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 (略) ,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负担,我省开展了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机构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经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与;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二、品种范围
(一)采购周期内直接接续药品。
1.国家集采第四批直接接续的18个药品。国家集采第四批第二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三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1)。
2.国家集采第五批直接接续的35个药品。国家集采第五批第二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三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2)。
3.国家集采第八批直接接续的39个药品。国家集采第八批第一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备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3-4)。
(二)采购周期届满接续采购国采药品。
1.国家集采第三、第五批采购周期届满由河南联盟牵头接续的22个药品。国家集采第三批第三年度和国家集采第五批第二年度的22个药品继续按照原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5)。
2.国家集采第一、三批接续的46个药品。上述46个药品为国家集采第一批的第四年度和国家集采第三批的第三年度的部分药品到期后,转跟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批次进行接续。国家集采第一批的第五年度和国家集采第三批的部分药品第四年度按照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批次的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6)
三、任务量分配
协议期满药品采购的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品种上年约定采购量。各 (略) 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不得在中选结果落地之初和协议期届满前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
四、采购周期
执行周期均为2025年3月1日0时至2026年2月28日24时。
协议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周期届满。执行采购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在其他省份中 (略) 价格的药品品种,需在海南省同步低价中选价格。
五、工作安排
(一)中 (略) 。2025年2月15日前,中选企业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要求,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中选产品价格调整等工作。对 (略) 销售的中选药品对应的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 (略) (中选/备选药品除外)。
(二)三方协议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 (略) 通知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为了统一数据来源口径,后 (略) 公布的三方协议采购量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各医疗机构不得干扰和影响生产企业自选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无故不得拒签协议。
(三)支付标准制定。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延续原国家和省际联盟集采政策。对多个厂牌中选(含备选)的品种,鼓励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厂牌任务量基础上,采购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优质低价中选药品。
(四)延续配套政策。除本通知明确规定外,上述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供应配送、质量监管、回款结算、监管监测和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继续对照原对应批次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在集中带量采购上下年度衔接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仍应合理优先采购中选药品。
附件:部分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备选品种(海南)供应清单
海南省 (略)
2025年1月8日
普通附件: | 部分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备选品种(海南)供应清单.xlsx |
各市、县、自 (略) ,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负担,我省开展了部分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机构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经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与;积极鼓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二、品种范围
(一)采购周期内直接接续药品。
1.国家集采第四批直接接续的18个药品。国家集采第四批第二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三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1)。
2.国家集采第五批直接接续的35个药品。国家集采第五批第二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三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2)。
3.国家集采第八批直接接续的39个药品。国家集采第八批第一采购年度到期后,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按照原中选/备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3-4)。
(二)采购周期届满接续采购国采药品。
1.国家集采第三、第五批采购周期届满由河南联盟牵头接续的22个药品。国家集采第三批第三年度和国家集采第五批第二年度的22个药品继续按照原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5)。
2.国家集采第一、三批接续的46个药品。上述46个药品为国家集采第一批的第四年度和国家集采第三批的第三年度的部分药品到期后,转跟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批次进行接续。国家集采第一批的第五年度和国家集采第三批的部分药品第四年度按照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批次的中选结果开展接续。(见附件6)
三、任务量分配
协议期满药品采购的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品种上年约定采购量。各 (略) 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用药实际,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不得在中选结果落地之初和协议期届满前突击扎堆采购,确保采购有序、合理用药。
四、采购周期
执行周期均为2025年3月1日0时至2026年2月28日24时。
协议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周期届满。执行采购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在其他省份中 (略) 价格的药品品种,需在海南省同步低价中选价格。
五、工作安排
(一)中 (略) 。2025年2月15日前,中选企业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要求,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中选产品价格调整等工作。对 (略) 销售的中选药品对应的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 (略) (中选/备选药品除外)。
(二)三方协议签订。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 (略) 通知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为了统一数据来源口径,后 (略) 公布的三方协议采购量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各医疗机构不得干扰和影响生产企业自选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无故不得拒签协议。
(三)支付标准制定。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延续原国家和省际联盟集采政策。对多个厂牌中选(含备选)的品种,鼓励医疗机构在完成中选厂牌任务量基础上,采购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优质低价中选药品。
(四)延续配套政策。除本通知明确规定外,上述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供应配送、质量监管、回款结算、监管监测和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继续对照原对应批次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在集中带量采购上下年度衔接过渡期间,各医疗机构仍应合理优先采购中选药品。
附件:部分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备选品种(海南)供应清单
海南省 (略)
2025年1月8日
普通附件: | 部分国家集采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中选备选品种(海南)供应清单.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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