 称 : 新 疆 通 卡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中 标 成 交 金 额 : *.00元四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服 务 类序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采 购 内 容 中 标 成 交 金 额 人 民 币 : 元
1 新 疆 通 卡 信 息 科 技 有 限公 司 智 慧 平 台 服 务 商 *.00五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评 审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 5人专 家 名 单 : 普 玉 鹏 沈 广 昊 张 莉 铮 郭 瑾 李 伟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 应 答 供 应 商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 可 向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 现 将 异 议 提 出 的 要 求 告 知 如 下 :
1.异 议 提 出 人 应 为 报 价 人 或 与 询 价 项 目 有 关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2. 异 议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过 异 议 接 收 邮 箱 实 名 提 出 , 异 议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异 议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异 议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包 如 有 3 具 体 明 确 的 异 议 事 项 和 相 关 的 主 张 诉 求 4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依 据 5 提 出 异 议 的 日 期 3.异 议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异 议 函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授 权代 表 签 字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异 议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提 供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4.异 议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5.异 议 人 应 提 供 关 于 异 议 事 项 的 有 效 线 索 , 且 应 配 合 查 证 6.书 面 异 议 材 料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以 纸 质 文 件 或 电 子 扫 描 件 提 交 7.异 议 人 对 其 他 应 答 供 应 商 的 应 答 文 件 及 评 审 资 料 等 非 公 开 内 容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提 供 合 法 信 息 来 源 8.采 购 人 认 为 异 议 材 料 不 明 确 不 充 分 , 需 要 异 议 人 进 一 步 明 确 或 补 充 的 , 异 议人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明 确 或 补 充 9.异 议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事 项 属 于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不 予 受 理 : 1 异 议 提 出 不 符 合 上 述 任 意 一 项 要 求 的
2 以 作 出 明 确 答 复 , 且 无 新 的 事 实 依 据 , 就 同 一 事 项 反 复 提 出 异 议 的 3 异 议 事 项 已 进 入 行 政 投 诉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或 者 其 他 司 法 程 序 的 10.异 议 人 应 保 证 异 议 内 容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其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 并 承 担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各 有 关 当 事 人 对 中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 逾 期 将 依 法 不 予 受 理 。八 凡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采 购 人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通 信 产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物 业 服 务 分 公 司联 系 人 : 康 凯
电 话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中 通 服 供 应 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新 疆 分 公 司联 系电 人:燕旭琪话:*电 子 邮 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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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疆 通 卡 信 息 科 技 有 限公 司 智 慧 平 台 服 务 商 *.00五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评 审 委 员 会 总 人 数 : 5人专 家 名 单 : 普 玉 鹏 沈 广 昊 张 莉 铮 郭 瑾 李 伟六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1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 应 答 供 应 商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 可 向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 现 将 异 议 提 出 的 要 求 告 知 如 下 :
1.异 议 提 出 人 应 为 报 价 人 或 与 询 价 项 目 有 关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2. 异 议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过 异 议 接 收 邮 箱 实 名 提 出 , 异 议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异 议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2 异 议 项 目 名 称 标 段 /包 如 有 3 具 体 明 确 的 异 议 事 项 和 相 关 的 主 张 诉 求 4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依 据 5 提 出 异 议 的 日 期 3.异 议 人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异 议 函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或 者 其 授 权代 表 签 字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异 议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提 供 有 效 的
身 份 证 明 4.异 议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5.异 议 人 应 提 供 关 于 异 议 事 项 的 有 效 线 索 , 且 应 配 合 查 证 6.书 面 异 议 材 料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以 纸 质 文 件 或 电 子 扫 描 件 提 交 7.异 议 人 对 其 他 应 答 供 应 商 的 应 答 文 件 及 评 审 资 料 等 非 公 开 内 容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提 供 合 法 信 息 来 源 8.采 购 人 认 为 异 议 材 料 不 明 确 不 充 分 , 需 要 异 议 人 进 一 步 明 确 或 补 充 的 , 异 议人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明 确 或 补 充 9.异 议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事 项 属 于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不 予 受 理 : 1 异 议 提 出 不 符 合 上 述 任 意 一 项 要 求 的
2 以 作 出 明 确 答 复 , 且 无 新 的 事 实 依 据 , 就 同 一 事 项 反 复 提 出 异 议 的 3 异 议 事 项 已 进 入 行 政 投 诉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或 者 其 他 司 法 程 序 的 10.异 议 人 应 保 证 异 议 内 容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及 其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 并 承 担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七 其 他 补 充 事 宜各 有 关 当 事 人 对 中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 逾 期 将 依 法 不 予 受 理 。八 凡 对 本 次 公 告 内 容 提 出 询 问 ,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联 系 。采 购 人 :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通 信 产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物 业 服 务 分 公 司联 系 人 : 康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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