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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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

应 (略) 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略) 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以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关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环保〔20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略) 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 (略) 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日至**日

电话:0595-* 传真:0595-*

*@*63.com

通讯地址: (略) 东海行政中心D643室, (略) 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附表

(略) 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序号

项目

污染物类别

建议核定量(吨/年)

有效期

1

硫磺回收装置改造前全厂初始排污权[1]

化学需氧量

55.44

/

氨氮

12.39

二氧化硫

1088

氮氧化物

1415.94

2

现阶段全厂初始排污权[2]

化学需氧量

178.33

初始排污权有效期从核定之日起算5年[3]

氨氮

27.55

二氧化硫

1160.22

氮氧化物

2645.03

3

硫磺回收装置改造的可交易排污权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0

**日至**日

氨氮

0

二氧化硫

2.25

氮氧化物

0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0

**日至**日

氨氮

0

二氧化硫

63.71

氮氧化物

0

4

富余排污权[4]

化学需氧量

0

/

氨氮

0

二氧化硫

0

氮氧化物

468.75

备注:

[1] 硫磺回收装置改造完成的时间为**日,现阶段全厂初始排污权以**日通过验收的《中化泉州100万吨/年*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项目及各期改扩建环评为核定依据,两期环评验收时间跨度较大且有新增购买总量指标,故两期核定量差值不仅包含硫磺回收减排量,还包含煤油加氢、连续重整、溶剂再生、炼化一体化改造、*烯装置及炼油扩建项目新增量。

[2] 待*烯腈装置、SAR装置完成建设后全厂初始排污权为化学需氧量178.33吨/年、氨氮27.55吨/年、二氧化硫1391.53吨/年、氮氧化物2645.03吨/年。

[3] 初始排污权中交易取得的部分其数量及对应的有效期为:

氮氧化物:102.94吨/年**日至**日、10吨/年**日至**日、209.01吨/年**日至**日、398吨/年**日至**日、431.79吨/年**日至**日;

化学需氧量:0.89吨/年**日至**日。

[4] (略) 场交易获得的“非正常排放”氮氧化物指标468.75吨/年, (略) 生态环境厅后根据批复最终确定富余排污权。

应 (略) 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略) 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以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关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环保〔20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略) 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 (略) 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日至**日

电话:0595-* 传真:0595-*

*@*63.com

通讯地址: (略) 东海行政中心D643室, (略) 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附表

(略) 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序号

项目

污染物类别

建议核定量(吨/年)

有效期

1

硫磺回收装置改造前全厂初始排污权[1]

化学需氧量

55.44

/

氨氮

12.39

二氧化硫

1088

氮氧化物

1415.94

2

现阶段全厂初始排污权[2]

化学需氧量

178.33

初始排污权有效期从核定之日起算5年[3]

氨氮

27.55

二氧化硫

1160.22

氮氧化物

2645.03

3

硫磺回收装置改造的可交易排污权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0

**日至**日

氨氮

0

二氧化硫

2.25

氮氧化物

0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0

**日至**日

氨氮

0

二氧化硫

63.71

氮氧化物

0

4

富余排污权[4]

化学需氧量

0

/

氨氮

0

二氧化硫

0

氮氧化物

468.75

备注:

[1] 硫磺回收装置改造完成的时间为**日,现阶段全厂初始排污权以**日通过验收的《中化泉州100万吨/年*烯及炼油改扩建项目》项目及各期改扩建环评为核定依据,两期环评验收时间跨度较大且有新增购买总量指标,故两期核定量差值不仅包含硫磺回收减排量,还包含煤油加氢、连续重整、溶剂再生、炼化一体化改造、*烯装置及炼油扩建项目新增量。

[2] 待*烯腈装置、SAR装置完成建设后全厂初始排污权为化学需氧量178.33吨/年、氨氮27.55吨/年、二氧化硫1391.53吨/年、氮氧化物2645.03吨/年。

[3] 初始排污权中交易取得的部分其数量及对应的有效期为:

氮氧化物:102.94吨/年**日至**日、10吨/年**日至**日、209.01吨/年**日至**日、398吨/年**日至**日、431.79吨/年**日至**日;

化学需氧量:0.89吨/年**日至**日。

[4] (略) 场交易获得的“非正常排放”氮氧化物指标468.75吨/年, (略) 生态环境厅后根据批复最终确定富余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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