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二次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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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二次结果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 (略)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开发区迎宾大街41-4-1、41-4-2门

中标(成交)金额:30(元)

评审总得分:89(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

服务类

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C*人寿保险服务)

服务范围:按照有关要求, (略) 各企、事业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服务要求:一、基本服务要求 (一)电话服务 1.保险人应当公布、告知服务电话号码,便于投保人能通过电话获得及时服务; 2.规定电话服务应当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满足投保人的服务需求; 3.电话服务的时间和人工接听服务的最短时间,确保对投保人服务需求做出及时响应; 4.保险人应当建立服务电话的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确保投保人服务需求能够被追踪处理; 5.所有非本次投保内容的销售行为均与采购人无关,属于保险人单独个体行为,保险人不得以此采购为依据向被投保人销售产品。 (二)客户回访 要求保险人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 (三)合同保全。 1.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的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保全,并且通知保全申请人。保险公司不同意保全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2.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填写错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保全申请人。 (四)理赔服务。 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准备索赔资料和证明; 2.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核定保险责任; 3.保险人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且说明理由; 4.保险人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赔付请求,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办理鉴定手续; 5.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五)被保险人保护责任。 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保险人需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二、网络及其他相关要求 1. (略) 的网络程序必须 (略) 基本 (略) 络程序相匹配,补充工伤保险赔付与基本工伤保险无缝衔接。 2.保险期内, (略)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监督终端,每日上报补充工伤保险收费和赔付情况,每月上报补充工伤保险运营情况报告。 3.保险期内, (略) 需为采购人提供医学咨询服务和工伤保险宣传服务。 4.保险期内, (略) 不得以保险费超支等原因拖延赔付或拒付。 5.采购 (略) 签定合作协议。 6.协议期内,除因政府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保险协议双方或其中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双方不得单方解除保险协议。 7.如未按双方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单方面延迟给付时间或无故拒绝履行赔付义务的,造成参保人员有意见,影响投保人声誉的,按违约处理。保险人应退回所收全部保险费,并自行承担已赔付被保险人的费用。 8.双方就保险协议的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9.保险人、参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之间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支付等发生争议的,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约定和商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服务时间: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开展承保工作。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意向服务期为三年,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且合同内容无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则合同价格不调整,下一年度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条件:上一年度履约验收合格,可以续签采购合同。如有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由采购双方协商解决或者重新采购。采购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合同。

服务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参保人每月向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缴纳,被保险人不缴费。 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确定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费率和参保人员。费率标准为: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8元,四类、五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0元,六类、七类、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2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旭菡、李光辉、张琳琳、刘永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辽宁 (略)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名称为:中国人寿 (略) (略) 、中国 (略) 阜新分公司。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 (略) 细 (略) 7号              

联系方式:0418-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 (略)           

地址: (略) 细 (略) 7号7层           

联系方式:04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先生           

电 话:0418-*

十、附件

采购文件:

7.25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docx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 (略)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开发区迎宾大街41-4-1、41-4-2门

中标(成交)金额:30(元)

评审总得分:89(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

服务类

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C*人寿保险服务)

服务范围:按照有关要求, (略) 各企、事业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服务要求:一、基本服务要求 (一)电话服务 1.保险人应当公布、告知服务电话号码,便于投保人能通过电话获得及时服务; 2.规定电话服务应当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满足投保人的服务需求; 3.电话服务的时间和人工接听服务的最短时间,确保对投保人服务需求做出及时响应; 4.保险人应当建立服务电话的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确保投保人服务需求能够被追踪处理; 5.所有非本次投保内容的销售行为均与采购人无关,属于保险人单独个体行为,保险人不得以此采购为依据向被投保人销售产品。 (二)客户回访 要求保险人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 (三)合同保全。 1.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的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保全,并且通知保全申请人。保险公司不同意保全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2.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填写错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保全申请人。 (四)理赔服务。 1.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准备索赔资料和证明; 2.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核定保险责任; 3.保险人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且说明理由; 4.保险人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赔付请求,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办理鉴定手续; 5.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五)被保险人保护责任。 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保险人需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二、网络及其他相关要求 1. (略) 的网络程序必须 (略) 基本 (略) 络程序相匹配,补充工伤保险赔付与基本工伤保险无缝衔接。 2.保险期内, (略)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监督终端,每日上报补充工伤保险收费和赔付情况,每月上报补充工伤保险运营情况报告。 3.保险期内, (略) 需为采购人提供医学咨询服务和工伤保险宣传服务。 4.保险期内, (略) 不得以保险费超支等原因拖延赔付或拒付。 5.采购 (略) 签定合作协议。 6.协议期内,除因政府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保险协议双方或其中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双方不得单方解除保险协议。 7.如未按双方约定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单方面延迟给付时间或无故拒绝履行赔付义务的,造成参保人员有意见,影响投保人声誉的,按违约处理。保险人应退回所收全部保险费,并自行承担已赔付被保险人的费用。 8.双方就保险协议的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9.保险人、参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之间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支付等发生争议的,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工伤保险合同约定和商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服务时间: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开展承保工作。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意向服务期为三年,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且合同内容无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则合同价格不调整,下一年度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条件:上一年度履约验收合格,可以续签采购合同。如有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由采购双方协商解决或者重新采购。采购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合同。

服务标准:补充工伤保险费由参保人每月向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缴纳,被保险人不缴费。 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确定用人单位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费率和参保人员。费率标准为: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8元,四类、五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0元,六类、七类、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每人每月缴费12元。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旭菡、李光辉、张琳琳、刘永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辽宁 (略) 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名称为:中国人寿 (略) (略) 、中国 (略) 阜新分公司。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地址: (略) 细 (略) 7号              

联系方式:0418-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 (略)           

地址: (略) 细 (略) 7号7层           

联系方式:04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先生           

电 话:0418-*

十、附件

采购文件:

7.25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 (略) 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充工伤保险采购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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