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除采购清单中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三年,所有产品质保期内免费维护、更新、升级。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3、故障响应 3.1 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内排除故障。 3.2 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略)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略)方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其他要求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设备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支付合同金额的5%,付款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长沙左家塘支行(长沙 (略) :(略)(略))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30日内完成交货、安装、验收并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
交货地点: (略) (略) (略) (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 启动履约验收程序。(略)方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略)方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略)方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略)方。
7.2 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组长,验收人员由(略)方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至少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3 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7.4 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7.5 验收前要按照采购文件及合同编制验收程序和验收表格等,提供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7.6 验收时双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逐项逐条验收。
7.7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略)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略)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略)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略)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略)方承担。
7.8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验收小组成员要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7.9 验收结果公告,约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在“长沙 (略) ”公开验收结果及验收意见。
六、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1.(略)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略)方使用(略)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略)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略)方造成损害的,(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略)方委托(略)方开发的产品,(略)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略)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略)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略)方予以更换为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的产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略)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略)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九、违约责任 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略)方提供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略)方有权拒收,(略)方除采取更换等补救措施外,还应向(略)方支付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略)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略)方不及时在(略)方通知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略)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有权进一步要求(略)方赔偿。
4.质保及维护期内,如发生三次以上故障且经(略)方三次维修,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或使用要求,(略)方有权要求(略)方免费更换为全新的产品,同时,(略)方还须赔偿(略)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略)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略)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略)方。(略)方在收到(略)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略)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略)方免费提供,(略)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略) (略) 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