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银山村2024年番鸭孵化育种项目 | ||||
项目编号 | H5GC24A01G057 | ||||
招标人 | 太湖县小池镇人民政府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招标人代表:余先生 联系方式:* | ||||
最高限价 | 人民币:*.39元,其中暂列金额(不含税):*.00元 | ||||
代理机构 | 安徽鸿力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太湖县经济开发区龙安村村委大楼三楼 联系方式:*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合理价格竞争法II | ||
开标时间 | 2024年9月6日9时00分 | 计划工期 | 136日历天 | ||
被否决的 投标人名称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详见评标情况一览表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 (略)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 | 投标工期 | 136日历天 | ||
地 址 | (略) 利辛县西潘 (略) 与政通 路交叉口东150米 | ||||
投标价(元) | 人民币:*.07元,其中暂列金额(不含税):*.00元 | ||||
项目负责人 | 王重阳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 | |||||
技术负责人 | *丽华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 (略)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 | 投标工期 | 136日历天 | ||
地 址 | (略) 利辛县城关镇金龙国 际商贸港D2-120 | ||||
投标价(元) | 人民币:*.45元,其中暂列金额(不含税):*.00元 | ||||
项目负责人 | 李杰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 | |||||
技术负责人 | 郭磊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 (略)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资质 | 投标工期 | 136日历天 | ||
地 址 | (略) 太湖县弥陀镇界岭村香店组 50 号 | ||||
投标价(元) | 人民币:*.90元,其中暂列金额(不含税):*.00元 | ||||
项目负责人 | *勇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
皖* | |||||
技术负责人 | 许江平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无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无 | ||||
企业获奖 | 无 | ||||
企业业绩 | 无 | ||||
公示时间 | 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2日17:30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 (略) 公共资源 (略) (略) (略) (http://**: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曹先生,联系电话:*。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太湖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姚大明,联系电话:0556-*、0556-*)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 (略) 公共资源 (略) (略) (略) (http://**: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