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布置项目候选人公示
2024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布置项目候选人公示
2024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布置项目 | |||
成交候选人公示 | |||
按照2024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布置项目(项目编号:(略)-5847)评审委员会按照询比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已完成对各响应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 |||
(一)成交候选人情况 | |||
1.第一成交候选人 | |||
(1)单位名称:上海 (略) | |||
(2)响应折扣:99% | |||
(二)否决响应情况:本项目不涉及否决响应情况。 | |||
公示期: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6日。 | |||
公示期间,响应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向采购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略)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 (略) 采 (略) 理办法(试行)》等企业制度,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1.异议提出人应为响应供应商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通过“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异议项目名称、标段/包(如有); (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相关的主张、诉求; (4)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5)提出异议的日期; 3.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4.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5.异议人应提供关于异议事项的有效线索,且应配合查证; 6.书面异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 7.异议人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等非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合法信息来源; 8.采购人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 9.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2)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新的事实证据,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的; (3)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司法程序的; 10. 异议人应保证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倪承斌,021-(略) | |||
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姝瑛,021-(略) |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 (略) | |||
2024年12月11日 |
2024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布置项目 | |||
成交候选人公示 | |||
按照2024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布置项目(项目编号:(略)-5847)评审委员会按照询比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已完成对各响应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 |||
(一)成交候选人情况 | |||
1.第一成交候选人 | |||
(1)单位名称:上海 (略) | |||
(2)响应折扣:99% | |||
(二)否决响应情况:本项目不涉及否决响应情况。 | |||
公示期: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6日。 | |||
公示期间,响应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向采购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 (略)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 (略) 采 (略) 理办法(试行)》等企业制度,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1.异议提出人应为响应供应商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通过“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异议项目名称、标段/包(如有); (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相关的主张、诉求; (4)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5)提出异议的日期; 3.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4.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5.异议人应提供关于异议事项的有效线索,且应配合查证; 6.书面异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 7.异议人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等非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合法信息来源; 8.采购人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 9.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2)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新的事实证据,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的; (3)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司法程序的; 10. 异议人应保证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倪承斌,021-(略) | |||
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张姝瑛,021-(略) |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 (略) | |||
2024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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