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1)(略)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略)方负责。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略)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略)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略)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其他要求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1次付款:合同签订后20日内,支付金额为(略)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第2次付款:货物交付、安装、验收并交付采购人后20日内,支付金额为(略)元;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略)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3次付款:从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金额为(略)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长沙星沙支行(湖南明和 (略) :(略)0540)
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不适用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40 日内完成交货、安装、验收并 交付采购人投入使用。
交货地点: (略) 群众艺术馆(指定地点),(略)方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略)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略)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包括产品质量、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等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符合招标文件中服务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符合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6.1 项目验收按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家配合采购人单位一次性整体验收。
6.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 (略) 理方式1.(略)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略)方使用(略)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略)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略)方造成损害的,(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略)方委托(略)方开发的产品,(略)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略)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略)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略)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略)方整改至合格为止。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略)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略)、(略)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略)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略)方。
3.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略)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
八、(略)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略)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略)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略)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略)、(略)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验收合格后,(略)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略)方,凭(略)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3.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略)方要求变更,则(略)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略)方审查同意。
九、违约责任1. (略)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略)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略)方存在迟延支付(略)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略)方不得 (略) 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略)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1 如果(略)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略)方在合同条款“3.质量要求”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略)方提出了索赔,(略)方应按照(略)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略)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略)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略)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略)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略)(略)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略)方应在接到(略)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略)方负担。同时,(略)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 如果在(略)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略)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略)方接受。如果(略)方未能在(略)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略)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略)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有权进一步要求(略)方赔偿。
十一、不可抗 (略) 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略)、(略)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3.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略)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略)方签订补充合同,(略)方不得拒绝。
4.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5.合同的中止
5.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略)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5.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略)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6.合同的终止
6.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6.2 (略)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略)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略)方的违约责任。
6.3 如果(略)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略)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略)方终止合同而不给(略)方补偿。
6.4 如果(略)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略)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略)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略)(略)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略)(略)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略)方所 (略) 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略)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略)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略)方) (略) | (略)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略)方) (略) |