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一标段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
珙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一标段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
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项目名称 | 珙县城镇生 (略) 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一标段) | 招标项目编号 | Z-*-173 |
招标人 | 宜宾僰 (略) | ||
招标联系人 | 李老师 | 招标联系电话 | 0831-* |
开标地点 | (略) 珙县巡 (略) 北一段224号本项目开标室 | 开标时间 | 2024-11-15 10:00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 | 公示期 | 2024-11-18至 2024-11-22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价格(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第1名 | 成都碧水 (略) | *.00 | 92.44 |
第2名 | 四川晨曦 (略) | *.00 | 90.08 |
第3名 | (略) | *.00 | 89.78 |
中标人名称 | 成都碧水 (略) | 中标价格 | *.00元 |
监督部门 | (略) (略) | 联系电话 | 0831-* |
异议投诉事项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项目名称 | 珙县城镇生 (略) 理设施设备更新项目设备采购(一标段) | 招标项目编号 | Z-*-173 |
招标人 | 宜宾僰 (略) | ||
招标联系人 | 李老师 | 招标联系电话 | 0831-* |
开标地点 | (略) 珙县巡 (略) 北一段224号本项目开标室 | 开标时间 | 2024-11-15 10:00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 | 公示期 | 2024-11-18至 2024-11-22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价格(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第1名 | 成都碧水 (略) | *.00 | 92.44 |
第2名 | 四川晨曦 (略) | *.00 | 90.08 |
第3名 | (略) | *.00 | 89.78 |
中标人名称 | 成都碧水 (略) | 中标价格 | *.00元 |
监督部门 | (略) (略) | 联系电话 | 0831-* |
异议投诉事项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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