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做好甘肃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配方颗粒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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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做好甘肃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配方颗粒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关 (略) 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工作的通知》(甘药采办函〔2024〕1号)要求, (略) 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2024年7月 (略) 执行中选结果。

  二、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

  (一)中选产品。我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中选产品中,在** (略) 销售备案的,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中药饮片模块下配方颗粒集采目录挂网;未完成备案的,待完成备案手续后再按中选产品挂网,不再分配约定采购量。中选产品供 (略) 医保局官网或通过系统下载。

  (二)未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申报价格符合本次集采中选价格要求的,可增补为中选产品挂网,不符合的不予挂网,已挂网的暂停交易。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需求量和待分配量选择结果确定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 (略) 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二)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视情况可延长至**日。

  四、执行工作及要求

  (一)配送关系维护。**日前,中选企 (略) 所有配送区域配送关系维护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按照《 (略) 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后,医疗机构方可签订协议,其他两方在医疗机构签订完成后签订。系统协议签订功能开放时间为**日,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于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15日内完成协议签订,逾期未签订的,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三)基金预付和药款结算。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四)采购和使用。各医疗机构应履行采购合同约定,合理制定采购使用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

  (五)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好生产并充足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月度配送率累计2次低于50%或累计3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时,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暂停交易。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 (略)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予以失信评级。

  (六)监管和考核。各级医保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执行集采结果情况做好常态化监管,将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考核指标。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供应保障情况,畅通供应问题收集渠道,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药品供应问题,主动做好核查处置,遇有重大 (略) 医保局反馈。

   (略) 医疗保障局

  **日

,甘肃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根据《关 (略) 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工作的通知》(甘药采办函〔2024〕1号)要求, (略) 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2024年7月 (略) 执行中选结果。

  二、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

  (一)中选产品。我省第五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药配方颗粒专项)中选产品中,在** (略) 销售备案的,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中药饮片模块下配方颗粒集采目录挂网;未完成备案的,待完成备案手续后再按中选产品挂网,不再分配约定采购量。中选产品供 (略) 医保局官网或通过系统下载。

  (二)未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未中选产品申报价格符合本次集采中选价格要求的,可增补为中选产品挂网,不符合的不予挂网,已挂网的暂停交易。

  三、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上报的年度需求量和待分配量选择结果确定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应确保按照中选 (略) 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

  (二)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视情况可延长至**日。

  四、执行工作及要求

  (一)配送关系维护。**日前,中选企 (略) 所有配送区域配送关系维护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按照《 (略) 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后,医疗机构方可签订协议,其他两方在医疗机构签订完成后签订。系统协议签订功能开放时间为**日,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于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15日内完成协议签订,逾期未签订的,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三)基金预付和药款结算。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8月31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四)采购和使用。各医疗机构应履行采购合同约定,合理制定采购使用计划,确保按期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

  (五)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好生产并充足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月度配送率累计2次低于50%或累计3个季度配送率低于85%时,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暂停交易。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 (略)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予以失信评级。

  (六)监管和考核。各级医保部门应对医疗机构执行集采结果情况做好常态化监管,将执行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考核指标。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供应保障情况,畅通供应问题收集渠道,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药品供应问题,主动做好核查处置,遇有重大 (略) 医保局反馈。

   (略) 医疗保障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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