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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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 (略) (略) 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3〕1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 (略) (略) 场2023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现将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 (略) (略) 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3〕1号)等信用管理制度要求,积极拓展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将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结合从业主体的信用水平和风险等级,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D的企业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现场检查督导频次。规范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资金扶持、表彰奖励、 (略) 场交易成本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对依法依规对信用等级为诚实守信主体实施激励、优惠、便利等措施,进一步营造“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良好氛围;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同时加强助企服务,指导企业及时修复失信行为,增强诚实守信意识。

附件: (略) (略) 场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附件: (略) (略) 场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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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 (略) (略) 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3〕1号)有关规定,我局组织 (略) (略) 场2023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了公示。现将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 (略) (略) 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津港航规〔2023〕1号)等信用管理制度要求,积极拓展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将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结合从业主体的信用水平和风险等级,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D的企业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现场检查督导频次。规范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资金扶持、表彰奖励、 (略) 场交易成本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对依法依规对信用等级为诚实守信主体实施激励、优惠、便利等措施,进一步营造“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良好氛围;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同时加强助企服务,指导企业及时修复失信行为,增强诚实守信意识。

附件: (略) (略) 场2023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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