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15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略)-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略)方):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略) (略) (略) 190号   
供应商((略)方):  中国平安 (略) 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略) (略) (略) 二段 356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整层及 601-610 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略)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略)(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 机动车保险服务 为防范和转移部分风险,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设备能在保险有效期内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中标单位,为采购人环卫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保险服务。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略)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略)佰零(略)万(略)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报价文件。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质量要求
(一)组织实施
(略)方应成立(略)方所属作业车辆、设备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 (略) 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 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略)方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指南》发至(略)方及(略)方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略)方。
(二)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 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采用(略)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略)方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低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0.65,[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2. 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略)方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略)方派遣医 (略) 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略)方依据合 (略) 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略)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略)方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略)方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 (略) 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 (略) 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 (略) 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略)方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 (略) 理情况,向被保险 (略) 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 (略) 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 (略) 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 (略) ,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略)方承诺赔偿。
(8)事故作业车辆、设备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略)方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作业车辆、设备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略)方承担。
(10) (略) 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1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略)方应积极协助被 (略) 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按每投保100台车,给予一个通融赔付指标(在保险限额内通融赔付)。
(16)事故中第三者如涉及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或物体,非蓄意损坏则不受“同一被保险人不互为第三者”的责任免除限制,应视其为第三者,应予以赔偿。
(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 (略) 理。
3.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略)方应为(略)方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略)方报送《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略)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略)方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略)方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略)方投标行为。(略)方在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可依据(略)方各被保险人名称编制代码进行“被保险人名称”的登录,避免被保险人信息的泄露。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可通过VIN编码(车辆识别代码)保证车辆与保险单的一一对应。
5.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对(略)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2)(略)方应根据(略)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略)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三)理赔服务方案
1.(略)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略)方 (略) (略) 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略)方和(略)方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 (略) 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略)方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 (略) 理办法。
(2)特殊情 (略) 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略)方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略)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略)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 (略) 在20分钟内、 (略) 40分钟内到达。如因(略)方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 (略) 理,(略)方现 (略) 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 (略) 理,无需通过交 (略) 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略)方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略)方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略)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略)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略)元,在确定属于(略)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略)方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略)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略)方根据(略)方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
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 (略)方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 (略) 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
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 (略) (略) 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略)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
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略)元以下,当场定损:
B.(略)元至(略)元, 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略)元至(略)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略)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略)方应做到:
A. 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 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 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 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 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 (略) 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略)方应与(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作业车辆、设备在(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略)方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设备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设备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木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略)方)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略)方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略)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略)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略)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略)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略)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略)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略)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略)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5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四)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略)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略)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略)方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结案速度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略)方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略)方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略)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略)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略)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 (略) (略) 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略)方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 (略) 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略)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略)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略)方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略)方承担。
9.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略)方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10.(略)方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略)方权益。
11.服务期限内如遇(略)方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 (略) 理。
2.人员配置要求

为本项目配备强大的服务团队,为本项目合同履约提供诚信保障。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完全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其他要求

无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预算(略).00元。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略)方将根据与(略)方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用,(略)方依据“缴费通知单”,向(略)方支付保费。(略)方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略)方。


收款账户: (略) 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 (略) 湖南分公司:(略))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需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28 —— 2025-12-27
五、服务地点
(略)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理赔服务
(略)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略)方 (略) (略) 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略)方和(略)方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 (略) 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内容。
(1)报案服务
(略)方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 (略) 理办法。
(2)特殊情 (略) 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略)方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略)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略)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 (略) 在20分钟内、 (略) 40分钟内到达。如因(略)方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 (略) 理,(略)方现 (略) 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 (略) 理,无需通过交 (略) 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略)方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略)方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略)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略)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略)元,在确定属于(略)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略)方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略)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略)方根据(略)方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
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 (略)方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 (略) 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
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 (略) (略) 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略)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
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略)元以下,当场定损:
B.(略)元至(略)元, 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略)元至(略)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略)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略)方应做到:
A. 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 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 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 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 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 (略) 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略)方应与(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作业车辆、设备在(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略)方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设备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设备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木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略)方)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略)方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略)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略)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略)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略)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略)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略)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略)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略)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5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2、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对(略)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2)(略)方应根据(略)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略)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略)方应为(略)方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略)方报送《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2、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略)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略)方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略)方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略)方投标行为。(略)方在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可依据(略)方各被保险人名称编制代码进行“被保险人名称”的登录,避免被保险人信息的泄露。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可通过VIN编码(车辆识别代码)保证车辆与保险单的一一对应。
3、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对(略)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2)(略)方应根据(略)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略)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4、理赔服务
(略)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略)方 (略) (略) 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略)方和(略)方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 (略) 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理赔服务承诺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一)专业服务团队
(略)方应成立(略)方所属作业车辆、设备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 (略) 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略)方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指南》发至(略)方及(略)方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略)方。
(二)增值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略)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略)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略)方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结案速度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略)方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略)方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略)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略)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略)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 (略) (略) 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略)方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 (略) 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略)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略)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略)方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略)方承担。
9.其他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略)方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本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略)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略)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略)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略)方需及时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于(略)方违反了相关行业法规的情况,(略)方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中国银保监会湖南 (略) (略) 理;
5.(略)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投保车辆有协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略)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略)方应严格遵照投标时提交的全部服务方案开展业务,全面履行各项服务承诺;
5.承保的车辆在本地发生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内事故时,(略)方有义务严格遵守按照(略)方要求将保险赔款项赔付至指定定点维修厂向(略)方报备的账户的规定;
6.(略)方对本项目业务范围内的出险车辆有协助(略)方索赔的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略)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略)方应向(略)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20%的违约金,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赔偿(略)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违约金(略)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三年内(略)方不接受其投标行为),其所服务的保险由(略)方顺延至其他中标候选人,且有权要求(略)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略)方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照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略)方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不在(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维修(不含三责或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 (略) 的;
(7)不按照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略)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无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其他条款。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略)方为第一名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保承保垃圾车107台和电动快速保洁车63台,预算上限价为(略)元/年(其中63台电动快速保洁车参保费用上 限为(略)元/年)。
4.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5.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6.(略)方根据本身风险需求,经(略)(略)双方协商后,双方同意增加采购三责险附加险,即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7.合同履行期限内,(略)方承保车辆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因(略)方车辆可能存在报废和新增,若本年度承保保费超过暂估合同价,合同总额可经(略)(略)双方协商,保费按实结算,以最终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同时(略)方应保证(略)方新车承保优惠按照投标折扣率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法定代表人: 李飏 法定代表人: 冯征
委托代理人: 莫莹 委托代理人: 曾晖

附件列表
  1. 报价文件.pdf

附件下载:
  • 暂无附件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15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略)-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略)方):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略) (略) (略) 190号   
供应商((略)方):  中国平安 (略) 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略) (略) (略) 二段 356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整层及 601-610 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略)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略)(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环卫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采购 机动车保险服务 为防范和转移部分风险,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作业车辆、设备能在保险有效期内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中标单位,为采购人环卫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保险服务。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略)
 合计金额小写: (略) 元
 合计金额大写:(略)佰零(略)万(略)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报价文件。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质量要求
(一)组织实施
(略)方应成立(略)方所属作业车辆、设备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 (略) 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 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略)方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指南》发至(略)方及(略)方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略)方。
(二)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 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采用(略)方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略)方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低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0.65,[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2. 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略)方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略)方派遣医 (略) 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略)方依据合 (略) 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略)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略)方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略)方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 (略) 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 (略) 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 (略) 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略)方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 (略) 理情况,向被保险 (略) 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 (略) 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 (略) 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 (略) ,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略)方承诺赔偿。
(8)事故作业车辆、设备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略)方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作业车辆、设备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略)方承担。
(10) (略) 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1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略)方应积极协助被 (略) 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按每投保100台车,给予一个通融赔付指标(在保险限额内通融赔付)。
(16)事故中第三者如涉及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或物体,非蓄意损坏则不受“同一被保险人不互为第三者”的责任免除限制,应视其为第三者,应予以赔偿。
(1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 (略) 理。
3.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略)方应为(略)方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略)方报送《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略)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略)方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略)方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略)方投标行为。(略)方在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可依据(略)方各被保险人名称编制代码进行“被保险人名称”的登录,避免被保险人信息的泄露。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可通过VIN编码(车辆识别代码)保证车辆与保险单的一一对应。
5.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对(略)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2)(略)方应根据(略)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略)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三)理赔服务方案
1.(略)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略)方 (略) (略) 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略)方和(略)方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 (略) 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略)方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 (略) 理办法。
(2)特殊情 (略) 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略)方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略)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略)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 (略) 在20分钟内、 (略) 40分钟内到达。如因(略)方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 (略) 理,(略)方现 (略) 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 (略) 理,无需通过交 (略) 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略)方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略)方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略)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略)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略)元,在确定属于(略)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略)方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略)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略)方根据(略)方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
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 (略)方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 (略) 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
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 (略) (略) 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略)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
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略)元以下,当场定损:
B.(略)元至(略)元, 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略)元至(略)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略)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略)方应做到:
A. 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 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 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 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 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 (略) 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略)方应与(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作业车辆、设备在(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略)方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设备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设备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木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略)方)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略)方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略)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略)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略)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略)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略)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略)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略)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略)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5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四)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略)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略)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略)方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结案速度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略)方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略)方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略)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略)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略)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 (略) (略) 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略)方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 (略) 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略)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略)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略)方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略)方承担。
9.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略)方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10.(略)方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略)方权益。
11.服务期限内如遇(略)方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 (略) 理。
2.人员配置要求

为本项目配备强大的服务团队,为本项目合同履约提供诚信保障。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完全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其他要求

无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预算(略).00元。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略)方将根据与(略)方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用,(略)方依据“缴费通知单”,向(略)方支付保费。(略)方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略)方。


收款账户: (略) 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 (略) 湖南分公司:(略))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需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28 —— 2025-12-27
五、服务地点
(略)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理赔服务
(略)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略)方 (略) (略) 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略)方和(略)方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 (略) 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内容。
(1)报案服务
(略)方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 (略) 理办法。
(2)特殊情 (略) 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略)方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略)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略)方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 (略) 在20分钟内、 (略) 40分钟内到达。如因(略)方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 (略) 理,(略)方现 (略) 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 (略) 理,无需通过交 (略) 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1)如未按期支付赔款,逾期每案每天向被保险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元;
(2)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略)方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略)方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略)元。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略)方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略)元,在确定属于(略)方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略)方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略)方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略)方根据(略)方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
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⑥ (略)方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事 (略) 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
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一人长期驻 (略) (略) 理相关事宜。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略)方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
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略)元以下,当场定损:
B.(略)元至(略)元, 一个日历日内定损;
C.(略)元至(略)元,二个日历日内定损;
D.(略)元以上,三个日历日内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略)方应做到:
A. 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 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 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 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 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 (略) 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作业车辆、设备修理服务(略)方应与(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作业车辆、设备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受损作业车辆、设备在(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定损和修理,由(略)方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作业车辆、设备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③所有送修作业车辆、设备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按照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要求制定;
④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木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⑤所有报案信息需第一时间统一联系本中心((略)方)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
(6)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略)方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略)方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略)方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略)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略)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略)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略)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略)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略)方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赔款金额的50%。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2、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对(略)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2)(略)方应根据(略)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略)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略)方应为(略)方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略)方报送《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2、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略)方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略)方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略)方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略)方投标行为。(略)方在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可依据(略)方各被保险人名称编制代码进行“被保险人名称”的登录,避免被保险人信息的泄露。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可通过VIN编码(车辆识别代码)保证车辆与保险单的一一对应。
3、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略)方应按照(略)方要求对(略)方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略)方承担。
(2)(略)方应根据(略)方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略)方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4、理赔服务
(略)方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略)方 (略) (略) 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略)方和(略)方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 (略) 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理赔服务承诺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一)专业服务团队
(略)方应成立(略)方所属作业车辆、设备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 (略) 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略)方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 (略) (略) 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服务指南》发至(略)方及(略)方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略)方。
(二)增值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略)方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略)方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无须资料齐全,实行24小时赔付到账。
3.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略)方对被保险人所有作业车辆、设备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结案速度等)。
4.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略)方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5.取消验车
(略)方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6.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险等其他所有险种,(略)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作业车辆、设备,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略)方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7.咨询帮助服务
(略)方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 (略) (略) 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略)方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 (略) 理咨询。
8.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略)方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略)方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略)方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略)方承担。
9.其他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略)方可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本项目不涉及知识产权。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略)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略)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略)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略)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略)方需及时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对于(略)方违反了相关行业法规的情况,(略)方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中国银保监会湖南 (略) (略) 理;
5.(略)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投保车辆有协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九、(略)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略)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略)方应严格遵照投标时提交的全部服务方案开展业务,全面履行各项服务承诺;
5.承保的车辆在本地发生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内事故时,(略)方有义务严格遵守按照(略)方要求将保险赔款项赔付至指定定点维修厂向(略)方报备的账户的规定;
6.(略)方对本项目业务范围内的出险车辆有协助(略)方索赔的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因(略)方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任何义务、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略)方应向(略)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20%的违约金,给(略)方造成损失的,(略)方应赔偿(略)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违约金(略)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三年内(略)方不接受其投标行为),其所服务的保险由(略)方顺延至其他中标候选人,且有权要求(略)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略)方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照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略)方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事故后不在(略)方提供的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维修(不含三责或本中心车辆维修服务中标单位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 (略) 的;
(7)不按照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略)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无其他条款。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其他条款。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略)方为第一名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保承保垃圾车107台和电动快速保洁车63台,预算上限价为(略)元/年(其中63台电动快速保洁车参保费用上 限为(略)元/年)。
4.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5.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6.(略)方根据本身风险需求,经(略)(略)双方协商后,双方同意增加采购三责险附加险,即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7.合同履行期限内,(略)方承保车辆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因(略)方车辆可能存在报废和新增,若本年度承保保费超过暂估合同价,合同总额可经(略)(略)双方协商,保费按实结算,以最终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同时(略)方应保证(略)方新车承保优惠按照投标折扣率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略)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法定代表人: 李飏 法定代表人: 冯征
委托代理人: 莫莹 委托代理人: 曾晖

附件列表
  1. 报价文件.pdf

附件下载:
  • 暂无附件

    
查看详情》

招标
代理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已关注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