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略) 县管排渍泵站公共财产一切险等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方): 长 (略)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 (略) 598号 供应商(*方): 中国太平洋 (略) (略) 供应商地址: (略) (略) (略) (略) (略) 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6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 (略) 县管排渍泵站公共财产一切险等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农村公共财产一切险 | 财产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27 | 2 | 公共管理责任 保险 | 财产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27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万零*仟*佰零*元*角*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农村公共财产一切险 (1)长沙县敢胜垸堤防管理所、榔梨电力排灌站(高铁 (略) )等5个排渍泵站 承保险种及项目名称 | 暂定保额(元) | 上限费率‰ | 上限保费(元) | 投标价格(元) | 农村公共财产一切险 | 保险财产 | * | 2.44 | *.14 | *.73 | 其中 | 站点设备总价值 | * | 2.44 | *.91 | *.92 | 站点土建价值 | * | 2.44 | *.23 | *.81 | 附加机器损坏险 | 站点设备 | * | 27.9 | *.91 | *.02 | 合计金额(元/年) | *.75 | (2) (略) 及捞刀河流域等13个排渍泵站 承保险种及项目名称 | 暂定保额(元) | 上限费率‰ | 上限保费(元) | 投标价格(元) | 农村公共财产一切险 | 财产价值 | * | 12.2 | *.80 | *.52 | 其中 | 站点设备总价值 | * | 12.2 | *.49 | *.94 | 站点土建价值 | * | 12.2 | *.31 | *.58 | 附加机器损坏险 | 站点设备 | * | 49.6 | *.89 | *.00 | 合计金额(元/年) | *.52 | 公共管理责任保险 (1)长沙县敢胜垸堤防管理所、榔梨电力排灌站(高铁 (略) )等5个排渍泵站 承保项目名称 | 累计赔偿限额(元) | 每次赔偿限额(元) |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元) | 上限费率% | 上限保费(元/年) | 投标价格(元/年) | 第三者人身伤亡 | * | * | * | 3.34 | */站 | */站 | 其中 | 每次事故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死亡伤残 | * | * | * | 每次事故第三者人身伤亡 | * | * | * | 每次事故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医疗费用 | 5000 | 5000 | 5000 | 第三者财产损失 | * | * | * | 其中 |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每人 | * | * | * |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 | * | * | * | 合计金额(元/年) | * | (2) (略) 及捞刀河流域等13个排渍泵站 承保项目名称 | 累计赔偿限额(元) | 每次赔偿限额(元) | 每人每次赔偿限额(元) | 上限费率% | 上限保费(元/年) | 投标价格(元/年) | 第三者人身伤亡 | * | * | * | 2.5 | */站 | */站 | 其中 | 每次事故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死亡伤残 | * | * | * | 每次事故第三者人身伤亡 | * | * | * | 每次事故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医疗费用 | 5000 | 5000 | 5000 | 第三者财产损失 | * | * | * | 其中 |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每人 | * | * | * |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 | * | * | * | 合计金额(元/年) | *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保险责任:1.农村公共财产一切险:在保险期间内由长 (略) 明确 (略) 域内水泵站,具体以合同载明地址为准,设备以清单明细为准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2.公共管理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长 (略) 明确 (略) 域内水泵站,具体以合同载明地址为准,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略) 和 (略)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 (略) 理:(1)农村公共财产一切险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2.1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2.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2.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3、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 (略) 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4、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4.1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4.2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5、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2)公共管理责任保险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该:1.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2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1.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2.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2.2索赔申请、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2.3受害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2.4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必要的单据和发票;2.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伤残的,还应提供国家有关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造成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宣告死亡的索 (略) 宣告死亡的证明;2.6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2.7法律费用和紧急救援费用支付凭证;2.8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它证明和资料。3、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3.1被保险人与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认可;3.2仲裁机构裁决;3. (略) 判决;3.4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救助金给付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4.1 死亡:保险人对每人的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内据实计算。4.2 伤残:经国家有关伤残鉴定部门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略) 、最 (略)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保险人对每人的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乘以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的金额. (三)服务要求 1.*方需在承保后提供完善的财产风险管控与灾害预防等服务;理赔及其他与理赔有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高效、便捷; 2.要求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项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3.*方须提供相关防灾防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配合采购人进行安全培训、设备隐患排查等工作; 4.理赔时效: (1)保险事故发生时,*方应及时向*方报案。*方在接到报案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 如若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应指导做好救灾施救等工作。 (2)*方查勘现场后,应尽快完成定损工作,采购人积极配合。 (3)保险事故由专 (略) 理,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后,承诺在10个工作日完成理赔手续,将赔款转账支付到位; 5.理赔时,如被保险人员发票及相关资料 (略) 使用,无法提供原件,可向*方提供复印件用于理赔。 6.*方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 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银保监 (略) 理后续事项。 2.人员配置要求
*方应为本项目成立专项小组,并且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项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方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其他要求
本项目采用项目范围内的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投标报价包含保障、培训、安全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方免费提供,*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组合定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方出具保单和发票,*方凭发票向县财政申请国库集中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长沙司门口支行(中国太平洋 (略) (略) :*4554)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2024-12-27 —— 2025-12-26 五、服务地点 (略) 长沙县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合同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年(从合同签订次日零时开始计算)。 2.履行服务范围:长沙县高铁 (略) 、 (略) 及捞刀河流域等 18 个泵站购买的一揽子保险。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 八、*方的权利和义务1.*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方有义务配合*方及时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合同给期间和合同终止后,*方均不得非法将在合同期间由*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向第三方泄露或转让,否则,*方有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要求*方赔偿。 九、*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保险合同成立后,*方应当及时向*方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5.*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十、违约责任1. *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方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双方所在地任何* (略) 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 (略)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 (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